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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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针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及其地方机构从2013年起已不再受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

但为了保证企业具备建造条件,从2017年1月起,又开展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的评审工作,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

这些工作的开展,都为修订CB/T3000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相应的需求。

3、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近年来,我国的造船技术取得了较大发展。

大数据、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船舶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企业的建造技术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在2007年发布的CB/T3000-2007标准中,企业在船舶建造技术方面的能力要求未做规定,缺少相关的指标要求。

需要进行补充。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同样需要在船舶行业得以贯彻落实。

这些要求都需要在标准中得以体现。

三、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1.标准定位

在编制CB/T3000时,标准主要用于低质量船舶治理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准入管理。

2005年~2006年,交通部、国防科工委(现工信部)、农业部、安监总局联合开展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对治理滩涂造船、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湖北、江苏等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也以此为依据对地方的造船企业进行管理。

如今,造船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危机给船舶行业带来的影响还在持续,造船行业近年来持续低迷。

2013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

2016年9月,工信部又发布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为此,目前标准修订的定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引用了CB/T3000的相关条款,并按照CB/T3000的分级分类提出相应要求。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各企业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评审。

虽然在白名单公布时未提及企业的分级分类,但申请和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分级分类事宜。

因此,CB/T3000仍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2)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尽管目前船舶生产企业未实行准入制定,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是否满足生产条件要求并开具相应证明的依据。

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则无法判定企业的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2.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船舶行业,修订后的标准其性质仍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大型造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造船企业看齐,在生产和管理上达到国际造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要求,将有利于对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评价与管理。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了制造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

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可参照采用。

3.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1)统一全国标准,兼顾地区差异

按照目前“统一归口、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将全国近3000家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考核标准浓缩到这一个标准之中。

在沿海、沿江等水域发达的地区,造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高,设施设备也比较齐全;

而在内陆非水网地区,造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低,部分设施设备有所欠缺。

标准需要考虑地区造船企业的差异。

这样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提出不同的条件要求和评分方法,将最低的船舶生产企业也包容到标准之中。

(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基本要求”的思想,不管是对级别类别较高的企业还是对级别类别较低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都是这一级别或类别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比标准中的要求高当然更好,标准不再对更高的要求做出规定或限制。

同时,企业在生产过程可能会引进新的造船工艺和造船设备,可能会出现外协外包的专业化生产加工方式,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标准中做出规定,还需要给企业留有发展的空间,在设备选择、加工工艺选择方面留有灵活性。

(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

对企业各项要求的评分尺度要合理,各大项扣分比例适当,单项扣分也需掌握比例,对特别关键的项目要在扣分方式上体现单项否决的思想。

部分单项扣分也需要给出扣分范围,以体现与标准符合程度上的差别,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4.修订主要原则

此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如下:

(1)由于企业的分级分类涉及标准实施以来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若变动较大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此次修订不做调整或仅做细微调整。

(2)对于基本公共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政策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达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能对各级各类企业进行统一规定的尽量统一要求。

原CB/T3000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应有所调整或提高,以提高基本要求的准入门槛。

(3)各级各类企业的基本要求若能借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则尽量采用第三方的评价结果。

(4)不同材质的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均需增加建造能力要求,并按级别的差异分别进行规定,要突出船舶建造的特点,增加相关建造水平的指标要求。

(5)对计量检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修订时应突出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借用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

设施设备的配备要突出重点设施设备,简化常规设备。

(6)评价要素分数的分配原则:

基本公共要求(含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安全节能环保等)25%,建造技术30%,人员10%,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35%。

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000分,合格分800分,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100,合格分880分。

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2017年1月版);

等等。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建议,主编单位起草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修订工作方案”,并向全国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多次汇报,明确了该标准修订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2、开展问卷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船舶建造企业的实际情况,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详见附件1),发放给相关行业组织、船舶建造企业等单位进行填报。

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包括填报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对分级分类、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是否应考虑补充绿色制造(安全、环保、节能)以及对标准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划分等。

截止2017年8月10日,共收到来自湖北省国防科工办、湖北船检局、福建省造船工程学会、广船国际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深圳)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造船有限公司、广西广信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等20余家单位的回复,对标准修订的内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组对回复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

3、召开标准编制研讨会

2017年底,在工信部组织召开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编制组向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汇报了标准修订的相关情况,包括修订背景、前期所做的主要工作、主要修订点及修订过程仍需研讨的主要问题,并将初步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初稿发给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会后,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也陆续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修订期间,中国船舶行业协会船艇分会单独组织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和铝质船舶生产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本标准的修订提供了第一手素材。

就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修订事宜,编制组专门征求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意见。

4、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基于多方面的意见收集,结合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实施情况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反馈的意见,对标准文稿进行了修改,并经过多次专题讨论,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5、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

2018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文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发往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行业协会及分会、中国船级社总部及各分社、具有造船业务的集团公司、各骨干船厂等100余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2018年4月16日,共收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国防科工办、福建省经信委、安徽省国防科工办、中国船级社各主要分社、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的意见回复,收到意见共149条。

编制组对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并修改标准文本形成征求意见二稿。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1、关于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对企业的分级分类是分层管理的需要,是满足和兼顾地区差异的需要,也是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提出进一步要求的需要。

其指导思想是:

级别体现企业的档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

类别体现企业所建造船舶的大小。

在众多的船舶分类方式中,只有船舶的船体材质、船长、空船重量和装机总功率等与造船企业的造船设施、造船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造船工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影响较大。

其他各种分类方式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影响较小。

当然,具备同样技术装备的企业,要建造高技术含量的船舶,与其所具备的技术力量、建造经验等因素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但本标准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因此,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船体材质;

船长;

空船重量;

装机总功率。

由于该标准将全国近三千家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纳入到一个标准之中,且各地区各企业又良璓不弃,层次差异性较大,特别是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为此,CB/T3000—2007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12类。

将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最大生产能力能生产5万吨级以上的船舶;

将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能生产3万吨级以下的船舶;

将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能生产内河航行的最大船舶。

此次修订,有反馈提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3级12类比较复杂,建议简化。

在征求意见稿初稿中将12类简化为9类,保留各级别中最大和最小的类别,将中间两类合并。

这种简化变化较小,但调研过程中意见不一。

一方面,调整之后部分类别跨度太大,不利于评价和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开展过许可证的评审和资质认可,分类的变化对政策的实施影响较大。

为此,大部分地区建议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仍保留3级12类的分类方法。

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企业暂时也不做级别和类别的调整。

2、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影响船舶生产水平和生产能力的要素较多,任何一个要素的差别都会对船舶的生产质量和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作为基本要求,不能将所有的要素都予以规定,本标准只能规定影响船舶生产质量的几个主要要素。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认为在CB/T3000—2007规定的对船舶的生产质量影响最大的通用要求、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

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企业建造水平,突出提质增效,增加安全环保,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因此,决定将这几个方面作为评价船舶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予以规定。

3、删除注册资本金

目前,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已不体现注册资本金的内容,国家对注册企业也没有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标准修订时对各类企业均删除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4、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

对于现代造船模式和智能制造的相关要求,CB/T3000-2007规定的内容不多。

此次修订将增加船舶企业的建造流程、数字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情况等生产技术能力的评价要素。

主要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关于“建造技术能力要求”的内容修改写入标准中。

由于《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主要针对的是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且未分级分类进行规定。

因此,在增加这一章内容时,编制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材质、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级和二级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要求基本项目。

对于三级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三级四级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建造技术能力的相关要求进行了适当降低,满足企业生存的需要即可。

对于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船舶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与钢质的船舶生产企业差异很大,对钢材综合利用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涂敷系数、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做考核。

考虑到评分的一致性,标准规定,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的实际得分由所得总分按不做考核项目的比例进行折算。

船舶建造档案材料是船舶建造的重要技术资料,IMO已对船舶建造档案做出明确规定。

各级各类船舶均应具有完整的船舶建造档案。

因此,标准规定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所建船舶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CB/T 

42001编制船舶质量证明书,并参照IMO关于“船舶建造档案(SCF)”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5、增加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结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在标准修订时增加相关内容。

对于各级各类企业均应遵循的要求,则作为统一的要求提出。

标准主要对研发机构、研发投入、产品符合性三个方面做出规定。

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研发机构是达标项,不符合要求即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考虑到各种材质、各种级别和类别船舶生产企业的差异,将研发机构作为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达标项过于严格。

技术创新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是需要引导的重要因素,需要在标准中提出要求,但仅作为引导性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实现创新发展。

因此,本标准将该项考核作为打分项进行考核。

对于研发机构和研发投入,按照不同级别的船舶生产企业分别做出规定。

对于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更多的是满足生存需要,对研发机构仅作为鼓励性条款,不做扣分项。

产品符合性是对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基本要求,不再按级别和类别分别提出要求。

6、关于人员问题

由于企业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技术工人这几类人员对企业所生产的船舶质量影响较大,标准只对这几类人员进行了规定。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而是企业中技术方面的最高领导,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素质。

因此,标准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分别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工作年限。

在调研过程中,有建议认为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力量影响很大,不能一人兼任,应在标准中进行明确。

考虑到不同级别船舶生产企业的人员差别,标准修订时主要对一级企业提出了不能兼任的要求,即规定“一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

由于焊工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建造质量,标准对焊工的级别和人数的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人数的配备主要是根据实际经验和所建造船舶的大小进行估算得到的。

调研时有建议减少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焊工人数。

经过编制组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标准中规定的焊工人数要求并不高。

考虑到焊接技术发展和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的应用,标准从三个方面做出修订:

增加“含相关方”的字样,明确在统计焊工人数时,可以将焊接外包的焊工统计在内;

考虑企业接单的影响,在表22中增加焊工统计的方法,即“焊工人数取近三个月的平均人数”;

CCS规范焊工考试规则有较大更改,与国际及其他行业接轨,取消了焊工“等级”(如I类、II类、III类)的概念,改为船舶与海上设施类焊工(S),标准修订时参照CCS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焊接与材料规范”对焊工人数进行了调整,将I类、II类、III类焊工进行了合并;

考虑自动化焊接设备的应用,增加“11.4.1.3具有焊接机器人等自动化焊接设备的企业,焊工人数可按设备数量及其可替代焊工人数做相应折减。

一个焊接机器人可以替代4名焊工”。

7、关于计量检测设备

CB/T3000—2007规定的检测设备较为详细,所规定的计量器具仅包括了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平时经常使用且需要检定的常用计量器具,也是船舶建造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器具。

不同材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常用计量器具略有差别。

只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自定。

调研过程普遍认为,一些常用计量器具不必逐一在标准中列出,各企业自然会配备。

因此,修订时删去了卷尺、直尺、角尺、塞尺等常规计量检测工具,保留焊角规专用设备,增加了全站仪、对中仪等造船必备的专用设备,并在列项的引导语中明确“……船舶生产企业除应具备各种满足船舶建造需求的常规计量器具外,还应具备下列计量器具……”。

因中国船级社最新规范要求,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阻火材料要满足«

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2010FPT规则)适用规定,相关企业增加检验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阻火材料的相关试验设备,如小型燃烧箱、烟密度箱、热释放速率仪等,标准中的12.4.3增加了此类检测设备。

8、关于生产设施

由于不同材质的船舶生产企业,在生产设施上差异较大,CB/T3000—2007分别对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做出规定。

此次主要对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做了部分修订:

修改起重设施的类型,将“塔式、门式”改为“门式、门座式”,尽管目前还有企业在用塔式起重设备,但更多的企业都是采用门式和门座式起重设备;

根据调研了解的企业实际情况,提高了起重能力的要求(13.7.1),将一级企业的起吊能力提高3倍,二级企业提高2倍,其他企业提高50%;

明确规定起重设施应具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检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且应具备完整成套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13.7.2);

针对一级各类和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增加标准涂装厂房的要求;

增加总配电站的要求,满足企业的建造和用电安全。

9、关于生产设备

不同材质的船舶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差异较大,CB/T3000—2007分别对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做出规定,主要选取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要素作为评价指标。

由于船舶加工过程中所需要使用的设备较多,CB/T3000—2007标准中也不可能一一进行罗列,只是选择了常用的设备。

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标准中规定了可替代相关设备的要求。

此次主要对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做出了修改,主要改动如下:

删除了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刨边机和热处理设备;

一级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增加了冲压设备、高空作业车和大型液压平板车;

因设施部分增加了标准涂装厂房,涂装设施部分的表述做出适当修改;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增加纤维裁剪台和移动式鼓风机,删除加工中已不使用的发泡机和车床以及不适用于该类船舶建造的电焊、气焊设备。

10、改写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3000—2007对管理的要求规定得比较详细。

为了更好地利用第三方评价成果,本次修订直接使用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方式,并要求所有船舶生产企业均应具有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证书,并覆盖所有允许生产的产品。

同时也要考虑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11、增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

安全环保是国家赋予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结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在标准修订时增加安全生产达标评价、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相关内容,与规范条件协调一致。

12、关于达标项及评价分数的设置

为了便于评价,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本标准吸取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中便于考核的条款,采用了规定的要求与现场打分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每一级别或类别的船舶生产企业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的同时,也把专家如何评判、分值多少、合格分数多少等一一作了规定。

标准中规定的分值多少是根据所评价内容在船舶生产企业中所占有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分值分配,各级各类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总分设定为满分1000分,各级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因另有附加要求,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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