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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项目任务的通知(穗质监函〔2015〕499号)要求,通过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体系研究》项目研究的申请,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标准文稿。

以标准的形式,规范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技术管理要求。

(二)协作单位

协作单位包括广州市白云区和秦新型墙体材料厂、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广州世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和广东基础新世纪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主要工作过程

1、调查国内外情况(2015年10月):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明确任务分工,与协作单位成立规范起草组,编制调研计划和进度需求。

规范起草组通过查阅文献对国内外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国内外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借鉴对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开展有参考价值的做法。

2、走访调研(2015年10月~12月):

规范起草组走访广州市城管委、市建委、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冠南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基础新世纪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邦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和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现状和目前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企业的运行全流程,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参考切实可行的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技术。

标准起草组综合调研资料讨论调研结果,解决存在问题。

3、形成工作组初稿(2016年1月~3月):

各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进行技术要点编制,并提交调研报告、技术要点的编制文稿和编制说明,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主导汇总编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并形成工作组初稿。

4、形成工作组讨论稿(2016年4月~5月):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工作组初稿进行了研讨,与会成员结合专业知识和工作实际,对工作组初稿内容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规范起草小组根据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5、形成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7月):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召开技术要求论证会,会议邀请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及各成员单位,专家组认真论证了工作组讨论稿,规范起草组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讨论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一)标准内容结构

规范草案的各章内容包括:

1、范围

对本规范主要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明确本规范中术语的定义。

4、建设要求

5、产业布局

6、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

7、环保与节能要求

8、技术安全

9、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

10、再生产品要求

11、企业质量管理

12、产品应用领域

(二)主要条文说明

1、关于范围的说明。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在建设要求、产业布局、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环保与节能要求、技术安全、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再生产品要求、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应用领域的技术要求。

主要针对城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理处置。

2、关于术语和定义的说明。

建筑废弃物的定义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3、关于建设要求的说明。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一般建设要求和特殊建设要求。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广州市产业功能区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引领,结合“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高效配置资源,有序整合空间。

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资源就近利用、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布局,结合今后5年广州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规划,建议分别采取固定场地生产、移动式生产模式。

根据循环利用生产线模式不同,统筹市场需求、能源、环境等因素,分别对年建筑废弃物处置量、企业产能规模、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作出要求,对企业投资提出建议,鼓励有实力企业参与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现有建材企业(水泥、混凝土、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墙材、水泥及混凝土制品)发展再生建材产品进行产业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下挖余泥、渣土等建筑废弃物按照“直接消纳回填为主,二次加工为辅”的原则,宜用于回填复绿,可用于生产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烧结制品,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应达到标准要求。

(1)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

根据深圳等地的经验,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可以与长期消纳场位于同一场址,以处理利用以前填埋的废弃物为主。

在生产基地正常运营几年之后,又可以释放部分消纳场地,在同一场地实现循环受纳和综合利用。

本规范建议应优先选址在广州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长期受纳场附近、已有规划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或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现有建材企业建设固定式生产线,对建设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宜不少于500万元,投资资金宜不少于3000万元,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用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受纳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

年处置建筑废弃物规模应不少于50万吨,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固定式生产线宜受纳30公里半径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2)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项目。

其作为解决消纳场容量不足的有效措施,可考虑在建筑拆除量大的工程项目现场安排临时用地,引入移动式生产线项目。

在该区域废弃物处理利用完成以后,再迁至其他工程项目现场或临时消纳场继续生产。

对建设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宜不少于200万元,投资资金宜不少于1500万元。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受纳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

年处置建筑废弃物规模不低于50万吨,处置后优先在拆除工程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

4、关于产业布局的说明。

对于充分利用场地面积大、条件较好的萝岗区禾丰、花都区狮岭镇长岗村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白云区人和镇黄榜岭村、增城市仙村镇碧潭村等地块,通过调整用地性质或灵活采取临时建设用地等方式,采取固定式生产线项目。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在辖区内分别选址建设一个以上固定式生产线项目,消化利用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对于建筑拆除量比较大的广州国际金融城等城市开发新区,海珠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等有“三旧”改造任务的区域可以安排临时用地,采取移动式生产线现场处理该区域的废弃物,所生产的再生建材也主要用于该区域新建工程。

所在地块完成拆迁后,移动式生产线可迁至其他区域重新安装使用。

5、关于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的说明。

由于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很多,因此在处理过程中采取合适的处理工艺、技术手段和设备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生产工艺的说明。

建筑废弃物的成份大致可分为建筑余泥、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废瓷片、废沥青、废钢筋、废玻璃、废塑料、废木材等几类。

根据广州市城管部门统计,建筑余泥占了总量的60%;

其次是拆除旧建筑物所产生的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以下简称拆除废弃物)。

对于拆除建筑废弃物,按照“源头积极分类,最大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生产骨料和再生建材产品。

目前,拆除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生产基本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根据建筑废弃物类别和特性,选择相应的再生产品,采取合适的生产工艺,遵循逐步破碎、逐步分离、先易后难的工艺流程原则。

本技术规范对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各种再生环保砖和砌块、透水路面砖和路面板、再生粉体材料、轻集料、园林种植土等工艺作出建议。

其中的轻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要求送到填埋场,生活垃圾按要求进行填埋或焚烧。

建筑施工下挖余泥宜用于回填复绿,允许用于生产园林种植土、烧结制品及各种轻集料。

图1拆除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生产基本工艺流程图

关于生产技术设备的说明。

根据再生建材产品类别,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的处理能力、设计生产规模作出要求,根据固定式和移动式分别对设备产能作出要求,并要求配备相应的环保设备包括降尘、降噪和无害化设备。

要求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同时对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作出建议。

6、关于环保与节能要求的说明。

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和技术设备,减少粉尘、废水、噪音和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每年要求企业应至少进行一次排放量委外检定工作,保证其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环保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规定,见表1。

厂区粉尘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中的相关规定,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地区企业执行表3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泥工业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0.5mg/m3。

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中的相关规定。

要求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处理利用率要符合相应指标,采用大型设备以降低单位能耗。

推动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制定完善的环保和节能管理体系,采取合理节能降耗措施。

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制单位:

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表2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30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20

表3重点地区企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7、关于技术安全的说明。

通过对设备防护、用电安全、堆料安全、运输安全作出要求,并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企业和工作人员采取安全合理的操作,防止生产过程中各种伤害及事故,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设备应符合《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矿物粉磨和超微粉碎设备安全要求》GB25520的要求。

企业用电应符合《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

8、关于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的说明。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防护,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相关规定。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给工作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防止作业伤害及尘肺等职业病。

同时对车间作业时间和作业环境作出要求:

车间一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疲劳作业;

车间人员作业区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8度,并保持车间空气流通良好;

工人在高温区连续作业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中的有关规定。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9、关于再生产品要求的说明。

根据建筑固体废弃物类别和特性,建议生产适宜的再生产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环保政策,符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等文件的指示。

再生产品要求包括应用要求和质量要求。

应用要求主要规范了建筑物拆除、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要求。

1)根据废旧混凝土、工程施工下挖产生的岩石类废弃物的性质,建议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国家目前大力推广建筑工业现代一体化,再生骨料用于制备可循环再利用的预制构件,体现了资源化、可循环的利用原则,同时对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的性能和再生产品中再生骨料的使用取代率作出要求。

2)拆迁过程中的废砖瓦类废弃物强度较低,应单独分类再利用,本规范建议砖瓦类废弃物宜用于生产各种免烧再生砖和砌块制品。

3)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分选、破碎等过程中微粉的产生量较大,根据建筑废弃物的组成成分可细分为惰性、低活性、中活性和高活性再生微粉,根据活性的大小进行分类使用。

4)鉴于广州市特殊的地理环境,下挖余泥类废弃物占比较大,因此把余泥类废弃物单独分类研究,国内外目前对下挖余泥废弃物的研究较少,根据调研结果及文献研究,规定了下挖余泥优先应用于再生园林种植土,或应用于生产烧结砖和砌块、陶粒和陶砂等。

5)本规范还对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塑料、废旧木材及废玻璃进行再生利用作为相关产品的原料作出建议。

质量要求主要规范了各种再生产品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再生产品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规定。

建筑废弃物与加工处理后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质量的标准依据如表4所示。

表4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的标准依据

再生建材

标准依据

再生骨料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再生骨料透水砖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再生骨料路面垫层、

路面基层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

再生骨料混凝土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免烧再生砖、砌块制品

《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25779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8239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

再生烧结砖和砌块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

《烧结普通砖》GB5101

再生陶粒、陶砂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

轻集料》

GB/T17431.1

再生矿物掺合料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

再生园林种植用土

《园林种植土》DB440100/T106

10、关于企业质量管理的说明。

提出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建立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应采取合理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循环利用过程产生的噪声、粉尘及废水进行监督,对再生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持续改进,支持企业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确保再生产品质量达标。

11、关于产品应用领域的说明。

根据调研结果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对不同类型的再生建材产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再生砖和空心砌块、再生透水砖、再生矿物掺合料、再生陶粒和再生园林种植土应用于何种建筑、何处部位及其用途作出建议。

四、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的要求与《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等政府规章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规范起草小组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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