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42页word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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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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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5.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6.危险化学品不必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其方式、方法符合国家标准。
7.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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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2.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
1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有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执业资格。
14.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15.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17.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
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未经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21.《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3.企业所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2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5.《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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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0.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2.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暑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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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6.《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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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生产经营单位。
38.《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9.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40.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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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2.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标志。
43.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4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
45.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46.在充满可燃气体的环境中,可以使用手动电动工具。
47.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用湿手操作开关。
48.雷击时,如果作业人员孤立处于暴露区并感到头发竖起时,应该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曲,双手抱膝。
49.清洗电动机械时可以不用关掉电源。
50.要定期对压缩空气桶清理油污,以防止油类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
51.焊接盛装过汽油、燃油或油脂的容器时,应先敞开容器挥发几个小时。
52.气瓶在使用前,应该放在绝缘性物体如橡胶、塑料、木板上。
53.进入锅炉内部工作时,应该打开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以通风。
54.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露现象。
55.油管路法兰盘禁止使用塑料或胶皮做密封垫。
56.电焊工人除应注意眼睛防护外,还应防止焊尘、焊烟对人体的危害。
57.避免手部皮肤接触有机溶剂,应采取佩戴胶皮手套及用防腐蚀金属容器盛装溶剂的措施。
58.为防止有毒气体或粉尘危害人体,应采取呼吸防护和皮肤防护措施。
59.同一种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越高,吸入量越大,则尘肺病的发病率就低。
60.一般纱布口罩能起到防尘口罩的作用。
61.身体被化学危险品污染后,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洗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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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急性中毒是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63.密闭、生产自动化,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方法。
6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6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66.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上最多可选用两个标志图。
67.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的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8.从事易燃易爆作业的人员应穿含金属纤维的棉布工作服,以防静电危害。
69.燃点就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70.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品、放射性物品。
71.扑救电器火灾,必须尽可能首先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72.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73.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4.化学品的爆炸下限越低,爆炸范围越宽,危险性越大。
7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随化学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拨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以及时得到处理信息。
76.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7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盛装量。
78.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必须有安全意识和过硬的岗位操作专业知识以及应急处理能力。
79.危险化学品指剧毒品,氧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80.根据燃烧爆炸的必要条件,燃烧爆炸必须具备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81.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危险特性。
82.按蒸汽压力大小划分,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和超高压锅炉。
83.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剧毒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85.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86.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87.可以用同一辆车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8.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消防人员。
89.按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90.装运危险品的车船不得超装、超载,并应悬挂危险货物的明显标志。
91.储存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92.储存的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安全标志》的规定。
93.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以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做标志。
94.事故预测的目的,就是要判明生产装置或整个工厂所存在的各种危险,研究这种危险将会通过什么样途径酿成事故,以便事先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95.一般常见的燃烧现象,多数是可燃物与空气中的氧之间发生的激烈的氧化反应。
96.有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同时存在就一定会发生燃烧。
97.防火务必在事先了解各种物质的燃烧特性,各种因素的极限值,灭火必须消除那些特定产品的燃烧条件。
98.可燃物质的燃烧,实际上是可燃物质受热分解出的可燃性气体在空气中的燃烧。
99.可燃液体的燃烧,实质上是可燃液体蒸发产生的蒸气进行燃烧,因此叫蒸发燃烧。
100.难挥发的可燃液体的燃烧,是受热后分解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在进行燃烧,故称为分解燃烧。
101.当可燃液体温度高于其闪点时,随时都有被火源点燃的可能。
102.各种物质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条件下,能自行引燃并继续燃烧的最高温度称自燃点。
103.一般情况下,扩散燃烧速度要比混合燃烧速度快得多。
104.凡遇火、受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着火或爆炸的气体,统称可燃气体。
105.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物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是着火爆炸浓度极限和自燃点。
106.着火(爆炸)极限的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上限、下限包括的范围越窄,火灾危险性越大。
107.自燃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低。
108.凡是不需要明火作用,由于本身受空气氧化或外界温、湿度影响发热,达到自燃点而发生自行燃烧的物质,叫做自燃性物质。
109.火星阻火器也叫防火帽,一般安装在生产火星的设备和车辆的排空系统中,以防火星飞出。
110.为有利于防火防爆,宜将工艺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布置于露天、半敞开、或敞开的购建物内。
111.碳酸氢钠干粉较碳酸氢钾干粉灭火效果好。
112.在防毒的各项技术措施中,根本性的措施就是改革工艺。
113.简易防毒口罩,用十层纱布制成滤垫,浸入药剂两小时然后烘干,装入普通纱布口罩中间即可。
114.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大量散发出来的较长时间浮游与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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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使用氧气呼吸器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会正确使用,心脏病、高血压患者,不得使用。
116.悬浮性粉尘随着空气吸入人体的肺脏,能破坏并引起肺组织纤维化病变,患尘肺病,但并不是所有的粉尘都能浸入肺脏。
117.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是密闭尘源,生产过程管道化、机械化、自动化。
118.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SDS。
119.防爆门一般设置在使用油、气或煤粉作燃料的加热炉燃烧室外壁上,在燃烧室发生爆燃或爆炸时用于泄压,以防止加热炉的其他部分遭到破坏。
120.车辆尾气排放管飞出的火星也可能引起火灾,所以在尾气排放管上安装火星熄灭器。
121.经常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是否有松动、被移动以及另挂重物的现象。
122.发现安全阀有渗漏迹象时,应及时采用增加载荷的方法来消除阀的渗漏。
123.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被水垢、污物粘住或堵塞,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124.压力表的量程应与锅炉的工作压力相适应,一般要低于工作压力。
125.压力表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连接管要定期吹洗,以免堵塞。
126.容器内装有两相物料时,安全阀应安装在液相部分,防止排出液相物料发生意外。
127.当安全阀的入口处装有隔断阀时,隔断阀必须保持常关状态并加铅封。
128.爆破片是一种断裂型安全装置,可以重复使用。
129.严格控制压力容器的工艺参数,严禁超温、超运行。
随时检查容器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130.发现压力容器防腐层损坏时,如果是局部的、面积不大,那么还可继续使用。
131.压力管道泄漏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介质腐蚀磨损致使管道阻塞。
132.防止压力管道事故的发生,应从防腐入手。
如:
设计足够强度的管道,合理选用管材,采用合理的防腐措施。
133.压力设备停车应按先低压后高压顺序进行。
134.降温、降压和开、关阀门的速度一般要快速进行。
135.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136.特种设备检修时,如发现设备内有异常时,就应立即进入设备内救人。
137.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特种设备,进行设备内作业前应把传动皮带装上。
138.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特种设备,进行设备内作业前应把电机电源断开,并在电源处挂上“有人维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139.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
140.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141.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142.危险化学品的输送管道要注意避免泄漏。
143.按易燃液体闪点的高低分为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高闪点液体。
144.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得在库内、库房、货场停放和修理。
145.凡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都能使催化剂中毒。
146.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在任何混合比例下都能发生燃烧爆炸。
147.由于在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上限以上,虽然空气能补充或渗漏进去,也不能引起燃烧和爆炸。
148.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危化品生产或独立操作。
149.由于二氧化碳不含水、不导电,所以可以用来扑灭精密仪器和一般电气火灾以及一些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
150.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构筑物上架设通线、广播线或低压线。
15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配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行执行。
152.登罐前不必用手触摸静电接地极。
153.为消除人身的静电,登罐前必须用手触摸静电接地极。
154.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是指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或氧气混合后在某一浓度氛围内遇火源将引起爆炸。
155.静电是指两种固体通过相互摩擦而产生的静止的电荷。
156.静电积聚多少是与材料的绝缘性有关,即与电荷在介质内流散的规律有关。
157.消防水带的检查主要内容有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58.防爆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159.电气线路必须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160.着火源是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之一。
161.火花放电不属于静电放电。
162.燃烧和爆炸的主要区别是化学反应和氧化速度不同。
163.一般认为凡是某种物质进入人体后,能引起整个机体功能发生障碍的任何疾病,都称为中毒。
164.爆炸极限是一个固定值。
165.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比重一般都小于水。
166.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不准用水扑救。
167.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68.现场布置的各种消防器材均要处于备用状态,过期或损坏均要及时更换。
169.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思想核心是以人为本。
170.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履行遵章作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报告的义务。
171.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属于个人行为,生产经营责任者无权干涉。
17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73.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17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7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76.“灰领”工人一般是指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称的,能够连接工程师和操作工之间的桥梁型人才。
17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78.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179.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180.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省级管理、市级实施、机构培训的原则。
18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自己的培训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并按照该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82.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183.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考核主要是指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
184.特种作业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185.特种作业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培训中介机构负责。
186.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审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87.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188.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89.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培训。
190.山东省安监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16学时的安全培训。
191.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