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教育讲义第五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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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量美国青年应征参军。
战争结束后,除进行复校和复课以外,要解决的最迫切问题便是这些退役军人的就学和就业问题。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美国数百万从战场上归国的军人由于缺乏职业训练,在就业问题上出现了巨大的困难。
为了避免大批军人重新转人平民生活和返回劳动力市场引起的大规模失业现象、美国国会通过了《退伍军人就业法》。
1992年7月,俄罗斯联邦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这一法案奠定了俄罗斯国家教育政策的法律基础。
该法无论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体系的整体构建还是教育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上都进行了大幅度的卓有成效的改革。
三、新世纪以来的基础教育发展状况
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基础教育的发展目标便是优质与均衡,一方面要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有效提升,另一方面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让更多的人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英国基础教育非常注重质量的提升,通过特色学校的建立和优秀师资的建立来改进学校教育的质量状况。
德国在2003年决定引入国家教育标准,教育标准已经覆盖了从小学到高中的整个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全部核心课程科目。
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于2004年通过了《教师教育标准》,确定了教师专业学习、见习阶段、继续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统一标准。
第二节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一、美国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1.基础教育的立法
联邦政府于1965年通过《中小学教育法》,主要涉及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及改善教育设施等内容。
这标志着联邦干预教育达到一个顶峰,从此以后,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迅猛增加。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Goals2000EducationAmericanAct),这是克林顿政府教育改革的核心。
通过对州与地方社区的资助确定了联邦政府新的合作地位,该法案授予联邦政府支持教育改革的立法动议权,还提到扩大选择和加强责任制的最具前景的策略。
这一时期,还有一系列的教育立法,包括1991年的《国家文化补习法》《教育委员会法》,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1994年的《国家教育进步评审法》等。
2.基础教育的机构设置
目前,美国公立中小学的数量和学生容量(88000多所,占全美中小学校的76%左右,承担了89%的学生容量)都远大于私立学校,相对低廉的费用和完善的设施也为几乎所有家庭的孩子提供了接受基础教育的可能。
然而,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办学条件相对更好的公立学校,在一些标准化测试中,成绩明显不如私立学校的学生好。
这也使得公立学校在竞争生源时经常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3.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
美国公立学校课程设置由州和地方教育当局决定,法律规定联邦政府无权过问。
各级教育皆无全国性的统一课程设置。
但是联邦政府会通过一定方式对课程设置施加间接影响。
4.基础教育的师资与培训
美国现在已经没有专门培养教师的师范大学,中小学教师主要由文理学院和综合大学培养,在获得了4年制的非教育学科的学士后,如果要从本教师职业,必须专攻1年的教育专业,选修30个学分的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和教育法等相关课程,获得教育硕士学位,并通过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才能应聘上岗。
美国教师培养模式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I:
“4+0”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新生入学后同步学习教育课程和其他课程,且随着年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加教育类课程的比重,这使学生在入学初期就接触教育类课程,使教育课程、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种常见于规模较大的院校,学生在第三年才开始学习教育课程,第三第四年的教育课程均占年总课程的75%。
模式II:
“4+1”模式。
大学新生入学后,先在各文理学院专修4年专业课程,取得学士学位后,经过考试选拔有志从事教育事业者进入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
这种培养模式有利于加深学生的学科理论功底,提高学生的素质。
模式III:
“5+0”模式。
这种模式学制为5年,在这5年中,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教育课程同时进行,强调这三类课程的平衡和有机结合。
5.基础教育的问责制与质量评价
美国为了改进与提升基础教育的质量,尤其是促进学生学业水平的提升,着重加强了对于学校以及教师的评价与问责制度建立。
从20世纪末期以来,兴起了大规模的教育标准化改革,对学校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颁布以来,质量评估与问责制比较完善地被建立起来,按照各州颁布的学科标准来对学生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学校实施严厉的处罚。
加上特许学校运动的发展,对部分没有达标的学校进行转型,对没有达到适度年度进步的学校进行警告,如果一直没有表现出改善的水平则会直接转型为特许学校。
二、英国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一)基础教育的立法
1.在20世纪前半期,英国在普及初等教育的音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普及中等教育的努力,并在1944年《教育法》颁布后最终实行免费的中等教育。
坚持实行基础教育免费的政策。
英国历来是由各中小学自行安排课程,直到20世纪80年在二战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仍是整个欧洲唯一不设置国家统一课程的国家。
2.进入21世纪以后,2006年,英国颁布了《教育与督导法案》,2008年,英国发布了《国家挑战:
提高标准,支持学校发展》。
(二)基础教育的机构设置
联邦制的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教育体系大致相同、苏格兰则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教育体系。
英国的教育体制繁杂,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城市,不同学校的办学体制也不尽相同。
一般说来,5-16岁为义务教育阶段,这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必须享有的最低教育年限。
总的来说,英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十年制的义务教育,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学段:
小学教育:
第一阶段(KeyStageOne),5-7岁,为1-2年级,7岁参加第一阶段考试。
第二阶段(KeySlakeTWO),7一11岁,为3-6年级。
学生小学毕业时为11岁,参加第二阶段考试。
中学教育:
第三阶段(KeyStageThree),11-14岁,为7-9年级,为初中教育。
学生初中毕业年龄为14岁,参加第三阶段考试。
第四阶段(KeyStageFour),14-16岁,为10-11年级,为高中教育。
学生高中毕业年龄为16岁,参加第四阶段考试。
(三)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
英国教育体制的多样性,为多种形式的教育发展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
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
大纲规定了学生必须学习的科目,以此确保学生能够学到广泛平衡的知识,帮助学生从今后的教育中获得未来生活和工作所需的品质和技能。
苏格兰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但苏格兰教育大臣向学校和地方政府颁布统一的建议和准则,内容包括学生学习的目的、内容和学习成绩评测方法等。
(四)基础教育的师资与培训
英国中小学教师主要是由师范学院技术教育学院和大学教育学院来培养。
1989年,英国政府推行新的“教师证书制度”和“教师试用期制度”,目的在于使培养的教师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国家课程。
英国政府规定,教师资格的获取必须经过三年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学习,加上一年的教育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合格后并获学士学位后方具备教师的在职资格。
教师取得资格之后才能在中小学任教,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只能当助理教师,待以后通过在职进修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五)对薄弱学校进行质量改进
英国在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提升上,主要采取的措施就是对薄弱学校的质量进行改进,加上特色学校的建设,将教育质量的改进放在首位。
从近些年颁布的政策来看,英国对薄弱学校的质量改进,在实施措施具有很多共同特征。
首先是全方位扶持薄弱学校。
尤其是在经费资助上予以保障,包括在国家挑战项目中,给予学校大笔资金支持,吸引优秀的领导在与师资到学校开展工作。
其次是调动优势的教育资源帮助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将薄弱学校与优秀学校、社区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对薄弱学校的写生学习进行干预,提供优势资源以及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是提供优秀的师资支持,一方面是吸引优秀的师资到学校工作,另一方面是提升现有教师队伍的学历与能力水平,给予教师更多的指导与培训。
最后是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热情,将家长视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伙伴,在学校教育制定中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让家长对孩子的状况进行监督,促进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三、法国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一)基础教育的立法
1.法国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国家和政府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对地方有很大的约束力,地方政府根据法律与政策来推动实施。
1833年颁布的《基佐法案》规定建立乡镇一级小学,实行部分免费教育。
1881年颁布了《学校法》,在其中规定公立小学和幼儿学校实行7年免费教育。
1882年出台的《费里法案》,规定了公立小学要全部免费(7--13岁)、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教育面前人人平等”。
1936年颁布的法令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8年。
1959年通过的《贝尔通法令》,规定义务教育延长到16岁,一直到1967年才得以施行,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基础教育体系,实施10年的义务教育。
2.进入新世纪以后,法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围绕课程改革、质量改进等维度。
2001年,教育部长雅克朗(JackLang)提出了建立“共和国的中学”的口号,即建设“为了所有人也是为了每一个人的中学”。
2005年,法国正式颁布了新的发展框架——《面向未来学校的方向与计划法》。
法国小学教育学制为5年,分为两个学习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包括预备班和初级班Ⅰ),教学重点是让学生掌握法语和数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公民教育中的基本概念,同时发展运动机能和感知能力;
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初级班Ⅱ,中级班Ⅰ和中级班Ⅱ),此阶段在前一阶段的学习基础上,引入初中学习科目的初步知识。
法国的初中教育仍为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4年,设有为普通教育类型的“单一初中”。
第5年级、第4年级、第3年级,依次相出初中阶段学习初中分4个年级(分别为第6年三个阶段进行,适应阶段(第6年级)。
法国的高中阶段是学生学习方向的实际分流阶段。
法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
中央、学区、省纵向成为三级,行政、督导、咨询部门横向成为三个系统。
(三)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
法国小学课程主要包括法语、数学、历史地理、科学技术入门、公民意识教育、艺术教育、体育。
教学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由有关专家和出版社负责。
学校可以从多种版本的教材中选择适合本校教学的教材。
在普通和技术高中一年级设有公共课,到高中二年级开始为分流准备了不同的课程。
普通教育类的课程有文学、经济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
技术教育类的课程有第三产业科技、工业科技、实验室科技、社会医疗科学。
职业高中在教授普通课程如法语、现代世界知识、体育等以外,主要以职业技术培训课为主。
在两年的学期期间,学生需要参加在企业的培训。
为了保证各地区基础教育师资质量的统一,为了能给每一个儿童提供获得良好教育创机会,法国从19世纪末开始,教师就由中央直接统管理。
国民教育部人事中专门设有小学处和中学处,主要管理范围包括教师的职前培养、教师的定编与招聘教师的工资等方面。
(五)基础教育的问责制与质量评价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就着手实施具有科学基础的教育评估,主要通过测量学生掌握的知识和学习成果来评估学校所表现出的绩效。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对基础教育的质量监测与评估建立在小学生、初中生所具备的基础知识与核心能力上,2006年法国政府颁布的《共同基础法》成为最重要的依据。
同时,将质监洲与评估结果作为经费管理的基础明确提出应制定目标合同,把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的经费与绩效挂钩。
在具体实施中,包括教育系统监测、学生学业诊断和学校发展评估,这三部分相互关联,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四、德国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的基础教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所制定的教育政策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主。
1955年,联邦德国签订了《杜塞尔多夫协定》,对基础教育各阶段的组织形式与年限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多轨制的学制。
1959年,联邦德国颁布了(总纲计划),主要目标是创建为新时代培养英才的新教育:
即要改革学校体制结构,尽可能为社会发展开发培养人才的途径。
1964年,联邦德国各州的州长共同签署了《汉堡协定》,将各州普通义务教育至少延长到9年,废除考试作为基础学校升入中学的选拔方式,所有儿童通过“观察或定向阶段”再分流入二类不同的中学。
①1969年,联邦德国审议通过了《建立综合中学的实验学校》,将综合中学作为实验学校建在农村地区,也应建在城市,可以由州、地方或私立学校开办者等创办和承担。
1970年,联邦德国颁布了《教育结构计划》,强调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和教育平等,把德国普通义务教育年限确定为10年,规定儿童入学年龄为5周岁等。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国民教育系统的国家之一,实行十二年制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年满6岁的儿童必须依法上学。
因为教育是由各地方政府管理,因此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教育制度。
德国基础教育体制比较复杂,学段划分不一,学校类型较多。
除柏林州和勃兰登堡州的小学实行6年制,德国其他各州的小学均为4年制。
中小学普遍采用半日制,这就留给学生很多的自主活动时间。
在小学结束时对全部学生进行分流。
一般由学校教师根据学生成绩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学生家长和学生个人做出决定,通常分为三种:
一是敞开入学的普通中学;
二是开展职业训练的实科中学;
三是开展升学预备教育的文理中学又叫文法学校。
实科中学(5-10年级)是应较高等的职业教育需求而生,实科申学为社会培养不同层次的职员,而且也一直是德国教育体系中的典范,具有良好的教育成效。
其学生的来源背景主要是社会的中产阶级,毕业的学生可获得中级文凭,并具有许多选择发展的可能。
如学生毕业后可进入技术学校和为以后进入高等专科学校做准备的高级技术学校实习,也可以在企业或国家公共机构做中级职员。
德国没有统一的教育体制,各州的文化自治权受宪法保护,各州都设有教育部,称为文化事务部。
由于德国采取地方分权制的课程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教育体制,反映在课程设置上也就不可能是统-的。
各州根据宪法、学校法和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目标和教学大纲,以及州内政治、经济与人文情况编写,反映各州不同的观点和州情。
各州的教学大纲由每个州的文化事务部制定并在各州和教师之间起到一种媒介作用,它是一个州对教学最有效的控制方法。
教学大纲规定了学校教育的原则,各科的课时分配目标和内容等,它只划定了学校教育的框框,给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师的发挥留有余地。
德国不是全国都使用一套教材,也不是一洲一套教材,他们是一纲多本,学校有一定的自主权。
在经过20世纪70年代的改革以及80年代的修正之后,德国教育部门一直非常谨慎地进行进步的改革。
为了改善学校教育的质量,学校有权发展自己的教学计划,这样学校就可以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教学改革。
教学计划可以不按照课程大纲来实施,具体的实施由学校而不是由个体教师负责。
教学计划也被称为管理策略。
4.基础教育的师资与培训
德国没有专门的师范学校培养教师,但学生可以选择就读师范专业。
般的大学生读完6-7年后,完成毕业论文,可获得硕士学位,而想做教师的人不必交毕业论文,但必须修习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等课程。
师范专业毕业时不参加大学毕业考试而是参加国家初级考试。
通过国家初级考试(也叫“第一次国家考试”)后,学生被推荐到学校担任见习教师,由见习指导教师进行指导,见习期间主要使学生获得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
见习期结束时,见习生参加国家二级考试(也叫“第二次国家考试”)。
考试合格意味着见习生具有了在所选定的学校类型中被聘为教师的资格。
5.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与改进
德国近些年来非常关注基础教育的质量问题确立了质量发展标准,为质量改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内外部角度来构建质量改进机制,包括制定学校质量评价标准,开展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提升自己的质量状况。
从2005年开始,德国政府组织优秀课程专家、学科专家教育专家等设计问卷积极尝试制订主要学科的基本标准到2011年正式颁布了学科质量标准,包括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
在制定学科标准的基础上,还拟定了学评估标准,具体包括六个维度,分别是教育过程方面、学校成绩和结果学习和工作条件校领导、质量管理和合作情况。
依据制定的学科与学校质量标准,重点实施教育督导,对学校教育开展督导与评估,具体包括内部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身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外部评估是对学校的办学目标、教学行为以及教师进行评价。
据评估的结果,给学校定分数等级,反映学校的真实状况,同时向全社会进行公布。
在评信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学校具体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发展建议,以评估来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五、日本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日本在二战前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通过政府的力量推动基础教育的发展,尤其在义务教育的发展上比较显著。
二战结束后,日本的教育系统面临着重建,还需要消除掉军国主义对学校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
1947年,日本颁布了《教育基本法》,首次以国民的名义和法律的形式公开宣布教育民主.教育主权在民。
该法规定国民负有使其保护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免收学费。
同年还颁布了《学校教育法》,对日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和教科书内容等做了一般性规定。
同时还颁布了《社会教育法》和《私立学校法》等重要法律,对学校条件、教师状况以及教育行政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
在日本,受教育的机会是均等的。
日本的学校,不管是国立、私立,教育资源的配置基本均衡,在教学设备、设施及师资力量上差别不大,这为均等教育提供了保障。
日本实行六三三四学制,即小学6年,中学3年,高中3年,大学4年。
全国的小学基本实现了午餐免费供给制。
私立中小学,学费昂贵,但教学质质量相对较高,甚至能保证考上名牌大学,社会出路广,所以上私立学校者依然很多。
日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满6周岁开始人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的中小学都实行免费。
同时,还有为残疾儿童设立的有人学校聋哑人学校、保险学校和设置了特殊班级的中小学。
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97%的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
小学课程有国语、地理、政治常识、公民权利、算数、理科(生物、化学、物理、天文、植物、花草、电器的用途等)、生活(地城的历史和地理、学校、父母的工作)、音乐(唱歌、舞蹈、钢琴、手风琴等乐器的使用并体验)、图画工作(图画、手工、雕塑、模型仿制等)、家庭以及体育(包括身心健康知识男女的性知识)、道德教育特别活动(年级文化活动、俱乐部活动、趣味性活动学校与地城的文化活动)。
中学课程分为必格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有园游文社会(历史地理政治常识、公民权、法律常识等)、数学,理科(物理、化学、生物、天文常识)、音乐、美术、保健(卫生常识、性知识,近年在部分学校设立了艾滋病知识教育课)、体育、技术(木工用具和-些工具的使用方法等)、家庭(裁缝、编织、中西餐烹调方法),选修科目有外国语等。
在教学方法方面,日本注重改革灌输性的教学方法.实行创造性教学方法,改变给予性学习方法,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完成高中学业后,公立高中学生几乎都参加由各市设立的考试中心按文部省规定的范围设计的大学考试,私立学校则选择定向大学的考试。
教师许可证是由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单位)教育委员会授予的。
授予对象必须是在文部科学省承认的大学里修满-定学分的毕业生。
教师许可证的种类有:
专修许可证,以硕士毕业为基本资格:
一类许可证,以本科毕业为基本资格;
二类许可证,以大专毕业为基本资格。
教师的培养是在文部科学省确认其师范课程的般大学以及师范大学中进行的,不同的大学各具特色。
国家制定培训任务和目标,教师的培训在都道府县完成。
对于新任教师的培训,任职第一年为培训期,培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到县培训中心参加培训,每年两次,一年培训时间为30天。
第二种是校本培训,每月一次,一年培训时间为60天。
所有的新教师都必须参加这样的培训。
对于公务员教师,工作5-10年以后要重新培训。
教师在培训过程中接受班级管理法,各科教学、辅导方法及社会生活方面的辅导方法等辅导。
5.基础教育的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除了依靠师资培养来提升基础教育的质量外,日本还构建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育质量标准的建立,教育管理体系的规范,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估等,从而有力地改进了基础教育的质量状况。
从具体的实施状况来看,首先是建立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日本每隔10年都会对教学大纲和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在其中规定了中小学教育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让全体学生必须统一达到的教育课程的最低标准。
按照这套标准来构建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拟定具体的计划与实施细则;
其次是规范现有的教育管理体系,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对学校办学条件和卫生条件、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管理及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最后是深入开展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对学校进行评价时照顾到教育的各方面,包括学校教育目标、课程计划、学校人事管理、学生生活指导学生日常管理、教职员及其进修情况等。
通过评估结果来对学校总体状况进行有效评价,能够充分鉴定学校的绩效与成就,保障学校教育质量。
六、俄罗斯基础教育的当代发展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