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路径依赖下的监狱应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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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监狱民警与罪犯的关系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亦或监狱中的这种相互配合的产生,主要还是基于一种实用主义的程序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与节省管理成本的功利价值观的需要。

在中国监狱历史中警囚比远低于发达国家、长期的制度资源供给不足的现实条件下,这种在监狱警察对罪犯管理的微观层面上,以减刑假释为路径依赖的出现也是无可厚非的。

2、宏观层面上路径依赖是社会、监狱、罪犯三者博弈关系的产物

减刑假释路径依赖的产生和今天面临的问题都是社会、监狱、罪犯三者博弈关系的产物,如下图所示,历史和现状上来看,由于监狱的长期封闭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监狱机关一直以自己的方式主导着罪犯刑罚执行的一切,占据最大的话语权,没有社会关注的情况下,监狱和罪犯的博弈围绕管理展开,减刑假释(罪犯的角度上为自由的获得与否)成为二者博弈的中心,最终发展为监狱进行罪犯管理所依赖的重要路径;

但现实的情况正悄悄发生着改变,社会的关注和民众权利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使减刑假释从紧靠监狱和罪犯的一角向社会的一边靠近,更多的掌控在社会关注的视角之下,由此也出现了“张海案”出现后的一连串的反应,监狱由于长期的路径依赖在此过程中如不正确面对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理想的状态是监狱与社会达成共识,按照刑罚的目的实施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稳定的状态是位于博弈关系三角的中间平衡位置。

 

关于路径依赖的程度,Roe把路径依赖区分成三个不同的等级:

一是低度路径依赖,系指在两种制度之间做出选择,就效率而言,被选中的制度和被舍弃的制度相差无几;

二是中度路径依赖,随着环境的变化,更具效率的新制度已经出现,但由于旧制度实施已久,重建新制度的初始成本较高;

三是高度路径依赖,改变现在的路径将获得明显的高效率,但是,这种改变却没有发生,原因通常是公共选择失败或信息传递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监狱现实的情况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减刑假释的路径依赖,监狱已经处于中高等级,必须有所察觉,加以改善。

二、国内外减刑假释制度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1、我国减刑假释工作的执行情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78、81条对减刑假释作了规定,在监狱管理的日常应用中形成了功利性的管理改造手段的倒置,具体说来,对狱内罪犯,从入监伊始,就在教育管理中灌输“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的思想,以此来引导罪犯遵守监狱管理各项要求,用减刑假释获得自由对罪犯加以规训,特别是在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制度不够严谨完善的情况下,更是被有意无意的利用,出现监狱管理中对监狱警察和个体罪犯意识中“确保安全=减刑假释”的相互关联。

第50条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81条对假释方面: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虽然进行了规范,但有时语焉不详或情况难以评定,往往呈现如高考一般的“唯分数论”或者“法定事实论”,出现韩磊、张海分别在监狱对减刑假释政策的路径依赖下,根据制度设计采用了读书和立功方法换取减刑达到“越狱”的目的。

许多时候,类似张海似的通过减刑假释“越狱”的情况,被归因为具体执法警察的贪赃枉法,但其中制度的漏洞、思想的惯性也是不能逃脱干系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监狱长期以来对给罪犯减刑假释形成了习惯性的路径依赖,自然不自然的会陷入集体性的无意识,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今天,外部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亟待给出相应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2、国外减刑假释执行情况分析

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我国意义上的减刑制度,虽然有类似的刑期折减的情况,但监狱的执行过程中更注重假释的适用而对减刑持谨慎态度,权利的控制和制约上较为严密,相应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为严格,能够有效避免路径依赖的形成。

美国当今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减刑,只有假释制度。

在美国的所谓减刑一般是指在判刑前通过如实供述达成辩诉交易来换取较轻的刑罚。

虽然也曾出现过类似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善行折减制度(善时制度)。

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逐步不再应用;

而假释是根据罪犯在狱内服刑期表现情况,由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改造良好,不具有再犯罪危险性假释期满,剩余的刑期便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予以假性释放。

英国的减刑是作为行刑过程中因“改造表现良好”的一种刑期赦免。

对服监禁刑的囚犯的劳动和行为表现可作为其减刑的根据,即减去部分监禁刑期,而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不少于总刑期的三分之一,终身监禁者的减刑,需要服刑满二十年才开始考虑。

英国减刑的适用条件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适用条件较相似,重点是对监狱在押罪犯刑罚执行期间表现的奖励,但适用十分严格。

意大利为避免监禁刑的不足之处,相关法律规定了刑罚执行期间适用的替代性措施,减刑是其中的一种。

意大利的减刑是一种可撤销的奖励性措施,减刑的目的是再教育,如果使其重归社会去参加再教育活动,但如果在减刑后(但仍然是刑罚的存续期间)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非过失性重罪,则应撤销减刑。

俄罗斯的减刑体系则体现为“易科较轻刑罚”,即罪犯将未服完的部分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其根据是被判刑人的改造达到了可以在不剥夺自由,而在另一种更轻刑种的服刑条件下可能得到改造的程度,这种可能性取决于被判刑人的表现和他履行义务的态度证明他改造过程顺利。

法国的减刑制度与中国的情况更加相似。

其法定的减刑有一般减刑与特殊减刑的两种形式,一般减刑即普通减刑类似于我国因“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的减刑,是指因罪犯在押期间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超过三个月者服刑期间获得的减刑,和意大利相同,如果罪犯的在减刑之后的服刑期间,有不良行为表现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缩减的刑期。

此类一般减刑制度适用比例相当大,绝大多数罪犯都能够获得这样的减刑。

所谓特殊形式的减刑,是对成功通过学校、大学或职业考试的在押犯人,给予的不同于一般减刑的例外地缩减刑期。

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是对那些稳定就业地点、住处并得到有关组织帮助的罪犯予以减刑的制度(类似于我国的假释)。

对国内外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虽然减刑假释制度都是常用的刑事司法手段,但国外一般来说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比较完善、具体执行机制设计比较科学、监狱社会化程度更高,虽然也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但没有我国如此严重,也由于监狱管理中内外部制约因素较多,对罪犯实施管理的软硬件条件较好而管理手段多样,就能够有效避免中国监狱这样的对减刑假释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发生。

三、我国监狱存在减刑假释路径依赖的原因归纳

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的形成不仅仅是历史偶然事件或小事件引起的,而更多的是由行动者的有限理性以及制度转换的较高的交易成本所引起的,并认为由于经济、政治的交互作用和文化遗产的制约,制度变迁比技术变迁更复杂。

分析监狱存在减刑假释路径依赖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1、对于减刑假释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是路径依赖的外部原因

减刑假释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规定不严密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外部原因。

法律规定中对于立功、重大立功的定义比较模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比例较少或难以适用。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规定下的立功则要求非重大事项,但是,在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之间,也只有“重大”的一个词的差别,可能结果完全不同,只从字面上说,“重大”通常指作用、意义、影响等大而重要,法律上的重大犯罪指严重损害法益、强烈破坏法律规范的犯罪,表达起来虽然简单,但具体操作上却较难判断,在现今执法责任追究和倒查的形势下,很多同志有可能会抱着“多做多错”的观念而不作为,所以很少动用此项来建议减刑。

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较少适用或不予适用此项法律,也会对立法的本义产生危害。

相对立功和重大立功,“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制度中运用较多的一个方面,但“确有悔改表现”六个字也在现实操作中发生着标准不明显、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区分度不强的问题。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单位将其分解为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学习劳动等几个方面,但仍然有较强的定性分析意味,科学性不足;

可能有人会说,很多监狱都建立了量化的计分考核制度或其他评测标准,但这些考评的主要内容还是对罪犯在监狱范围内的评价,和法律规定的“悔改”关联性不强,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韩磊案”主人公在狱内的多次减刑才为舆论所诟病。

就字面意思来说,确有悔改表现和相关的解释并不明确,甚至有些混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在有关罪犯减刑的法律条文中,关键要素“确有悔改表现”和实际评判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相互的逻辑关系并不明确。

如《刑法》第78条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减刑的前提条件,但此之前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表示对三个前提条件的限制呢?

按照这样的分析判断,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是不是都需要包含对监规的遵守和对教育改造的接受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的本意来看,显然不是这样。

所以,如果只是要求“确有悔改表现”的,则无需再赘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样的复合定义只能使标准更加模糊,更加缺乏可操作性。

在假释方面的法律规定中,也有类似上面提到的问题,叠加的难以量化的标准对监狱执行带来了困难。

刑法八十一条规定:

其中除了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以上两个可以量化容易判断的标准外,其它方面也和减刑的条件一样,比较难以判断,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限定条件更是需要监狱机关工作人员具有预知未来的“慧眼”。

2、管理目的、罪犯需求的错位结合是路径依赖发展的关键

在执行罪犯刑罚中,监狱和罪犯的目标的错位结合是减刑假释路径依赖问题发展的关键,正如前文中所述,在历史和现状中,监狱主导者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基于管理的安全、有序、便利考虑,监狱需要强有力的手段实施对罪犯的管理,与罪犯处遇、教育改造手段相比,减刑假释具有更好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而罪犯方面,对自由的需求和渴望是刑罚执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除了高风险的越狱外,减刑假释则更为合理合法,所以,监狱与罪犯目标的错位结合刚好带来了路径依赖的形成与长期发展。

但由此带来的对刑罚目的的忽视就成了相应问题。

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说到底并不是由一个人、一个部门完成的,而不同部门站在各自出发点多少会有不同的解读(或称倾向)。

监狱部门作为减刑假释制度执行的第一环节,对这项制度的具体执行起到关键的作用。

从监狱来说,法院判决完毕将罪犯安全关入监狱后,管理教育改造他们就变成了监狱的主要工作任务,管理好是教育与改造的前提和基础,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监狱管理上,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形形色色的罪犯,监狱部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了较为有效的经验,运用最为得心应手的就是监狱工作的三叉戟——减刑假释、累进处遇、持续考评,这其中减刑假释更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减刑假释也自然成为最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也是外国学者所惊叹的中国监狱能够长治久安的原因之一),但如果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相应的标准,稍有不慎,作为工具价值的减刑假释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如张海案);

从另一角度来分析,监狱性质特殊,承担着执法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任务,执法要求秉承公正落实刑罚目的,而在管理要求一方平安经济有效,集中体现在减刑假释问题上就形成了一个悖论,鱼和熊掌只能取其一,现实中监狱多数选择后者,将减刑假释视为管理的手段,但这样一来有时就会与公正价值相悖,给监狱工作带来危机。

法院对减刑假释有着不同于监狱的立场或目的。

法院是减刑假释制度的决定方和主导方,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和案件的居中裁判人,其应从公允的角度解读法律、执行法意,但现行制度下,法院可能会有很多的羁绊和困难,甚至还有部分地区存在规定减刑假释的比例、对减刑假释下指标、定任务的情况,舆论沸腾时从严办理,为提高案件执行率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附加刑执行情况作出要求等等,由于法院中立地位难以保证,必然会因为受外界影响而变换减刑假释的尺度标准。

除了监狱和法院对减刑假释制度总体方向有着影响外,社会群众也对总体制度执行有着潜在而巨大的作用。

社会群众对减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形式主要体现在大众舆论和媒体关注上,公众情绪中的仇官仇富的情节给社会意识以影响的同时,对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也进行着制约,最近一次发生的,就是因张海案而起媒体热炒的“三类人”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出台,一段时间的部分罪犯的减刑假释几近停滞,这也显示出媒体和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媒体时代,虽然看起来是社会关注从这个热点出发走向另一个热点,但实质上社会群体在减刑假释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图表2减刑假释运行流程制约关系示意图

3、行动者的有限理性是造成路径依赖的深层原因

古典管理学理论中人的看法围绕经济人假设展开,认为管理中的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可不择手段。

也称为理性经济人或实利人,在监狱的管理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监狱及其中负责罪犯管理的干警很多时候都是从管理的经济性上出发,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管理收益;

罪犯的服刑也是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刑期从而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和挽回因监禁而失去的部分机会成本。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减刑假释在在各省级单位的适用都有着显著的差异,实际执行刑期、减刑率等表现出很大不同,甚至在省级单位内的不同监狱也会有减刑假释的不同尺度要求,这样形成的不同的情况是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公平性的极大破坏,这种不平等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性,监狱内也屡屡出现这样的个案:

在减刑裁定宣布的当天,由于罪犯心目中减刑的幅度与实际裁定不符而拒绝接受甚至撕毁减刑裁定书,在历史的比较或同类型的比较中,很多罪犯会有心理失衡,觉得“吃亏”、觉得不公平,这样的情况对罪犯的教育矫治是不利的,对刑罚目的的完成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相关的数据上也明显的体现着这种减刑标准和现实的地域差异,如表七所示。

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的判断,从1979年法定开始实施减刑假释以来,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但判断的标准始终维持在对罪犯个体的定性分析上,而且是少数的几个监狱执法者的定性分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减刑假释方面除了不断完善的法律规范框架外,对罪犯个体的判断始终在原地徘徊,建立在少数监狱民警个人经验基础上的定性判断难以获得说服力,正如南京大学教授刘林平所指出的,定性的研究本身就存在着先天的缺陷:

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减刑假释唯分数论,或者“情人眼里出西施“),难以控制更多的变量(是否罪犯真实意愿的表示)、反事实问题(如果不是在监狱中强制条件所限,罪犯能够还是这样的表现吗?

),所以,一方面是没有全国范围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具体评估上完全没有标准,这样的情况在监狱减刑假释制度执行过程中运行了三十多年,至今还没有出现很大的纰漏,已属监狱的万幸了。

图表31997年---2001年不同地域罪犯减刑率对比表

该表根据司法部对全国平均减刑率以及减刑最多和最少的省份进行调研统计数据列表而来,包括各省1997年——2001年罪犯获得减刑比率统计的

虽然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长期存在着问题,随着刑事法律法规的改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近期的一段时间里,狱内外各种情况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押服刑人员结构发生着变化,“轻轻重重”的政策使短期犯与限制减刑犯呈攀升态势,随之而来的罪犯数量也渐渐的增多,大墙外,法治社会对狱内安全稳定和监狱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服刑人员和家属正当不正当维权意识带来各种难以化解的信访问题,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这样纷繁复杂的内忧和外患,监狱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完善好、用好这项减刑假释制度,找准问题症结,摆脱对减刑假释的路径依赖,积极尝试与法院等机关相互配合,采取更加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法,确保监狱刑罚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惩罚改造罪犯目的的达到。

四、需要摆脱路径依赖的必要性分析

减刑假释是刑事执行方面相当重要的一项制度,狱内罪犯的计分考核、处遇制度、管理要求等很多方面都是围绕减刑假释展开的,减刑假释是监狱管理罪犯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国监狱在超低的警囚比下保持监狱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同志撰文所指出的:

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功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

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调节功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回归功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

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社会和谐;

充分发挥减刑、假释降低行刑成本功能,为刑罚执行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

虽然减刑假释制度发挥过十分重大的作用,也有长期存在的重要意义,但及时摆脱监狱减刑假释的路径依赖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加以改变的重要问题。

1、监狱减刑与检察机关纠偏相应而生

通过对2001年开始历年减刑人数的分析,可以看出减刑在监狱的实际应用情况呈现上升趋势,更多的罪犯获得了减刑,减刑在监狱的管理中作用明显的同时也逐步被异化,罪犯减刑假释甚至成为了服刑人员认为理所应当的事,在各类调查中都显示,减刑假释都是罪犯服刑中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每年服刑罪犯中的20-30%都会获得不同幅度的减刑,以至于国家出台减刑假释从严政策、法律的时候,各地监狱都发生了罪犯的不适情况。

2001年-2007年历年减刑人数分析

年度

减刑裁定数量

2007年

433033件

2006年

429852件

2005年

390987件

2004年

391484件

2003年

330814件

2002年

326625件

2001年

324405件

图表42001年-2007年历年减刑人数分析

与减刑假释适用数量提升的相应的是,全国检察机关在对监管机关执行减刑假释保外案件发现的不规范情况数也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增幅相当明显,为何有如此结果,为何监管机关会在减假保过程中被检察机关发现如此多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且迅猛上升,单从监狱执法者个人方面恐怕难以解释,关键点应该是制度或机制上的问题,主要在于监狱对减刑假释的路径依赖与依法治国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冲突,造成了相应事件的总体数量提升。

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监管机关减假保案件情况(人次)

2012年

14851

2011年

11872

2010年

10829

2009年

10157

2008年

5298

2007年

3942

2006年

2846

2005年

2216

图表5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监管机关减假保案件情况(人次)

图表6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监管机关减假保案件情况折线图

2、因罪犯减刑假释导致监狱民警违法违纪的情况较为严重

罪犯减刑假释方面存在的问题正日渐显现,监狱发生因罪犯减刑假释导致民警违法违纪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很多监狱民警因减刑假释问题面临了法律的制裁,甚至锒铛入狱、穿上囚服。

张海案中数名监狱民警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最多达11人,为堵塞漏洞,中央政法委才出台的《关于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强化了执法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要求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规定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了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从严惩处。

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3、法律政策的调整使原有路径发生偏离或断裂

2011年和2015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九)给监狱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对于原有的减刑假释路径依赖形成了严重的冲击,主要方面在于以法律制度明确了对罪犯的限制减刑、和首次将终身监禁概念纳入我国刑法执行领域,同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将原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移交监狱管理,所有这些都对原有的减刑假释的路径形成了挑战,监狱理论研究界和实务领域都产生了对制度变化的恐慌,也产生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对路径依赖问题的化解,实现监狱管理的稳定。

五、针对监狱减刑假释路径依赖情况的对策建议

1、以对罪犯管理的其他措施缓解现有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创造是在路径偏离基础上累积形成的对制度变迁自身路径的突破,这一突破的实现有赖于变迁主体有意识的主导决策行为,主体通过变迁决策将路径偏离导向制度的创新,全面取代旧制度,完成从路径偏离上升到路径创造的关键步骤。

充分认识当今监狱面临减刑假释路径依赖问题的严重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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