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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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

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十一条[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

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实施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二十条[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移送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人,包括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数台(件),设备原值万元。

注:

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章)

年×

月×

初审情况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要求

审查情况

审查人

1

法人资格

2

工作场所

3

4

执业人员情况

5

设施设备情况

6

质量保证

体系文件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居民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家庭

住址

消防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号

起止年月

所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及职务

初审情况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1、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2、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3、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附件3: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资质复审。

三年期内企业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注册地址

总台数台(件),设备原值万元。

原资质证书

编号

批准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复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公章)

年月日

资质证书

7

8

技术服务

工作报告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检查,企业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资质复审的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负责人签字:

附件4: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填报日期:

一、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三、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写明本人三年内主要从事的维修保养项目及发现的问题、参加或者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自我评价等情况。

四、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执业资格证书号

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

签名:

工作单位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X公消[]受字第号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7、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规定,予以/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

□7、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受理人(签名):

附件7: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设备名称

数量

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

2套

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数字照度计

2个

数字声级计

9

数字风速计

10

数字微压计

11

数字温湿度计

12

数字万用表

13

钳形万用表

14

接地电阻测量仪

15

绝缘电阻测量仪

16

泡沫称重电子秤

17

垂直度测定仪

18

激光测距仪

19

超声波流量计

20

超声波泄漏检测仪

21

磁性测厚仪

22

测厚仪

23

空压机

1台

24

维保工作用车(汽车)

2辆

25

常用计时、长度测量、五金工具、光源、火源等装备

按需配备

注:

本标准规定的设备是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的最低配备要求。

附件8: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示范文本)

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JSN-2011-000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建筑产权或者管理单位):

乙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

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消防供水设施;

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泡沫灭火系统;

9、气体灭火系统;

10、防烟、排烟系统;

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应急广播系统;

13、消防专用电话;

14、防火分隔设施;

15、消防电梯;

16、细水雾灭火系统;

17、干粉灭火系统;

18、灭火器;

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维修保养期限:

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后续维保机构,并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2、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4、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维修保养、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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