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3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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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3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

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

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

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3、

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4、

监理

安全

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

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5、

设计

部门

职责

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6、

图纸

资料

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及断电控制图;

7.井下运输系统图;

8.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

通风

系统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

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

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a)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b)低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

c)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d)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瓦斯

抽放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

供电

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

暂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排水

井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井、暗立井到底后,或独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

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

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

临时排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之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硐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避险

六大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地面绞车房、井底车场、井下调度室、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

消防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

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3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

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尘设施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风系统图。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

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防治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范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6.2.1.2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一通三防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a)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b)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c)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d)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

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e)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f)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g)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h)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监控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时,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按AQ1029-2007规定执行。

防灭火

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动车和掘进设备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一通

三防

粉尘

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

基本

要求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相关图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

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矿井建设阶段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补勘报告。

2、除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外,其它规定

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2、除

按照

《煤矿防治

水规

定》

执行

外,

其它

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来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水位时,必须采取防洪措施;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再行施工:

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

b)井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

c)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层主要含水层段;

d)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e)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区段;

f)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抽排水恢复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地面水源和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5

爆破管理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

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暴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6

设备

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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