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知识宣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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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递交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总部及各单位信访维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上述内容,并由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总部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3、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同一诉求;
信访人或多人走访推选的代表可以通过电话或到指定接待场所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走访人员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提交书面信访事项材料。
5、来访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说明本级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引导来访人注意陈述信访事项的方法;
适时讲明或强调必须遵守的信访工作秩序及有关条例、法规。
6、初步审查。
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判断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和管辖范围,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信访事项的办理应遵循首办负责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会同其他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受理。
8、直属单位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对本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政策规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诉求的;
对本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的;
已经本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9、不予受理范围。
主要包括:
走访人跨越直接涉事单位和上一级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
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不属于本企业受理范围的。
10、不再受理范围。
已经企业或地方政府复查复核终结的;
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在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11、总部及各单位信访维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告知;
不能当场书面告知的,应自收到
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2、信访人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并已经有权处理机关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程序中的,同一有权处理机关不重复告知。
13、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或者请求事项内容不详的,可以不予告知,存档备查。
14、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循“三到位一处理”工作原则,即:
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1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16、对于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地方政府信访维稳部门联系沟通,商定有权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17、处理。
职能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定办理期限内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送达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信访人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请求。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18、复查。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查单位(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单位(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向来访人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19、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
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核单位(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单位(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本复核意见
为终结意见,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20、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决定,总部及各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2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职能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2、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
上级信访维稳部门、职能部门交办的;
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2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应
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可以当即告知和答复的,应当即向信访人告知和出具处理意见。
告知和答复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备查。
24、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并向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单位(部门)以及信访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从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25、涉法涉诉类。
各级信访维稳部门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与法律部门共同甄别,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加强与地方政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畅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政法机关的渠道。
有关单位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涉及国有企业减员增效、重组改制、移交办社会职能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问题,应按照普通信访事项程序受理、办理。
各单位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就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26、控告检举类。
控告检举干部作风性质的信访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
27、苗头倾向类。
反映群体性聚集、上访等苗头性及含有威胁、恐吓、轻生等信访问题,应作为急件处理,在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沟通情况。
28、境外信访类。
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公民涉及中国石化系统的信访事项,参照《国家信访局关于协助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做好香港市民涉内地信访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29、名人信访类。
对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来访,应请适当职级的领导参加接待;
对其提出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
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被走访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行为: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总部及各单位的工作场所或在其周边非法聚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3、拦截公务、生产、生活车辆,堵塞、阻断、妨碍交通。
4、以静坐、打横幅、举标语、散发传单、穿状衣、喊口号、佩带含有诉求内容的标识物等行为。
5、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具,损害公共设施,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胁迫接待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8、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
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9、以信访为名借机在社会上制造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的。
10、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信访人,有关单位(部门)及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及时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11、总部及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做好信访工作,
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产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2、决策的内容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引发信访事项;
13未按规定登记、转送、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转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敷衍应付;
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信访处理决定书或者评查意见书明显失当的工作作风粗暴、徇私舞
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
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
应当履
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拒不配合信访协调、督查、督办,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拒不反馈责任追究建议或者完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