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821646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人民解放军;

党政机关;

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视为服务范围内。

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谋职业,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到全校统一派遣时,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入学前常住户口,以下同)所在地。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北京户口;

对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条各院系在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三方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提出就业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部。

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建议方案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落实;

夏季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建议方案在2008年5月20日以前落实。

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研究生,可由用人单位或院系出具证明,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

截止5月2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

奥运会志愿者中的2008届毕业生,经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可适当延长办理就业手续时限。

计划出国(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等关系暂存在学校,学校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并办理出国(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请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应当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申请表》,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暂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留京时间截止到毕业2008年的12月31日;

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北京地区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五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协议到期后,毕业生须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

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一律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并把名单公示于北京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毕业生需按公示的规定时间到我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逾期不领取就业报到证或自己擅自转移户口和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学校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开具如因出国、考研、婚育、购房等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毕业生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七条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应当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申请表》,其本人可凭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暂存在学校两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

在校暂存档案期间,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可以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并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本人所在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学校凭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档案转给接收单位。

协议到期后,学校将毕业研究生户口、档案转入生源所在区县劳动局(毕业研究生将失去干部身份)。

第八条委培、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应履行协议,回委培、定向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落实接收单位后,若本人户口档案关系在学校,则参照统分生办法派遣;

本人户口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九条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须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2008年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申请表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备案。

2008年5月20日后,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事宜。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毕业研究生凭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出国(出境)手续(具体程序参见《北京大学2008届毕业生就业常识指导手册》)。

第十条报考博士生、申请博士后及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如同时考虑就业,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征得对方同意,并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注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若考取博士生、申请博士后(凭接收函)以及出国(出境)成行,学校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解约函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若报考博士生、申请博士后未成功或出国(出境)未成行按原就业方案派遣。

报考博士生、申请做博士后被录取并在学校就业分配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未能成行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就业分配方案上报教育部后要求就业的,由学校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调整就业分配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可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超过9月30日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第十一条结业研究生若在统一派遣前落实就业单位,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学校给予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若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或者在统一派遣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则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肄业研究生,如参加就业,须在统一派遣前在生源省(区、市)联系好接收单位,学校方可列入相应年度就业建议方案并进行派遣;

退学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结业、肄业和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向学校申请暂存其户口和档案等关系。

第十二条未取得学位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改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

第十三条毕业研究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研究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

考博(博士后)、自费出国(出境)留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签定就业协议等各种就业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征得签约诸方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如果违约,原则上不得在京就业。

第十四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予派遣,应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年以内病愈,原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按原计划派遣,否则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列入下一届就业分配方案派遣;

满一年仍未病愈的,学校不再负责医疗等费用,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毕业研究生派遣后发生疾病不能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请假,在家休养,用人单位如不再接收,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不得退回学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院系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等工作。

学校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的工作。

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其列为该年度应届毕业生计划继续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六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在报请北京市教委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明确要求,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我校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校内各单位,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

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审定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方案,分析学生就业形势,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学生就业与学校学科设置、专业调整、招生之间的关系,广泛开展就业指导,检查指导基层的就业工作。

各院系要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院系“一把手”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就业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要把就业工作纳入学工系统的主要工作,形成学工系统、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

各院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本单位教学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确保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指标。

第十九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工作,加强对毕业生择业观念和就业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帮助毕业生合理定位,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毕业生政策法规,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客观实际的就业期望;

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对就业有障碍同学的联系与支援工作,帮助他们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鼓励他们树立信心、积极求职,主动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努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重点用人单位的需求特点及对我校毕业生的使用、评价等情况,各院系要掌握本单位学生在校学习、就业过程及毕业之后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扰就业工作、扰乱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监察、纪检、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实行,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