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仁县小城镇和农村环境污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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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县域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成效显著;

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稳步发展。

近几年来,政府花了大力气,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综合整治农村畜禽污染,推行无公害的农业种养方式,尤其是在农村沼气建设工程方面,“文明和谐城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等先后在全县铺开。

 

(二)当前我县农业及农村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的问题

我县农业及农村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县广大农村地县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和农业面源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和面源污染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1、农业污染逐年加重。

在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大,虽然推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有机型农药,但还有部分群众使用已淘汰的有机氧等剧毒农药,对大气、土壤等造成极大污染。

同时大量使用无机化肥,致使土地板结,地下饮用水氨氮含量增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2、农民不良生活习惯积习太深。

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对环境影响较大,存在许多环境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村民95%以上使用廉价的含磷洗衣粉,并且生活污水绝大多数采用渗排,无序排放。

垃圾随意乱倒,柴堆、土堆、粪堆随处可见,家禽、家畜到处乱跑,到处拉粪便,农村环境“脏、乱、差”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潜在污染不容忽视。

一些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大部分使用柴油和70#含铅汽油,车辆尾气对农村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个别砖瓦厂盲目开采土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引起环境纠纷。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较小,农村饮水安全情况堪忧,饮用水源污染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4、生态环境破坏进一步加剧。

农民砍柴做饭、乱砍滥伐的现象比较普遍;

牛羊过度放牧、破坏植被的情况仍未杜绝;

植树种草保护力度不大,存活率低;

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生态环境脆弱,土壤肥力衰退,农村生态系统失衡的趋势日益明显。

(三)当前我县农业及农村污染加剧与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分析

  1、目前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县的农村现代化进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逐渐发展,二是居民在空间分布上逐渐集中。

这使我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自然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成害。

不仅如此,近几年来,我县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也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

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

这使得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因此存在着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另外,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几乎失效:

以前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是以减少农技推广经费和鼓励自我创收为特点的。

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农技推广系统不得不从事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包括卖化肥和农药等。

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县在环境保护建设中,严重存在着城乡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的不协调问题。

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也没有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这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创收。

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

另外,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自上而下”的决策等现象。

例如,面源污染的治理资金分散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导致一个需要环环相扣才可能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变成各部门步调不一致的局部行动,自然效果不佳;

由于采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在政治目标最大化的激励下,对于能增加政绩的公共服务,呈现出一种较高的供给热情。

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这样没有进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的公共服务,即便农民已经有了需求,也很难提到地方政府的操作层面上来。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

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对的单一性和企业经营相对的大规模等特点,末端治理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甚至是惟一的;

而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5.农村环保法制不健全,使我县环境保护缺乏有利保障。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以1989年12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诸多环境法虽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并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仅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

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

二、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

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

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县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乡、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

三、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我县大部分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致使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给以政策化,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障碍重重。

再由于农村环保法在我县大多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而出现了一些农村干部为了本乡经济利益而置环保法不顾,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策略来发展经济。

同时,一些农民缺乏接近环保法、了解环保法,认识不清环保法的内在经济动因,而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滥伐林木,大肆捕获珍稀动植物,过度放牧,加剧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我县农业及农村环境保护主要内容与目标任务

  

(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1.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推广使用电、水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使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2.结合生态县创建,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

“十一五”期间,使全县农村空气、水、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实施生态移民工程。

对严重缺水、无路、少田地等居住条件恶劣及生态环境敏感的农村居民实施搬迁,向集镇或农村居民点集中,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二)防治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污染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向农业生产基地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城镇生活垃圾,控制工业、生活“三废”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2.开展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在全县推广农林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技术,开展农业有机废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的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大力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

“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县农药使用强度控制在6.0公斤/公顷以下,化肥施用强度控制在260公斤/公顷以下,绿色有机农产品比重达到15%以上。

 (三)保护、合理利用与增殖自然资源

  1.切实加强水、土地、森林、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建立生态功能保护乡镇,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河(库)源头乡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乡镇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典型的乡镇,抓紧新建、扩建一批生态功能保护乡镇和自然保护乡镇,使我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我县农业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1.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县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

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及其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应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应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与管理,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财政倾斜,市场化运作,为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投入保障

  1.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方式,建立政府引导资金,通过政府投入、股权收益适当让利、财政贴息、前期活动补助等,引导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态、公益事业的投入。

探索水权转让、矿业权招标、水域有偿开发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2.积极争取上级环保部门的资金支持。

争取国家、省、州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要在污染源专项治理、县域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改水改厕、能源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

 (三)认真贯彻环保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我县农村环保法的保障作用。

(1)扭转人治化,加强法治化,推动我县农村环保产业市场化进程。

加强法治化是我县农村由以人治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法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需要,是我县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由此,转变农村环保法制建设中出现的以“人治”为核心,忽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而片面发展经济效益的思想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2)规范我县农村环保管理体制,促使此体系高效实施。

为了在我县农村有效实施环保法,必须提供一套强有力的管理体制作保障:

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外,还应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兽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3)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要不断提高我县基层执法队伍人员的政治觉悟,使其能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严格依法办事,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在全县范围内,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2.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布局、工程立项,土地征用流转、生态移民、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四)加强舆论引导,重视科技创新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舆论阵地,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宣传、舆论推动,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要重视基础教育和科普教育,开展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创新,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科学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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