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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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到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商确认书。

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提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情况等文件书面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

除国家及天津市指定媒体外,招标公告应同时在开发区政府网站、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注明的投标报名有效期间内,招标人应当委派专人在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第六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

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在完成资格预审工作后,应向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预审报告应对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标准,列明报名情况、拟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未能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未能通过的理由等。

资格预审的内容不再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

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采用工程量确认方式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内容设置暂定价格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降价因素或措施。

(四)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它合法约束条件。

第三章投 标

第十一条 同一个建筑业企业不能同时与其它建筑业企业组成多个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或直接隶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投标人同时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

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

(一)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履行义务。

(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分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分别不得少于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技术评审组将技术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后,转经济评审组,并由经济

评审组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

并形成评标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非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

(三)专家评委依法从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府机构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并在评标结束前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定标方法可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和综合评定法。

(一)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招标人必须从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中,选取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1)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指定工程任务的履约能力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并且;

(2)投标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工程的适当性以及能力等特定要求均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遵守了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技术标准、要求和条件,并且与规定的评标标准没有实质性偏差,并且;

(3)投标报价不低于该企业成本价。

(二)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评标时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以及各因素量化的参考标准和

计算方法等,其中商务报价部分所占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并且最低报价的投标应取得商务报价评审的最高分。

(三)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确定中标人。

对于不能采用通用技术进行施工、有特殊施工技术条件要求或设计与施工内容难以分割的工程,不宜应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同意,可以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人。

(四)其它投资性质的工程施工招标,以及设计、勘察、监理、设备等非施工类招标,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选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或综合评定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评标定标程序和要求。

(一)进行两阶段评审。

要求投标文件内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

商务标内只含最终投标函和工程量(设备)报价清单,技术标内应包含与商务标内工程量(设备)报价清单内容格式一致,但不包含价格内容的工程量(设备)清单,以作为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重大漏项的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评标委员会对存在重

大偏差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三)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

(1)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技术标进行综合评估校核,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评标委员会经质询后对评定不合格的投标予以拒绝。

(2)采用综合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的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有效标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打分。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技术标有严重技术缺陷或技术标得分低于技术标满分的百分之七十的,难以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时,经质询后可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当通过技术标评估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使招标缺乏竞争性时,评标委员会应宣布招标失败并写出评标报告。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

(1)采用最低应答标法的,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开启商务标,进行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2)采用综合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开启商务标并计算商务标得分。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

商务标总权重分

投标人的总得分等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

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评审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排名靠前,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3)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有效标的报价均过分高于工程估价时,可拒绝所有投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五)对不正常低价进行质询。

对于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报价水平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解释,以说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本企业成本价,并且能够保证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履行合同,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人中标。

(六)对于技术要求简单或结构不复杂的一般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技术标评审的,经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确认后,将得出评标结果的评标报告抄送

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评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不得无故更改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

(一)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无收到实名投诉,招标人应当到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商确认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含十四日)完成。

其它内容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含七日)完成。

第十八条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一)未依法评标的。

(二)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三)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的,招标委员会可以提出相同要求。

第十九条实名投诉处理。

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

公示期满前如收到实名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或确认手续。

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实名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

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向其它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它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二)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保证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三)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它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

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四)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

其中,以最低应答标法确定中标人的,银行保函金额可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人的,银行保函金额可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的法人或者个人,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以报价太低等为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参与开发区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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