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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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月日审:

请辩护人出示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院公开审理由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犯xx罪一案,本合议庭由xx,xx,xx组成。

由xx担任审判长。

由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员xx,xx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委托。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⑴申请回避权。

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被告人xx,你是否申请回避被:

不申请。

⑵辩护权。

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被:

听清了。

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2法庭调查: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审: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告:

听�1�7�1�7了。

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被告: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辩护人: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xx,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被告:

听清楚了。

公诉方:

(针对起诉书所指控之相关问题进行询问,不限一个问题)被告:

(如实回答)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辩护方:

有的。

辩护方:

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现公诉方出示第一份证据,这是xx,说明了xx(物证)(物证先放于法警处,由法警递予辩护方观看后,交付审判方)审:

被告人xx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护方:

有(提出质疑理由)�1�7�1�7�1�7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3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方要求提请证人xx到庭。

请法警带证人xx入庭。

证人xx,你在法庭上必须就你知道的事实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

证人xx,我是公诉人xx,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提出问题,个数不限)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的询问完毕。

审:

辩护方有无发问。

辨:

证人xx,辩护方先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提出问题,个数不限)辨: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方询问完毕。

公诉方继续举证。

(后依次类推)审:

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没有了。

现在由辩护方举证。

(参照公诉方举证环节)审:

辩护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没有了法庭辩论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总结2-4个争议点)焦点一焦点二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4焦点三对此双方是否有异议。

没有辩:

没有审判长:

首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站起,发表公诉词)审:

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站起,发表辩护词)审:

现在双方就第一个焦点进行辩论。

公诉方先发表意见。

xxx审:

辩护方进行答辩辩:

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xxxx审:

辩护方是否还有�1�7�1�7�1�7的意见。

辩:

xx审:

第一轮辩论结束,现在就焦点二进行辩论。

(以下以此类推)审判长:

刚才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了解,合议时对各方意见将认真考虑,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30秒后继续开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敲法槌)下面开始宣判。

表演所需人员:

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两人,书记员一名,公诉人辩护人各两名,被告不限一个,法警两名,案情所需证人证物各班自己提供。

刑事证据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模拟法庭部2009年12月4日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5药家鑫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人民陪审:

我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接受药家鑫本人及其家属委托,为药家鑫一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和质证,使辩护人对药家鑫一案有了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本辩护人向受害人表示非常的理解和尊重,并代表被告人以及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诚挚的道歉!

虽�1�7�1�7�1�7药家鑫案引发了诸多的民愤,但是我们在严厉的谴责被告人和对受害人家属慰问和同情的同时,在媒体和网友们的舆论暴力中我们同样不要忘了,我们今天是在对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既然是依法审判,那么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也拥有自我辩护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被告接受真正的公平的审判。

法院和审判员能够顶住舆论造成的压力,理性的公正的给予我当事人以公平的评判!

就药家鑫本辩护人发表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个问题,我想探究一下被告人为什么会因为一件极小极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而去决定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以助于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学钢琴的学生,能够考入西安音乐学院,不难想象药家鑫他的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岁月是怎样度过的,这样的孩子,在�1�7�1�7�1�7校往往成绩优秀在社会上处理问题往往一无是处,不会处理最简单的问题,网上不断传出研究生毕业后自杀的消息,真让人心痛和悲哀。

既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普通的再不能普通的事件,但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大祸临头,家庭严格甚至严酷的教育使他产生极为沉重的负担,在惊恐和无助中,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我们应当反思,而不要只是一味的去谴责被告人药家鑫,药家鑫是直接的罪人,我们社会和畸形的教育体制确是他犯罪的土壤和根源。

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的定性问题。

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似乎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我们认真的梳理案件的细节,还是会发现许多问题,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在本案案发到新闻报道,都在转述一个基本事实,被告人开车撞伤人后,因害怕被害人记车号找自己麻烦,遂从车里拿出刀子,猛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

不仅是社会各界,就连专业法律人士也能在纳闷,这样一起轻微的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可能最多几千块钱上万元了事的的案子,何至于被告人竟然动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根据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这样的一个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不值得去杀人,那么被告人当时真的动了杀人的念头我认为也是不是的,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停车后看见受害人在记自己的车号,他真实的心态是,阻止受害人记自己的车号,以免给自己带来他认为的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所要做的目的仅此而已,他根本没有必要为这么一点事情去杀害受害人;

其次,被告人事实加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谋,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一个准备预谋的过程;

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行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近日无仇,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去杀害被害人。

当然本案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声称自己当时是拿刀杀人,但是他辩解拿刀杀人的理由是害怕受害人记住自己车号找自己麻烦,如果我们把拿刀杀人和他的这个理由放在一起斟酌的话,就会发现这个行为和理由之间是多么的不相称,甚至是可笑的,不符合最基本的经验法则,就好像说飞机没有按时到达我就要把飞机炸毁一样,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唯一的解释是,受害人不懂法,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自己故意杀人和自己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完全是两回事情。

综上,本辩护人经过充分考虑,认为本案的定性还是以定故意伤害致死为妥。

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存在如下可减轻处罚情节。

1、自动投案,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从第一天的口供到今天的法庭陈述,都是如实供述,�1�7�1�7�1�7认定为自首。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62、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

不是直接发生的故意杀人。

而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

交通事故也是意外发生。

瞬间演变,被告人也是认可的。

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他成长成才,其父母可谓是呕心沥血。

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

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曾产生自杀的念头。

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

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

望法庭斟酌量刑。

3、侵犯的客体对象是特定的,晚上23时左右,大学城郊区,没有危机到被害人之外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缺乏社会经验,在恐慌的前提下做出的,被告人明显缺乏驾驶经验,未单独处理过交通事故,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长期不良情绪凝结。

平时也接触了一些不良信息。

第四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

应该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被告人药家鑫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不管是公诉人还是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于被告人的求刑都要求是极刑,附带民事原告人甚至当庭声称不要赔偿,只求被告人药家鑫速死!

复仇之心可鉴!

但是我们的法庭是审理案件的,是要给包括被告人药家鑫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的,法律的宗旨在于平等的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含被控告犯罪的人,法律不是来复仇的,法律不赞成复仇!

本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是:

刀下留人!

最少要判死缓!

本案被告人药家鑫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从严格�1�7�1�7会意义角度上,他还是一个孩子,一个在校学生,从小辛辛苦苦的学习音乐,没有幸福欢乐的童年和少年岁月,付出太多的代价之后才考上西安音乐学院,人生的美好对于他来说还没有展现,我们法律应当给他一个机会!

药家鑫是在极度紧张和恐惧之下的激情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可以留他一条性命。

本案的深层次背景是我们极为荒唐的教育体制和社会大背景,我们目前教育体制教育出来学生明显的缺陷也是我们法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再者减少死刑,少杀慎杀,是法制文明的体现,刚刚过去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十三种罪名被去掉了死刑,尽管被告人的罪行的死刑没有被去掉,也不可能去掉,但是我们国家少杀慎杀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司法实践和精神,除非是那种惯犯、穷凶极恶不得不杀的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1�7�1�7�1�7不杀则不杀,况且死刑的废除更是世界潮流,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标志。

最后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愿意理赔,尽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还是愿意理赔,当庭悔罪深刻等原因,对于药家鑫的量刑本辩护人以为死刑不应该是唯一的处罚方式,也可以判处他无期抑或死缓,给予药家鑫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及药家鑫的家人再次诚挚恳求法庭,对药家鑫从轻处罚,最起码,刀下留人!

谢谢法庭!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

喻方舟李钰莹2011年3月23日从药家鑫案看犯罪心理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备受关�1�7�1�7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7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

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

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在下�1�7�1�7�1�7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

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

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犯罪心理分析: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1、性别对其犯罪心理的影响。

药家鑫是个大三的在校学生,血气方刚,容易冲动,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不知所措,一致一念之差想到杀人灭口隐藏事实。

2、有缺陷的情绪,各种的情绪障碍。

家庭期望太高的问题,药家鑫在今天的庭审中提到,小时候因为练琴,母亲逼得很紧,甚至用皮带抽打,后来上了高中,学业落后,父亲转业后,不找工作,专门学了数理化辅导他功课,那是药天天被关在地下室。

药说当时看不到希望,有自杀倾向。

3、异常的个性特征。

药家对孩子长期期望过高,导致药家鑫丧失了生活信心,不良情绪长期郁结,有个性上的缺陷。

4、家庭教育的缺陷。

药家对药家鑫的教育是典型的望子成龙,但是却忽视了心理方面的家庭教育,一味注重孩子的学业功名,没有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5、被害人的态度和行为。

在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张妙没有过错,只是因为交通肇事后眼睛睁着,药家鑫害怕其记下自己的车牌号码,日后惹来剪不断的麻烦,激情之下做出了如此恶劣的行为。

6、犯罪机遇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这次的事件,可以说是一个巧合,药家鑫并没有犯罪预谋,但是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事件里,造就了这次的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

神经症性紊乱"

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1�7�1�7�1�7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

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

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

传导"

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8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1�7�1�7�1�7人民法院开审。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

其母亲系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系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母亲系该厂物资公司库管员,已退休),父亲药青伟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军人身份,正团级职务,副师级待遇,2010年转业后就一直没有正式就业。

家住新城区20街坊(华山厂家属院)军代表楼。

案发详情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

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

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

民警表示:

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系张妙之夫。

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

"

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

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1�7�1�7�1�7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

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

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

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

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

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

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1�7�1�7�1�7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

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至2010年10月21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

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

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2011 

年潇湘学院法学一班模拟法庭材料(药家鑫案)9专案组调查,驾车的小伙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1�7�1�7�1�7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

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

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

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

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

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1]。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

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

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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