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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指导办法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部分 

HR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自诉状

行政上诉状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诉书

上诉答辩状

申请执行书

撤诉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延期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

中外劳务合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聘用合同

赠与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

遗赠协议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

精典案例二

精典案例三

精典案例四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

第三部分 

HR必备法律常识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什么是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什么是生育期?

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什么是劳动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什么是工作日?

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

有什么具体规定?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

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什么是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什么是休息时间?

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

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什么叫劳动权益?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

由哪些部门负责?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什么是养老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

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什么是工资?

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什么是克扣工资?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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