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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所有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

管理干部在处理员工违纪时,应以教育为

主、处罚为辅,全面提升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塑造有纪律、有士气的工作团队。

3.4奖励依据其优良事迹表现,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三种,并辅以经济奖励;

年内嘉奖三

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可专案办理晋级晋薪作业。

3.5违纪处理依其违纪严重程度,分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开出四种,并辅以经济处罚;

内警告三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予以开除处理。

3.6年度警告三次及以上、或记小过、或记大过者,需不定期对其安排厂纪、厂规及相关法规之

培训。

记小过者当年度绩效不得列入优等,记大过者年度绩效不得列入甲等。

3.7当年度内,员工同等功过可以相抵,即嘉奖和警告、小功和小过、大功和大过可相抵。

3.8该奖惩制度经签核颁布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应参照此制度执行,且不得再另行颁布与

该制度不符之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3.9员工奖励条款

3.9.1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并可给予RMB20元-100元之经济奖励:

A.遇有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者;

B.维护公司荣誉及形象,有具体实绩者;

C.热心服务,工作勤勉认真,严格律己,有具体实绩者;

D.专案工作推动有成效,持续推动工作改善具有成效者;

E.有其他特别功绩表现,足堪表扬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

折算金额RMB2000元以下)。

3.9.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小功一次,并可给与RMB100元-300元之经济奖励:

A.执行力佳,出色完成主管交办任务,远远超出职位执掌预期者;

B.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工业安全,提出具体方案,确具特别成效者;

C.节约资源、消除浪费、成本管控具有显著成效者;

D.遇有非常事故,临机应变而将事故降至最低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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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遇有重大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F.及时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经查证属实者;

G.培养及举荐人才,热心帮助及辅导新人,成效卓彰足堪奖励者;

H.具有其他优良工作表现,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RMB2000元-5000元)。

3.9.3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并可给与RMB300元-1000元之经济奖励:

A.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激励抢救而减少损害者;

B.维护公司安全与利益,处理得当,避免重大损失或事故伤害者;

C.工作品质、交期及服务水准高超,获客户褒奖与表彰者;

D.悉心钻研专业技术,有创造发明成果,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E.参加社区活动(义工或比赛)或舍己救人表现卓越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F.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之表率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RMB5000元以上)。

3.9.4具有影响特别巨大立功表现、上述奖励无法彰显其功劳者,可依专案形式申报奖励。

3.10员工违纪处理条款

3.10.1员工违纪处理分为以下四种

警告:

影响轻微者,可给予RMB20元-100元之经济处罚;

记小过:

影响重大者,可给予RMB100元-300元之经济处罚;

记大过:

影响巨大者,可给予RMB300元-1000元之经济处罚;

开除:

影响极其恶劣者,视其严重程度并可给予RMB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3.10.2具体违纪形式

A.工作纪律类

条款号

违纪情形描述

处理类别

第1条

不尽职守,或因自身过失,或消极怠工,或致工作发生延误或错误

情节轻微者

警告一次或记小过一次

在同仁中造成较坏影响,经劝导仍不改正者

记大过一次

情节严重,在公司、同仁中造成恶劣影响、或经多次劝导仍不改正者、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开除

第2条

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

已在同仁中造成较坏影响,或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情节严重(如摔/砸东西、辱骂、威胁、恐吓、推搡、踢打等过激言行)者、或经多次劝导及调整拒不配合者

第3条

不执行公司制度及政策

责任主管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造成员工权益受损者、或引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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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不服从公司正常岗位调整(内部或兄弟公司)

记小过一次

造成较坏影响,经劝导改正者

过激言行抗拒者、或影响恶劣者、或多次劝导及调岗拒不配合者

第5条

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或妨碍工作秩序

情节严重者

第6条

不依公司废料处理规定处理废料者

警告一次

造成公司损失或挪作他用者

记小过一次或记大过一次

第7条

浪费公司资源(水电、办公用品、物料等)

第8条

违反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规定

第9条

执勤人员、稽核人员、管理人员,对待员工态度粗暴

导致矛盾激化、冲突事件发生等情节严重者

滥用职权,导致严重事件发生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10条

迟到/早退

15分钟≤X<1小时(以实际迟到/早退时间不计薪)

1小时≤X<2小时(以实际迟到/早退时间不计薪)

警告二次

2小时≤X<4小时(以实际迟到/早退时间不计薪)

第11条

自然月内累计满5次

第12条

旷工

4小时≤X<8小时(以实际旷工时间不计薪)

记小过二次

1天(8小时)(以实际旷工时间不计薪)

★连续旷工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

第13条

打上班卡后,工作时间内不按时到岗或脱岗者(该时段不计薪)

15分钟≤X<1小时

1小时≤X<2小时

2小时≤X<4小时

4小时≤X<8小时

记大过二次

X≥8小时

管理和督导不力之直属主管

降低一个处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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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代人打卡或指使他人代打卡或其它伪造出勤记录行为

属于工余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出勤

不计加班情形

计加班情形

属上下班出勤(含加班,未出勤时段不计薪)

代打卡者

被代打卡者:

time≤30分钟

30分<time≤2小时

记小过一次+记大过一次

2小时<time≤4小时

4小时以上未出勤

第15条

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

无安全隐患、态度端正者

无安全隐患、态度恶劣者

有安全隐患、态度端正者

有安全隐患、态度恶劣者

第16条

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电子书、小说、报刊、杂志等者

玩游戏、聊天(利用电脑、手机等)者

第17条

由于被访人或接待人员疏忽,导致来访人员在厂区乱窜或违规

属第一次,其责任人或引领者

属第二次,其责任人或引领者

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或过错的直属主管

第18条

酒后上班

影响他人工作者

第19条

因职务需要,必须对个人机密资讯提供定期申报、申明,拒不配合者

第20条

上班期间睡觉

影响轻微者

影响较大者

保安、仓管、当班主管(含代理)等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较大者

第21条

在责任区域内有违规作业而未尽督导责任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22条

携带货物数据与放行单据不符者

第23条

失职夹带公司财务者

第24条

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保安、消防、安全主管等)检查和指示

情节轻微,并立即纠正者

妨碍工作执行者

拒不接受纠正,并无理取闹或强行闯岗者

第25条

对违纪人员进行体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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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招募时未认真核对,导致录用了开除或系统永不录用人员

第27条

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更改已离职人员资料

属一般人员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属开除或列入永不录用人员资料者

第28条

权限主管私自开立各类空白单据

第29条

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生产运行规定,情节严重者,或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B.生活纪律类

第30条

违反公司就餐公约及规定

经提醒虽改正,但态度不好者

经提醒拒不改正者

第31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或乱涂乱画影响观瞻者

第32条

私自携带食品进入厂区或其它管制区域者

第33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非吸烟区抽烟、乱丢烟头者

在吸烟区吸烟乱丢烟头者

在其它非高危禁烟区域(厂区道路、宿舍区、公共区域等)

在生产区、仓库、装卸货平台、化学品存放区等高危禁烟区域

第34条

任意撕毁或破坏公司公告/封条/宣传标识,或在厂区、宿舍区乱贴非公司广告者

第35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高空抛物者

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导致他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第36条

擅自留宿非本厂宿舍人员或混入他人之公司宿舍

留宿公司同性人员或混入同性之厂区宿舍

留宿非本厂人员、公司异性人员或混入异性之厂区宿舍者

第37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打架斗殴者

打架斗殴、或先动手打人、或造成人员伤亡者

属被迫自卫者

第38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张贴传销、损坏公司声誉、煽动及混淆视听等违法、违规广告者,或在其他场所从事上述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39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内酗酒、赌博、聚众滋事者

第40条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如烟花爆竹等)进入厂区及宿舍区,不听劝阻,或在厂区/宿舍区燃放易燃易爆物制造安全隐患者

第41条

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暖气、电热毯、电热炉等)、明火或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器具

第一次使用者

第二次使用者

第42条

具有重大传染病嫌疑或疫情特征,拒绝公司体检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经劝告仍不改正,给其他员工造成健康隐患者

第43条

其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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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品行操守类

第44条

破坏公司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

第45条

袒护(含假借来宾证等)外来人员混入厂区或宿舍区者

在进门时岗被查获者

在出门岗时被查获者

第46条

将本人厂牌或识别证等证件借与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厂牌或识别证者

已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借与非公司人员使用者

盗用或私拿同仁厂牌或识别证等证件者

第47条

翻越公司围墙、围栏,或隔墙递物(非盗窃)者

第48条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劝告拒不改正者

第49条

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给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困惑着

造成公司损失者,或经劝导拒不改正者

第50条

利用虚假身份资料(如身份证、学/经历等)建立劳动关系者

第51条

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如准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医疗证明等)欺骗公司谋取不当利益者,或给公司造成声誉影响着

第52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之业务活动者

第53条

在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提升或改善竞争对手之竞争力者

第54条

向公司客户销售非公司产品者

第55条

帮助他人单位在公司内挖角或推荐人力者,或唆使或引诱公司员工离职者,或对公司员工行贿或约定不当利益者

第56条

破坏公司建筑物、设施、设备、仪器、计算机软硬件、工具、原料、产品、资讯系统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

第57条

伪造、冒用主管或其他具许可权限人员签字者

第58条

以虚假事实骗取用印或违反用印管理规定者

第59条

伪造、涂改账目或表单欺骗公司、客户者

第60条

虚报差旅、加班及其他结报资料谋取不当利益者

第61条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者

第62条

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谋取不当利益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63条

假借公司名义或伪造证件、资料向政府部门申报证件等行为者

第64条

偷盗、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第65条

制造、散布谣言者

第66条

捏造事实、挑起事端或是非者,或聚众闹事、过激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着

第67条

拉帮结派、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第68条

威胁、侮辱、恐吓、谩骂、诽谤、骚扰、中伤、讹诈、暴力伤害同事、上司、他人者,或要挟、威胁、诽谤公司,影响公司名誉者,或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生产秩序及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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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蓄意隐瞒真相、包庇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70条

在厂区或宿舍区有伤风化行为者

第71条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他人、吃拿卡要他人财物者

第72条

利用职务之便骚扰他人

第73条

将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借与他人使用,给公司造成管理困惑或不良影响者

第74条

故意自伤、自残或伤害他人,给公司造成严重困惑或不良影响者

第75条

其他品行道德不良、影响恶劣者

D.安全事故类

第76条

汽车/叉车违章类

车辆

驾驶人

驾驶人驾驶时听音乐、接电话、穿拖鞋、未系安全带、未携带驾驶证、驾驶非指定授权之车辆、离车未拔车钥匙等干扰安全驾驶之行为者

驾驶人驾驶时超速、超载、叉车载人、叉车升降人员高空作业等违规驾驶行为,或将车辆交予无证人员驾驶者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其它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之行为者

车辆管理人员/权责主管

车辆管理人员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驾驶行为有管理过失者

车辆管理人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权责主管授权无证人员驾驶者

第77条

汽车/叉车肇事类

重大

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直接责任人

直属上一级主管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5千元至10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

轻微

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轻微伤,或造成交通故障

第78条

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过火(破坏)面积300㎡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直接责任单位

直属上二级主管

直属上三级主管

间接责任部门

设备/机电部门

区域负责人

记警告一次

行政管理部门

安全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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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过火(破坏)面积在30㎡-300㎡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

第80条

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过火(破坏)面积在10㎡-30㎡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10万元之间

第81条

轻微火灾/爆炸事故

过火(破坏)面积在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

第82条

特大工伤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及以上

记大过二次或开除

第83条

重大工伤事故

造成人员重伤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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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一般工伤事故

造成轻伤1人及以上

第85条

发生工伤、火灾或其他工业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报事故的

责任人

记大过一次或开除

责任人之直属主管

第86条

不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肇事逃逸之责任者

提高一个处理级别

第87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毁坏事故现场或相关证据

第88条

擅自打开消防器材保险或使用消防器材者(急救除外)

第89条

餐饮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员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

第90条

其他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者

E.违法犯罪类

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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