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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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省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立项的项目,首先从本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存量60%中安排,不足部分从新增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省科技行政部门预算,按《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

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部门、市县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加强项目主动设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制。

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证。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与实施应着眼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培育创新团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2.专项总体目标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3.专项拟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及主要攻关内容;

4.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5.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6.分年度计划安排与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的主动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引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组织多学科交叉、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3.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必须进行实地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调研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2.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3.项目完成后能否获得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和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是否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5.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

1.对主动设计、市县、部门推荐、企业、高校、院所等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管处室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核(形式审查)。

2.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内容依据第十一条规定,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审核意见。

3.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主管与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项目建议,避免重复立项。

4.项目建议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厅务会议讨论,厅务会邀请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的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

1.有3个以上研发团体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经评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招投标按《浙江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研发团体可供选择的项目,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建议书,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研发团体能承担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拟承担者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并通过专家论证。

有多家单位对同一项目提出申请的,经协商协调,可合并组成一人研发团体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四条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动态项目库,对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年度滚动安排。

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受科技部门的委托,参与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等。

项目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和企业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2006〕196号),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

根据项目承担主体单位、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分期补助。

对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属于研发阶段无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研发项目的进展和未来可能产生的成果,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2.事后补助。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事后补助分以奖代补、风险补偿两种形式。

对项目实施成功,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

3.贷款贴息。

对由企业承担、项目投资额较大且主要通过银行贷款、预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过去已经投入研发和产业化的资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因素确定。

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5%。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按项目实际贷款利息的50%左右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要优先支持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

由市、县(市、区)单位承担的项目、市、县(市、区)应落实项目配套资金,配套比例原则上按1:

1掌握,欠发达县市可按1:

0.5掌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推荐项目时应作用书面的资金配套承诺,有承诺资金配套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的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细化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立项评审优选获得当年经费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有关责任部门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期补助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列入立项当年部门预算,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列入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

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经审查、验收通过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一次性拨付资金;

风险补偿项目经评估、确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研发失败的,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偿。

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过》(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62号)的规定管理和作用项目经费,做到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订立合同的按合同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

根据项目推荐单位、创新性质、创新阶段和所属的行业领域等因素确定项目归口管理责任部门,纯研发类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作为责任部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项目的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丙方)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应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有关规定。

贷款贴息项目、以奖代补项目、风险补偿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合同各方的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及时下达经费文件;

2.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证;

4.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丙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三)项目归口管理责任部门的责任是:

1.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助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协同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由多家单位使用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经费分配和研究成果归属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由甲方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项目经费视情况从原渠道追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同时作为项目后期研发能否获得补助拨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 乙方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应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经丙方审核,由甲方批准并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

项目验收结果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扣回项目经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办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重大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省政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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