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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1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集团及库务股份交易6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安排7

1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2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3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4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5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6于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7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3.会计政策更改

于本年度,本集团及其联营公司已变更确认购买一家附属公司之额外权益之会计政策。

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前,该收购所

支付额外权益之代价与所收购额外权益所占该附属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两者如有出现差额,则通过计算商誉或折让确认。

根据

新会计政策,本集团及其联营公司重估该附属公司之所有可识别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

购买额外权益产生之商誉或折让乃

根据收购权益之额外成本与按该附属公司之所有可识别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计算本集团或联营公司所增加之权益两者间差

额而厘订。

董事认为,采纳该经修订政策,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可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相关业务之性质,呈列更有意义之资

料。

所收购额外权益应占之公平价值并无于该附属公司之相关资产或负债内确认,而是于收购时计入储备内。

该会计政策变更已予追溯确认,并对本年度溢利无重大影响。

因此,已就于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购入本集团联营公司之若干附属公司之额外权益之影响进行以往年度调整。

比较数字已作出相应重列。

有关本集团联营公司所收购额外权益应占之资产净值公平价值增加之会计政策改变之财务影响约58,374,000港元,于收购时

已计入本集团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集团储备内,而本集团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之保留溢利增加约

115,479,000港元。

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对溢利及各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之影响概述如下:

二零零六年

千港元

年度溢利,原先列账

103,541

出售及摊薄联营公司权益之亏损净额增加

(47934)

摊占联营公司业绩减少

(9171)

年度溢利减少

(57105)

经重列

46,436

下列人士应占: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原先列账

107,394

年度溢利减少所产生之调整

(57,105)

50,289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4.主要会计准则

除若干物业及金融工具乃以下文所述之会计政策按重估价值或公平价值估量外,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历史成本法编制。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另外,综合财务报表内已包括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所规定之适用披露。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实体(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

倘本公司有能力监管该实体之财务及营运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益,即获得该实体之控制权。

年内收购或出售附属公司之业绩乃由实际收购日期起或至实际出售日期止(以适用者为准)计入综合收入报表中。

有需要时,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将予调整,以将其会计政策与本集团其它成员公司一致。

所有集团内公司间之交易、结余、收入及支出在综合财务报表时均予以对销。

少数股东于附属公司之净资产与本集团之股本权益分开呈列。

少数股东权益包括由原业务合并当日该等权益之金额及至合并当日起少数股东摊占股本权益之变动。

倘少数股东摊占之亏损超越少数股东于附属公司摊占之股本权益,除非该少数股东须受约束性责任及有能力支付额外资金以弥补附属公司之亏损,否则该亏损余额应由本集团承担。

业务合并

收购附属公司按收购会计法入账。

收购成本乃按交换日期所给予资产、所产生或承担之负债及本集团为交换被收购公司之控制权而发行之股本工具及之公平价值,加业务合并直接应占之成本计算。

被收购方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规定确认条件之可予识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须于收购日期按其公平价值计算。

于重新评估后,倘本集团于被收购公司之已可识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之净公平价值所占权益高于业务合并之成本,则该高出数额实时于收入报表确认。

少数股东于被收购方之权益,初步按已确认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之净公平价值的少数股东比例计算。

4.主要会计准则(续)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权益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权益时,所收购附属公司之额外权益所占之相关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及账面值之间差额乃于资本储备支销。

收购额外权益所产生之商誉或负商誉乃基于该附属公司一切可识别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按所收购额外权益成本及本集团所增加权益之差额计算。

分阶段进行之业务合并

倘业务合并透过连续多次之股份购买而涉及超过一次交易,交易成本及交易当日之公平价值数据乃独立处理以厘定与该宗交易相连之商誉金额。

有关原本已持有权益之公平价值调整已以重估储备之增加列账。

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不包括在建工程)按成本或公平价值扣除累计折旧及摊销与累计折损列账。

持有并用作生产或供货商品或服务或作行政管理用途之土地及楼宇,按其重估金额于综合资产负债表列账,重估金额乃指于重估日期之公平价值减任何其后之累计折旧及摊销及任何期后累计折损。

重估乃定期地进行,令账面值不会与于结算日使用公平价值厘定之价值有重大差别。

土地及楼宇重估增值乃拨入物业重估储备,惟若有关盈余抵销相同资产以往确认为开支之重估减值,则在此情况下,此项增值中相等于事先被扣除之减值会列入综合收入报表内。

因该等资产重估而减少之账面净值若超过物业重估储备内以往重估同一项资产所产生之结余(如有),将列为开支。

日后该等资产出售或弃置时,有关之重估盈余会拨入累计溢利。

永久业权土地不作折旧准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不包括在建工程)之成本或公平价值乃采用直线法按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并考虑其估计残值计算折旧。

物业、厂房及设备于出售或预期继续使用该资产时并无未来经济利益时不再确认。

因不再确认资产而产生的溢利或亏损(按该项目之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其账面值之差额计算)于不再确认该项目当年之综合收入报表内确认。

物业、厂房及设备(续)

在建工程指兴建中之自用物业、厂房及设备。

在建工程按成本列账,包括所有开发开支和兴建新厂房应占之其它直接成本。

在建工程在工程完成及资产可作拟定用途后方会计算折旧。

已竣工工程之成本转拨适当类别之物业、厂房及设备项下。

投资物业

初始确认时,投资物业按成本计量,包括任何直接产生之开销。

初始确认后,投资物业乃以公平价值模式计量。

投资物业公平价值变化所产生之盈亏,乃于产生时列入该期间之损益。

投资物业于出售或该投资物业永久失去其用途或预期自出售起不再有更多经济效益时终止确认。

因终止确认投资物业所产生之任何盈亏(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及该物业账面值之差额计量)于该项目被终止确认时列入该年度收入报表内。

联营公司权益

联营公司乃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力,惟既非附属公司亦非合营企业之实体。

联营公司之业绩及资产及负债均采用权益会计法计入综合财务报表。

根据权益法,于联营公司投资乃按成本值于综合资产负债表列账,并就本集团应占联营公司溢利或亏损及权益变动(扣除任何已识别之折损)之收购后变动作出调整。

如本集团之应占联营公司亏损相等于或超过其于联营公司之权益(包括实质上构成本集团于联营公司净投资之任何长期权益),则本集团不再确认其应占之进一步亏损。

如本集团已产生法定或推定责任或代表联营公司支付款项,则就额外应占亏损作出拨备及确认负债。

收购成本超出本集团摊占收购当日确认该联营公司之已识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之公平价值净额乃确认为商誉,而此商誉乃计入投资账面值,并评估作为投资之部份减值。

经重估后,本集团摊占收购当日确认该联营公司之已识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之公平价值净额超出收购成本之金额乃随即于溢利或亏损中确认。

倘集团实体与本集团之联营公司进行交易,则溢利或亏损将以本集团于相关联营公司之权益为限进行对销。

无形资产

于首次确认时,独立购入之其它无形资产(不包括来自业务合并者)乃按成本确认。

倘彼等信纳该无形资产之定义及其公平价值可予可靠计量,于业务合并中收购之其它无形资产乃与商誉公开识别及确认。

该等无形资产之成本乃收购当日之公平价值。

于首次确认后,无定限可使用年期之其它无形资产按成本减任何已识别折损列账。

不再确认其它无形资产所产生盈亏,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资产账面值之差额计算,并于不再确认该资产时在收入报表中确认。

无形资产(续)

无限定可使用年期之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出现任何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方法为将其账面值与可收回金额作比较。

倘资产之可收回金额估计低于其账面值,则资产账面值将下调至其可收回金额,折损将实时确认为开支。

倘折损于其后拨回,则资产账面值会增至经修订之估计可收回金额,惟增加之账面值不得超过该资产于过往年度并无确认折损而应有之账面值。

折损拨回将实时确认为收入。

金融工具

倘本集团实体订立金融工具之合约,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则须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金融资产及负债初步按公平价值估量。

收购或发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除外)直接应占之交易成本,应于初步确认时加入或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适用)之公平价值扣除。

直接应占收购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之交易成本,实时于溢利或亏损确认。

金融资产

本集团之金融资产乃分类为「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之金融资产」三类。

所有金融资产之日常买卖乃按交易日基准确认及不再确认。

日常买卖指须于按市场规则或惯例所确立之时间内交付资产之金融资产买卖。

就各类金融资产所采纳之会计政策载列于下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非衍生项目,无论是否划分为其它类别(载于上文)。

于初始确认后之每个结算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平价值计算。

公平价值之变动于权益确认,直至该金融资产被出售或决定被减值,届时过往于权益账内确认之累计收入或亏损会自权益剔除,并于溢利或亏损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折损于溢利或亏损确认。

可供出售之金融资产之折损将不会于以后期间拨回。

就可供出售债务投资而言,倘该投资之公平价值之增加可客观地与确认折损后之事件连上关系,则折损将获拨回。

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无活跃市场之市场报价,其公平价值未能可靠计算,而有衍生工具与该等无报价金融资产相连或须以该等无报价金融资产方式清缴,则于初始确认后之各个结算日按成本值减任何已识别折损计算。

倘具备客观证明资产出现折损,则折损会在溢利或亏损中确认。

折损数额按资产账面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之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之现值间之差额计算。

该等折损将不会于其后期间拨回。

金融工具(续)

金融资产(续)

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

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分为两个子类,包括「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及「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按公平价值于

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

在下列情况下,金融资产(不包括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可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

‧有关指定撇销或大幅减低计量或确认可能出现不一致之情况;

‧财务资产组成财务资产或财务负债各部份或两者,并根据本集团既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按公平价值基准管理及评估其表现,而分类数据则按该基准由内部提供;

‧财务资产组成包含一种或以上附带衍生工具之合约其中部份,而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容许整份合并合约(资产或负债)将划分为按公平价值列账及在收入报表处理之财务资产。

于初始确认后之每个结算日,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以公平价值估量,其公平价值之变动于产生期间直接于收入报表内列账。

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为于活跃市场并无报价而附带固定或可厘定付款之非衍生金融资产。

于首次确认后之各结算日,贷款及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项、应收孖展账户款项、应收贷款、银行存款、银行结存、应收联营公司/关连公司款项、可换股票据债项部份)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成本,并减任何已识别折损列账。

倘有客观证据显示资产出现减值,则折损会于溢利或亏损确认,并按资产账面值与按原有效利率贴现之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额计算。

倘资产可收回金额之增幅能客观地涉及确认减值后所发生之事件,则折损会于以后期间拨回,惟减值拨回当日之资产账面值不得超过如无确认减值时之原来应摊销成本。

本集团所持有之可换股债券乃按负债部份及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期权分开披露。

于初始确认时,负债部份指可换股债券公平价值及附带换股期权公平价值之余额。

于其后期间,负债部份以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量。

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

由集团实体发行之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工具按所订立之合约安排性质,以及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工具之定义而分类。

股本权益工具为带有集团资产剩余权益(经扣除其所有负债)之任何合约。

本集团之金融负债一般列为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负债及其它金融负债。

就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工具采纳之会计政策如下。

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续)

可换股票据及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集团实体发行之可换股票据及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包括金融负债及股本权益部份,并于初始确认时各自归类。

倘换股期权将透过交换定额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目集团实体本身之股本权益工具,则列为股本权益工具。

于初始确认时,负债部份之公平价值乃采用类似之不可换股债务当时之市场利率厘定。

发行可换股票据/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所得款项与分配至负债部份公平价值之差额,相等于内置认购期权之优先股,可让持有人将可换股优先股转换为股本权益,并列入股本权益(可换股票据储备/优先股储备)内。

于随后期间,可换股票据及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之负债部份乃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经摊销成本列账。

股本权益部份(相等于可将负债部份转换为集团实体普通股之内置期权)将继续列作可换股票据储备/优先股储备,直至内置期权获行使为止(于该情况下,于可换股票据储备/优先股储备呈列之结余将转拨至股本溢价)。

倘该期权于届满时仍未行使,于可换股票据储备/优先股储备呈列之结余将转拨至累计溢利。

于期权转换或届满时毋须于溢利或亏损确认收益或亏损。

涉及发行可换股票据/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之交易成本按所得款项之分配比例分配至负债及股本权益部份。

涉及股本权益部份之交易成本于股本权益直接扣除。

涉及负债部份之交易成本列入负债部份之账面值,并采用实际利率法于可换股票据/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之期间内摊销。

其它金融负债

其它金融负债(包括银行及其它借款、应付账款及其它应付款项、应付孖展账户款项、应付联营公司/关连公司款项)于其后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量。

股本权益工具

本公司所发行之股本权益工具乃按已收取之所得款项减直接发行成本入账。

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对冲会计法之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价值变动均视作持作买卖金融资产/负债,并直接于溢利或亏损中确认。

附带衍生工具

附带于非衍生主合同之衍生工具乃自有关主合同分开,而当附带衍生工具之经济特质及风险与主合同之经济特质及风险并无密切关系,及合并合同并非按公平值计入损益时,则被视作持作买卖。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附带衍生工具不会分开处理,并根据适用准则与主合同一并处理。

倘本集团需要分开处理附带衍生工具,惟未能计量附带衍生工具,则整份合并合同会被当作为持作买卖。

__

不再确认

当自资产收取现金流量之权利已届满,或金融资产已转让及本集团已将其于金融资产拥有权之绝大部份风险及回报转移,则金融资产将不再被确认。

于不再确认金融资产时,资产账面值与已收代价及已直接于权益确认之累计溢利或亏损之总和之间差额,将于溢利或亏损确认。

至于金融负债,惟当其已告失效时(即当于有关合约所订明责任获解除、取消或届满时)才于本集团之资产负债表中不再确认。

不再确认金融负债之账面值与已付或应付代价之间差额于溢利或亏损确认。

存货

存货为制成品,按成本及可变现净值两者之较低者列账。

成本是按先入先出法计算。

折损(不包括无限可使用年期之无形资产)

于每个结算日,本集团会检讨其资产之账面值,以确定有关资产有否出现任何折损之情况。

如资产之可收回款额估计低于其账面值,资产之账面值会削减至其可收回款额。

折损会实时确认为开支。

如折损于其后回拨,资产之账面值会提高至经修订之估计可收回款额,惟已提高之账面值不得高于在过往年度未有就资产确认折损之情况下之账面值。

折损之回拨会实时确认为收入。

其它资产

其它资产指位于中国土地发展项目之独家发展权,以及取得可供发展土地之权利。

金额乃按成本及可收回净值之较低者列值。

收入之确认

收益按已收或应收代价之公平价值估量,代表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商品及服务之应收款项减折扣及与销售有关之税项。

出售货品于货品付运及其拥有权转移后确认。

服务收入于提供服务后确认。

出售证券于出售协议成为无条件后确认。

投资股息收入于本集团或本公司收取股息之权利确立后确认。

金融资产(不包括指定为按公平价值于溢利或亏损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参考尚未偿还之本金额以适用利率按时间比例计算,该利率乃刚好某项金融资产可以折现于预计年期之估计未来现金收益为该资产账面净值之利率。

根据经营租约而收取之租金按有关租期以直线法确认。

收入之确认(续)

因提供以互联网为基础之电子交易系统而收取之交易费于交易日期当交易正式执行时确认。

贵金属合约买卖交易乃于合约平仓时确认为收入或于收入中支销。

外币

编制集团旗下个别实体之账目时,以该实体之功能货币以外货币(外币)进行之交易,按交易日期之适用汇率折算为其功能货币(即该实体经营业务所在主要经济环境之货币)入账。

于各结算日,以外币列值之货币项目按该结算日之适用汇率重新换算。

按公平价值入账之以外币列值之非货币项目,按厘定其公平价值当日之适用汇率重新换算。

按历史成本估量之以外币列值非货币项目不予重新换算,惟倘货币项目所产生之汇兑差额乃本公司外地业务净投资之一部份,则汇兑差额直接于综合财务报表之权益确认。

结算货币项目及换算货币项目所产生汇兑差额,于该等差额产生期间之溢利或亏损确认。

重新换算按公平价值入账之非货币项目所产生汇兑差额计入期内溢利或亏损,惟重新换算溢利或亏损直接于权益确认之非货币项目所产生差额除外,于此情况下,汇兑差额直接于权益确认。

就综合财务报表之呈列方式而言,本集团海外业务之资产与负债按于结算日适用之汇率换算为本公司之呈列货币(即港元),而其收入及开支则按该年度之平均汇率换算,惟汇率于该期间大幅波动则除外,于此情况下,则按各交易日期适用之汇率换算。

产生之汇兑差额(如有)确认为权益之独立部份(汇兑储备)。

该等汇兑差额于出售海外业务期间之溢利或亏损确认。

税项

所得税开支指现时应付税项及递延税项。

现时应付税项乃按本年度应课税溢利计算。

应课税溢利与收入报表中所报溢利不同,乃由于前者不包括在其它年度应课税收入或可扣税开支项目,并且不包括永不需课税或扣税之项目。

本集团之本期税项负债乃按于结算日前已颁布或实质颁布之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乃按综合财务报表内资产及负债之账面值及计算应课税溢利相应税基之差额确认,并以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处理。

递延税项负债通常会就所有应课税临时差额确认,而递延税项资产乃按可能出现可利用临时差额扣税之应课税溢利时提拨。

若于一项交易中,因商誉或因业务合并以外原因开始确认其它资产及负债而引致之临时差额既不影响应课税务溢利,亦不影响会计溢利,则不会确认该等资产及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乃按因于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投资而引致之应课税临时差额而确认,惟倘本集团可令临时差额对冲及临时差额有可能未必于可见将来对冲时则作别论。

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值会于各结算日进行审阅及扣减,直至未来不可能有足够的应课税溢利令有关资产得以全部或部份回收。

税项(续)

递延税项乃按预期于负债清偿或资产变现期间适用之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于收入报表中扣除或计入收入报表。

惟倘递延税项与直接在股本权益中扣除或计入股本权益之项目有关,则递延税项亦会于股本权益中处理。

退休福利计划

定额供款计划之退休福利计划供款扣除为费用或拨作在建合约工程资本。

借贷成本

一切借贷成本在产生之期间内确认并列为收入报表之财务成本。

租约

倘租约条款将所有权绝大部份风险及收益转让予承租人,则租约被分类为融资租约。

所有其它租约被分类为经营租约。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经营租约之租金收入于有关租约年期按直线基准在收入报表确认。

于磋商及安排一项经营租约引致之初步直接成本乃加至租约资产之账面值,并按租约年期以直线法确认作开支。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根据经营租约应付租金于有关租约年期按直线基准在收入报表扣除。

订立经营租约时已收及应收作为奖励之利益,于租约年期按直线基准扣减租金开支。

租赁土地及楼宇就租约分类而言,土地及楼宇租约之土地及楼宇部份分开计量。

其业权预期不会于租赁期结束前转予承租人之租赁土地,乃分类为经营租约;

惟倘租金无法于土地及楼宇部份间可靠分配,则整份租赁届时分类为融资租约。

5.金融工具

(a)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

本集团之主要金融工具所附带之主要风险及减轻此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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