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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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
据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
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
No.1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
1、一般只能以一个专业注册执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2、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
其一:
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其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在计划生育机构的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4、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No.2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
执业地点规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
1、多点执业制度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
执业医师:
省级行政区划;
执业助理医师:
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
2、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外出会诊规定》”)第2条)。
医师外出会诊条件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