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张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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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州区张家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的主要用地指标受通州区级指标控制,并纳入张家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规划与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其中,规划期内尚未明确选址的线性交通水利等用地指标在区级统筹安排。

第七条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本规划的实施,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全镇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通力协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八条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张家湾镇辖区面积10543.15公顷,以农用地为主,占辖区面积的60.22%,其中耕地面积3607.50公顷,占辖区面积的34.22%;

园地545.8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5.18%;

林地774.04公顷,占辖区面积的7.34%;

其他农用地面积1421.4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13.48%。

建设用地占辖区面积的37.5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2909.30公顷,占辖区面积的27.59%;

交通水利用地490.83公顷,占辖区面积的4.66%;

其他建设用地556.0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5.27%。

未利用地面积238.01顷,占辖区面积的2.14%,土地利用率达到97.86%。

第九条土地利用空间分布

张家湾镇耕地面积的57.91%集中在枣林庄村、中街村、前街村、苍头村、三间房、垡头村、陆辛庄村、北大化、高营村、坨堤村、西永和屯村、东永和屯村、北仪阁村及小耕垡村;

园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大高力庄村、上店村、牌楼营村及姚辛庄村;

林地主要分布在西定福庄村、枣林庄村、垡头村、陆辛庄村、北大化及坨堤村,占辖区林地总面积的36.05%。

城镇用地主要分布在梁各庄村、张湾镇村、西定福庄村及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大于50公顷的有张辛庄村、皇木厂村、张湾村、大高力庄村、上店村、里二泗村、枣林庄村、姚辛庄村、中街村、南火垡村、垡头村、陆辛庄村及北大化;

独立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上马头村、皇木厂村、西定福庄村、南火垡村及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交通用地主要为六环路、京沈高速、京津二通道等主要道路;

水利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梁各庄村、张湾镇村、烧酒巷村、何各庄村、枣林庄村、苍头村及南火垡村;

其他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西定福庄村及三间房。

未利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梁各庄村、张湾镇村、何各庄村,占辖区该类土地面积的38.96%。

第十条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问题

1、建设用地比例高,土地利用南北差异明显

2009年,张家湾镇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7.52%,在全区各乡镇中仅次于台湖和马驹桥镇。

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比例最高,达到49.49%。

近年来,张家湾镇建设主要集中于镇北部,这使得张家湾镇北部与南部在经济上差距加大的同时,土地利用结构也呈现明显的差异性。

镇南部以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为主,而北部耕地分布较少,主要以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为主,仅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就占地近5平方公里。

2、开发区发展空间有限,各类用地混杂

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内未供应土地仅105.82公顷,园区规划中为工业用地的仅79.13公顷,占开发区总面积的16.26%,按照当前供地水平,仅尚可供应三年左右。

而且,未供应土地中绝大部分为农村建设用地,仅有1/4为农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高、难度大。

由于开发区成立较早,区内存在一些低端产业、低效企业等,还有一部分已供土地由于各方面原因多年仍未建成,造成优质的产业形态、城市形态与低端产业形态、粗放村庄用地僵持的局面。

3、村庄规模较大,分布较为分散

张家湾镇村委会共有57个,其中农村居民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村有30个,占村庄总数的52.63%,村庄数量多,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较大,且布局分散,难以获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效益,不利于村容村貌和农民居住条件的集中改善。

4、用地布局较为凌乱,缺乏综合统筹

由于张家湾镇毗邻通州新城,经济区位优势明显,镇域内各村具有较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形成了各自为中心的发展局面,缺乏综合统筹。

此外,三间房军用机场及机场输油专线居于镇域中北部,这阻碍了镇域内的交通发展,同时也由于军事设施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用设施的发展。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及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发展优势

1、区位优势。

张家湾镇位于北京市的东南部,通州区中部,北隔京沈高速公路和通州新城相邻,南隔京津二通道和亦庄新城搭界,镇域内京沈高速、京津二通道及张凤路、张采路、潞西路、漷马路等多条区级公路综合交汇,交通网络四通八达。

2、经济基础。

张家湾镇的经济实力在通州11个乡镇中居于前列,是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区。

2007年,张家湾镇工业企业已发展到800余家,其中,已有技工贸各类入区企业200多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0亿元,形成以新材料、新医药、电子、精细化工为支柱的新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

随着市级开发区的南扩,全力实施园区的“二次创业”,带动村庄工业集中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形成市级开发区与村庄产业互动的“一区带多园”的产业发展格局。

同时,按照新版通州新城规划,张家湾镇东北部将纳入通州新城城区用地控制范围,部分区域作为运河中心区建设的发展备用地,未来将承担部分新城功能与经济发展功能的重要任务。

第十二条发展定位

张家湾镇是通州区集约型都市工业示范区、多产业联动共生的和谐之镇、古城文化旅游区。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战略

1、张家湾是通州新城规划控制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融入通州新城区的发展,协调好新城城区内外的各类用地安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发挥其多重复合功能,积极构建新城的生态安全格局。

3、在确保通州新城、镇区、市级开发区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促进产业结构与用地结构日趋合理。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目标

一、农用地及建设用地总量指标

1、耕地及基本农田。

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为3690.81公顷(5.5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规模2686.67公顷(4.03万亩)。

2、园地。

到2020年全镇园地面积为844.80公顷。

3、林地。

到2020年全镇林地规模为870.72公顷。

规划期间,主要采取调整林种结构,优化优良品种,提高河流、道路及农田防护林的净化空气、吸烟滞尘、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

4、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辖区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18.6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099.85公顷,特殊交通水利用地1218.8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1195.86公顷,农村居民点规模为903.99公顷。

其中,规划期内尚未明确选址的线性交通水利等用地指标在区级统筹安排。

二、新增建设用地及新增占用农用地、耕地指标

规划期内,辖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541.0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540.4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216.76公顷。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规划期内,全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规模达116.49公顷(0.17万亩)。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加大技术、资金等投入,通过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和工矿用地复垦,争取到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741.56公顷。

五、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原则,严格保护镇内的河流、林地等重要生态用地,将张家湾建设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友好、人与自然和谐、资源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典型。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管制

第十五条为达到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目标,在进行各业土地需求量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使规划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融为一体,并根据张家湾镇各业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总量,确定规划期内辖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见附表1)。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内优先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

2、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城镇建设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3、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大应少占或不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

第十七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一、耕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耕地面积调整为3690.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01%,比2009年净增83.31公顷。

2、规划期间,不得破坏、污染和撂荒耕地,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二、园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园地面积调整为844.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1%,比2009年净增298.91公顷。

2、规划期间,加强对低产果园改造、挖潜,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单产水平。

三、林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林地面积调整为870.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6%,比2009年净增96.68公顷。

2、严禁各类建设占用道路及农田防护林等各种公益林;

禁止在有林地上毁林开荒、采石、挖矿和取土。

鼓励改造残次林,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四、其他农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126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04%,比2009年净减151.69公顷。

2、其他农用地应充分发挥近郊都市农业的优势,在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扩大都市高效设施农业的经济投入,提高区域农用地的经济产出水平。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城镇建设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1128.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71%,比2009年净增190.00公顷。

2、各项城镇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突破用地总量;

应贯彻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供应;

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新增的城镇建设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恢复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

各类建设都必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调整为903.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7%,比2009年净减1053.99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挖潜村庄内的空闲地及空心村,鼓励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注重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三、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66.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4%,比2009年净增54.54公顷。

2、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城乡居民点内安排,对气候、环境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矿建设,应不突破规划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

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三废”污染的治理。

四、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调整为665.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32%,比2009年净增175.02公顷。

2、规划期间将以提高路面质量为重点,新修、改扩建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相协调的现有等级低、路面差的公路;

道路修建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凡已确定的规划交通用地,不得批准建房等有碍于交通设施建设的项目。

3、抓好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城镇防洪及农田旱涝保收,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五、其他建设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552.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4%,比2009年净减3.12公顷。

2、其他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军事、监教场所、墓葬地等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部布局的各类建设以及风景旅游项目建设等;

各类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各项建设要求,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新增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到2020年,辖区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548.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0%,比2009年净增310.35公顷,主要是为满足通州新城内北运河两岸景观建设的需要,水域面积有所增加。

2、未利用地是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功能的自然保留用地,应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分区是指按不同的土地主导用途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第二十一条规划期间,将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并设村镇建设控制区(复区)。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体,并对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

该区是辖区内粮食、油料、蔬菜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面积3015.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57%,主要分布在垡头村、陆辛庄村、前街村、三间房、坨堤村、枣林庄村及中街村。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本区土地面积1754.11公顷,占辖区土地面积的16.64%。

主要分布于垡头村、里二泗村、上店村及张辛庄村。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或调整为耕地、园地及林地;

3、不得破坏、污染区内土地。

第二十四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建制镇以上城镇的建成区和需要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本区面积2882.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34%,集中分布在北大化、大高力庄村、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定福庄村及张湾村。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突破用地总量;

2、城镇建设用地应贯彻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供应;

3、城镇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4、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恢复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5、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903.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7%,主要分布在垡头村、陆辛庄村、南火垡村、枣林庄村及姚辛庄村。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2、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应坚持一户一宅,多出的宅基地要逐步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4、注重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六条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区及村镇建设控制区之外的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66.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4%,主要分布在南火垡村、上马头村、西定福庄村及中街村。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城乡居民点内安排,对气候、环境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矿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5、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区内工矿“三废”污染的治理;

6、区内土地应合理利用,从事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区内独立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该区主要是指河湖及其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基于生态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本区面积152.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5%,主要分布在通州大运河两岸及地下水源保护地等。

1、区内土地以生态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包括水利设施用地、旅游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三类,其中水利设施用地是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旅游建设用地是指为满足旅游、休闲度假、观光、娱乐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

特殊用地则是指为军事、监教、宗教、殡葬等用地需要划定的土地。

本类用地面积共620.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8%,主要分布在三间房村。

1、该类用地内水利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河流水系行洪安全的工事保障;

旅游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旅游、休闲度假、观光、娱乐等活动,包括旅游设施建设区和用于观光休憩并限制开发的公共绿地区,及其与旅游相配套的服务性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主要用于军事、监教场所、墓葬地等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部布局的各类建设。

2、公共绿地区内禁止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

3、该类用地内的各项开发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及相关行业的要求,并且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村镇建设控制区(复区)

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规划期间不再扩大现有规模范围、需逐步拆并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域,本区是一般农地区的一个复区,面积741.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3%,主要分布在皇木厂村、里二泗村、上马头村及张辛庄村。

1、村镇建设控制区内的土地规划期间将限制各类改扩建活动;

2、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应逐步拆并,逐步通过城乡增减挂钩等措施向城镇用地区或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确实不能拆并的,应维持现状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确有宅基地增加需求的村庄需报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审批。

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三十条高效保护农用地、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和农用地,按照不占或少占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规模。

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必须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选方案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第三十一条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

1、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逐级落实到村、到户、到地块。

积极推进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布局。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325.27公顷(0.49万亩)的多划定视同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用于替代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公共项目建设、市政设施建设、生产防护绿地、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3、推进农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农地保护应由过去单纯的数量型保护向数量、质量、生态型保护转变,注重提高农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促进农地规模经营。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进农用地和耕地的集约化经营

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深化农用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同时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在鼓励发展都市高效农业的同时尽量确保农业结构调整不破坏土地耕作层。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第三十三条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及允许建设区

1、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为允许建设区,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2、辖区内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面积为2099.85公顷。

其中城镇允许建设区1128.86公顷,农村居民点允许建设区903.99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66.99公顷。

3、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发展建设;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有条件建设区

1、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

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为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

2、辖区内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为1753.82公顷。

3、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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