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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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
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日40小时工作制即每天8小时工作制。
周六、周日为正常休息时间。
工作日作息时间为:
早晨9:
00到18:
00中午从12:
00–13:
00间员工可自由安排1小时休息时间。
员工应按正常作息时间执行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第五条旷工
员工无故缺勤,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不上班者或不按时到指定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二)未递交病假证明,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三)无故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办理私事者;
(四)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者。
旷工属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旷工期间停发其本人工资;
(二)单月旷工累计在三天以内者,单位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补偿金。
第三章休假制度
第六条休假种类
(一)带薪年假:
本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
试用期内员工、在职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年假待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年休假5天,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1天奖励年假,最高合计每年不超过15天带薪年假。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年假为10天,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1天奖励年假,最高合计每年不超过20天带薪年假。
工作已满20年的,法定年假15天+奖励年假5天,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多一天,但最高合计不超过25天带薪年假。
年假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2月,年假不累计,次年3月对员工上一年度年假清零,在职员工应在清零前休完该年度带薪年假。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暂不享受年假待遇,试用期员工被录用后,其年假计算日期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如试用期员工未被录用,则该员工不享受年假待遇,已休假期按事假处理,员工也可用加班倒休抵消该假期。
以下情况员工本年度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度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度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在20岁以下的正式全日制女性员工和在22岁以下的正式全日制男性员工,均有权享受3天全额带薪婚假。
23岁或以上的正式全日制女性员工和在25岁或以上的正式全日制男性员工,初婚时可享受15天(包含3天法定婚假)全额带薪晚婚假。
婚假包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有效期为一年以结婚证日期为准,逾期不补。
婚假与年假连休时,休年假天数应不超过当年年假总和的50%,连休的年假包括法定节假日或公休。
(三)事假:
如请事假员工尚未有年假,则事假当天不计算工资,员工可选择倒休假期抵消事假。
试用期员工所休假在试用期期满的月份清算,如试用期员工通过考核并正式被录用,所休假期按年假处理,如未被录用,所休假期按事假处理,加班倒休可抵消所休假期。
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连续累计事假超过15天当月津贴不予发放,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
正式员工当月病假累计不超过2天(除医疗期)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
休病假1-5天的员工需向部门经理以及行政部门请假,连续休病假5天以上的员工要经过总经理审批;
当月累计休病假3天以上的员工应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条,并提交书面申请给部门经理,行政部,员工可选择年假抵消病假。
病假期满如需继续休息,须提前三日向部门经理及行政部提交申请,并在新病假结束后二日内将病假条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保管。
无故未按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当年累计休1个月以上病假的员工复工时需要提供医院证明,并执行2周时间试复工,如果试复工期满并已经证明员工身体状况符合复工要求,员工工资自试复工之日起正常发放。
如果证明身体状况不符合复工要求,员工应提交书面休病假申请和医院证明,复工期内工资依然按照病假待遇中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时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根据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部发【1994】479号文件中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期间的工资:
每月累计病假不超过2天的员工工资不受影响。
每月累计病假超过2天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10天且不超过2个月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在本公司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15天,不享受当月补助津贴。
当年累计病假超出2个月并在医疗期范围内的,实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80%计发,且不享受公司月度补助及津贴。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情况: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企业职工非因工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的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将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五)产 假:
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12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假。
男员工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享受连续3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休产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假的待遇。
若有特殊情况,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3天带薪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非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2天带薪丧家,非直系亲属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
第七条假期待遇
符合要求的本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
年假可抵消员工婚假延期但不应超过当年年假天数的50%,未有足够年假抵消的按照事假处理,用于婚假延期的年假包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
事假当天不计算工资,连续事假15天以上当月所有补助不予发放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经济补助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执行。
如员工确有生活困难,经公司审批可以酌情考虑以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年假可抵消员工丧假延期但应不超过当年年假天数的50%,未有足够年假抵消的按照。
事假处理
产假延期期间工资按照当日基本工资80%计算。
所有假期期满未经批准的延期,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休假程序
如在职员工申请休假,需向部门经理提交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行政部给与休假登记,员工方可休假。
休假申请应提前1天提交;
员工休假申请可已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法定假期员工需按国家规定统一放假,年假员工可根据时间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婚假有效期为1年,已结婚证日期为准。
员工申请连续休假5天以上的,经部门经理及行政部审批后,报总经理签字执行。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员工迟到、早退处理办法以员工手册为准。
第十条对无故不服从加班安排的员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一条旷工属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旷工扣除当日双倍工资;
(二)旷工三天及以上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查实即视作严重违纪行为,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员工参加各类法定社会活动,应当持相关会议或活动通知,经部门领导批准。
期间薪资待遇照发。
第十四条员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法以及因涉嫌被公安、司法部门传唤或拘留的,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并停发工资等所有待遇。
上述员工被认定有罪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被认定是错误传唤或拘留的,其损失由员工本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追偿。
第十五条员工受他人伤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以及因受他人伤害而缺勤的时间,均作为事假处理。
员工的实际损失由员工本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对方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如员工因执行本规定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的,应依法理智维权,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
如因员工的非理智行为影响公司经营和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员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勤、假期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某条款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按后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