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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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盟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报告。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审查专家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参加审查人员:

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6人)、项目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等。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勘察、设计、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并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结果、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别、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五份);

(二)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五份);

(三)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份);

(四)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五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结构专业)和设计说明(五份);

(六)当设计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会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建设单位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必须同时报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设计图纸是否严格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严格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和抗震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房屋高度超过表一所列高度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一 高层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单位:

m)

结构类型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含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9度

框架

60

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含较多短肢墙的抗震墙

120

100

80

60

不应采用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100

80

60

60

不应采用

钢外框-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00

160

120

100

7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50

130

7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160

140

8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170

150

90

框架

110

90

90

70

5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200

180

150

1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220

200

180

16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280

260

240

180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丙类和乙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甲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查表。

3 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时(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

4 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局部错层(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10%,且不连续分布)时,可以按非错层结构控制建筑物的高度。

5 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6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结构是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结构。

第五条 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一、同时具有表二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二 高层建筑不规则类型界定表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1a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1b

偏心布置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2a

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或结构平面凸出部分长度大于其连接宽度的2倍(6、7度)和1.5倍(8、9度)

2b

组合平面(细腰形和角部重叠)

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层面积的3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大于平面宽度的30%

3

楼板不连续

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楼板典型宽度的50%,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板面积的30%,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楼板净宽小于5m,或楼板开洞后洞口周边任意一边的净宽小于2.0m。

楼层错层(楼面高差大于梁高或600mm,且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的25%)

4a

刚度突变

框架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7或与相邻上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比值小于0.8;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小于1.5

4b

尺寸突变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结构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比值小于75%;或上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1.1倍(外挑),或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

5

承载力突变

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80%

6

构件间断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不包括屋顶设备用房及装饰构件)

7

其它不规则

(局部不规则)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个别楼层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已计入1~6项者除外)

8

复杂结构

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高层建筑(任一类型按一项不规则计,已计入1~7项者除外)

注:

 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或设置宽度小于2米的楼板,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2、同一序号栏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注明者除外)。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4、与“结构平面”、“收进尺寸”、“外挑尺寸”等有关的数值,计算时一般可由抗侧力构件的外边缘算起。

二、具有表三所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三 高层建筑不规则类型界定表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1

扭转不规则

裙房以上较多楼层(超过总楼层数的30%),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扭转位移比大于1.4;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规范限值的0.4倍时,扭转位移比大于1.6

2

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及复杂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

偏心布置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或相邻层质心偏心距大于相应边长20%

4

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

5

组合平面(细腰形和角部重叠)

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层面积的20%,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大于平面宽度的50%;或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大于平面宽度的30%,且细腰部分的长宽比大于2.0

6

楼板不连续

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楼板典型宽度的40%,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板面积的40%,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或开洞宽度

7

刚度突变

框架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移刚度比小于0.5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7;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0.9

8

尺寸突变

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其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表一)的20%

9

承载力突变

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10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

刚度突变

转换层在1层或2层时,转换层与相邻上层等效剪切刚度比小于0.5;

转换层在3层及3层以上时,转换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6,或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小于0.8

11

高位转换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

6度超过6层、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12

短肢墙

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13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14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或层刚度相差超过30%的错层及连体结构

15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显著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的结构

16

多重复杂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三种及以上者

17

 

巨型结构及单跨高层框架

注:

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或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第六条 其他超限建筑(见表四)

表四 其他超限建筑

序号

简称

简要涵义

1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2

超限大跨

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注:

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2年版)

工程名称

楼栋号

设计阶段

场地类别

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加速度)

计算用设防烈度

抗震措施用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

嵌固层所在楼层号

地下室层数

基础埋深(m)

主楼层数

主楼结构类型

主楼基础类型

主楼结构高度(m)

主楼结构高度限值(m)

裙楼层数

裙楼结构类型

裙楼基础类型

裙楼结构高度(m)

裙楼结构高度限值(m)

屋顶塔楼层数

屋顶塔楼高度(m)

有无连体

是否多塔

大空间结构

屋盖跨度(m)

悬挑长度(m)

单向最大长度(m)

序号

限值A

计算值或规定

限值B

计算值或规定

1

a

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

≤1.20

b

裙房以上较多楼层的扭转位移比,或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规范限值的0.4倍时的位移比

≤1.40或≤1.60

c

偏心率或相邻层质心偏心距与相应边长的比值

≤0.15

≤0.20

2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

按表三要求填

3

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或相邻层质心偏心距与相应边长的百分比

≤20%

4

a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

≤30%

≤40%

b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连接宽度的比值

≤2.00(1.50)

c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侧面积的比值

≥0.30

≥0.20

仅算一项

d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

≤30%

≤50%

e

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与平面典型宽度的比值,且细腰部分的长宽比

≥0.30且≤2.0

5

a

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

≥50%

≥40%

仅算一项

b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

≤30%

≤40%

c

楼层错层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d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m)

≥5.0

e

或楼板开洞后洞口周边任一边的净宽(m)

≥2.0

6

a

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按表二要求填

按表三要求填

b

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比值

≥0.8

c

结构底部嵌固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1.5

7

a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比值

≥0.75

b

上部楼层竖向构件水平尺寸(外挑)与下部楼层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水平总尺寸的比值

≤1.1

c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

≤4

8

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屋顶塔楼高度与房屋结构高度限值的比值

≤0.20

9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相邻上一层的比值

≥0.80

≥0.65

10

部分框支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按表三要求填

11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按表三要求填

12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不包括屋顶设备用房及装饰构件)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13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

≤0.50

14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15

各部分层数或层刚度相差超过30%的错层及连体结构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16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显著不同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

≤25%

17

a

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个别楼层错层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b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1

<3

18

巨型结构及单跨高层框架

限值为“无”

填“有”或“无”

设计单位超限自评结论:

设计单位

(签章)

设计人

技术负责人签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限审查结论:

审查机构

(签章)

审查人

技术负责人签章

 

注:

1、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填写,高层建筑工程(按结构单元划分)均需填写。

具体要求详《填写说明》。

2、表中限值A为不规则限值,限值B为特别不规则限值。

表中注明按“表二”或“表三”要求填写的内容应按实际工程结合“表二”或“表三”要求填写。

3、每项中含a、b、c等子项时,用于限值A时,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仅视为一项;用于限值B时,重复计算不规则项(注明者除外)。

4、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

5、填写相关要求详《内蒙古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附后)。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

(2012年版)

1、工程名称和楼栋号:

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填写。

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

2、设计阶段:

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填表时间:

按实际申报日期填写。

4、场地类别:

按地勘资料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依据填写,分I0、I1、II、III、IV类。

5、抗震设防烈度:

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6、抗震设防类别:

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甲(特殊设防类)、乙(重点设防类)、丙(标准设防类)。

7、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

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

按建筑图对应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基础。

8、地下室层数:

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9、基础埋深:

室外地坪起算点至基础底标高的深度。

10、主楼层数:

与主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1、主楼结构高度:

从室外地坪起算至大屋面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高出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2、裙楼层数:

与裙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3、裙楼结构高度:

从室外地坪起算点至裙楼屋顶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高出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4、屋顶塔楼层数:

与塔楼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5、屋顶塔楼高度:

屋顶塔楼的结构高度。

屋顶塔楼应满足下列条件:

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点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小于0.2,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1/3,且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16、主楼结构体系:

按《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以下简称:

《超限规定》)第四条表一的分类填写。

当采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型结构体系时,按实际填写。

17、裙楼结构形式:

主要指超出主体结构范围的大裙楼,所选用的结构形式与主楼结构形式不一致时填写。

无裙楼时可不填。

18、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

按《超限规定》第四条规定填写。

19、主楼及裙楼基础类型:

按实际情况填写。

20、主楼及裙楼结构的抗震等级:

按现行《抗规》和《高规》规定填。

21、有无连体:

当连接体使两侧结构相互影响时为连体。

22、是否多塔:

同一结构单元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塔楼为多塔。

23、大空间结构:

当为大空间结构时填写此部分内容,否则可不填。

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空间结构可另行制表。

24、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结构的扭转位移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

规定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

限值按《超限规定》第五条规定填。

25、相邻层偏心率:

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一般情况下填写相邻层形心偏心率,当有可靠计算依据时,可采用刚度的偏心率。

26、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

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27、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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