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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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二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监理企业对经营管理指标信息和良好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企业的异议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区外企业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

监理企业对不良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履职行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实施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异议,并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评价表上有异议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无错误的,维持原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时,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企业通过本办法评价得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占60%~100%,设区市级信用分占0~40%(具体权重由各设区市在该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监理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⒈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⒉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

⒊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附件1

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企业经营管理(满分15分)

一、企业满足资质标准,并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延续手续的,得1分。

二、企业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合同、经营、人力资源、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每一项得0.5分,满分3分。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5分,为B级的得4分;

为M级的得3分;

为C级的得2分;

为D级的不得分。

四、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近两年内无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记录的,得2分。

五、企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近两年内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得2分。

六、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近一年内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的,得2分。

附件2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

和评价管理规定

一、评价内容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从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四个方面进行,使用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表包括: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评价表(表1)、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表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表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表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评价表(表6)、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评价表(表7)。

其中,表1~6的格式详见附表1,表7的格式详见附表2。

各评价表的评价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动态调整,每半年发布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个半年的评价指标。

二、计分办法

(一)评价表得分计算方法:

表1~6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

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

实行每处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

评价表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

缺项不计分。

评价表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50分再乘以该项评价表的得分权重。

(二)表7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三)评价表得分权重: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满分为50分,其中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评价表得分权重为40%、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30%、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5%。

(四)项目评价得分:

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

项目有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评价扣减分的,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合计扣减分值。

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评价得分扣减50%。

(五)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

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等于半年来该企业参与评价的所有项目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按项目造价进行加权平均的平均分,如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9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该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

如果一个企业半年来参与评价的项目数为n个,每个项目现场履职行为得分分别为X1,X2,……,Xn,每个项目的造价分别为W1,W2,……,Wn,那么企业本季度的现场履职行为得分为:

X=

三、评价管理规定

(一)评价机构在进行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时,对评价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在建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一个项目。

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

(二)监理企业应确保本企业所有监理项目已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当评价机构发现有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时,可优先抽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

(三)评价机构对监理项目进行评价时,必须提前1天通知项目总监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

在无法联系到项目总监时,应通知项目所属监理企业。

评价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均应到场,监理企业可视情况派管理人员参加。

评价机构可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代表见证现场评价工作的开展。

(四)评价时,应由2名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

评价时,对涉及评价条款的内容均应抽查到,不应遗漏。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履职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

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按高分值条款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五)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总监进行充分沟通,并由项目总监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项目总监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

若项目总监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

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项目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的依据。

评价时项目总监未到场的,可由项目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如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场的,可由监理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职务;

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单位人员对监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确认,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且为最终结果。

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评价结果按零分处理。

已签字确认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监理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评价机构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的纸质、影像等依据材料。

(六)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质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四、相关解释

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所称评价人员,是指评价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

附表1

评价表格式

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

序号

评价项目

扣分标准

(每项次扣分按发现违反的点位累加,扣完为止)

检查方法

说明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备注(核查意见)

1

...

n

合计

评价表得分=实得分合计÷

应得分合计×

50×

评价表得分权重

评价人签名:

项目总监签名:

评价日期:

扣分说明:

⒈监理企业未发现相应问题或未对问题采取监理措施的,按标准分值扣分;

⒉监理企业已发现相应问题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标准分值的50%扣分;

⒊监理企业已发现相应问题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企业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标准分值的20%扣分;

⒋监理企业对相应问题已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企业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不予扣分。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

按规定开展逐套验收情况

2

逐套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情况

3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

合计扣减分

评价人员签名:

附表3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汇总表

编号:

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总监

施工单位

总监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负责人

总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总监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评价人员(签字)

在场其他相关人员

(签字)

述(系统生成)

 

请监理企业立即改正上述扣分项,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整改通知单和评价结果告知单将通过网上“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送达,请及时查收。

扣分项确认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月日

其他在场人(签字):

其他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事项)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核查日期:

备注:

1.“扣分项描述”应描述扣分项的具体条款。

2.本汇总表应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形成记录,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受网络限制的,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上的记录信息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中。

3.责任人不认可扣分项的,应在“其他事项”栏中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既不陈述理由提出异议,也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在“其他事项”栏上予以注明。

5.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的评价得分扣减50%。

说明:

本单一式四份,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评价部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表4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结果告知单

施工许可证号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

证书号码

总监

评价机构

评价日期

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相关

证件号码

项目评价结果

机构管理

工程质量控制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

文明施工监理

逐套验收监理

汇总分

折算

系数

项目评价得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将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扣分项及评价结果告知如上。

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的评价得分扣减50%,折算系数取0.5。

评价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本项目评价结果于年月日~年月日生效。

签发人:

签发日期:

本单一式四份,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评价部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信用记录得分(基础分20分,满分35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

(一)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工程类奖项或观摩工程得分:

⒈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个加6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监理的工程获得以上奖项的,每个加1.5分,有效期为36个月。

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加5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加1.25分,有效期为36个月。

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的,每个加2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监理的工程获得以上奖项的,每个加0.5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⒋获得“真武阁”杯(广西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的,每个加4分;

获得广西钢结构金奖的,每个加3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⒌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的,每个加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⒍观摩工程:

(1)被推荐为自治区观摩工程的加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2)被推荐为设区市级观摩工程的加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项:

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获评国家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加4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监理的工程获评国家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加1分,有效期为36个月。

⒉监理的项目获评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个加2分;

获评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加1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⒊监理的项目获评设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个加0.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企业获评监理行业先进单位加分:

企业获评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先进监理企业的加6分;

获评为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先进监理企业的加4分;

获评为设区市级监理协会先进监理企业的加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奖项,所加分值参考以上标准另行确定;

有效期为12个月。

(五)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市场的加分:

⒈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计分标准,参考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进行计分。

⒉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海外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计分标准,参考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进行计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一)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扣分:

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6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4分,有效期为24个月。

(二)行政处罚扣分:

⒈在监理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6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在监理活动中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4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在监理活动中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通报批评扣分:

⒈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行为受到通报批评:

(1)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2)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3)受到自治区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行为受到通报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资格扣分:

(1)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资格每一次扣6分,有效期为12个月。

(2)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资格每一次扣4分,有效期为12个月。

(3)受到自治区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资格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因监理业务招标投标、资质及市场行为不规范受到通报批评扣分:

⒋因企业提供或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监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不属实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3分。

⒌因其他情况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酌情扣分。

三、相关解释

(一)国务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录入,各设区市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录入。

(二)信用记录有效期指以企业得到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时点为起点推算的时间。

(三)项目的获奖良好行为记录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

同一事项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

(四)先进单位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协会颁发文件或牌匾为依据。

(五)通报批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六)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告为准。

(七)行政处罚以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不含简易行政处罚书)。

【注】该政策解读材料不与正文一起印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是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广西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广西建筑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诚信制度发展还够不完善,市场参与者诚信意识不足,建筑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监理企业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当前广西建筑业面临的问题,加快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迫切要求,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引导监理企业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信守法,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确保广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工程监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十分必要。

(二)有相应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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