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优秀范文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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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优秀范文5篇修改版

第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为,指导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国有资产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条企业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管理构架、职责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九)制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完备的风险预警监控能力。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投资额大于企业净资产10%的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

(五)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从事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交易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业务;

(六)上市公司结构调整行为;

(七)企业并购重组项目;

(八)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第五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前管理主要通过年度投资计划报备、投资项目备案和投资项目核准三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报备。

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投资计划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一)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范围是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项目;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

二、第三节列举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分别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四)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控制计划外投资,并加强对权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备案。

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投资项目核准。

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第九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报送材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书(请示):

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依据、目的及意义;项目概况;投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请示事项等。

请示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决议时间;决议事项;董事会成员出席及表决情况;董事会成员签字。

对于在董事会决策时存在较大争议的投资还应附上会议纪要。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的规模、内容、产品、目标市场;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风险情况等。

对外投资还应说明投资方基本情况。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市场、财务、资源、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特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主要包括:

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

专家组成员应当是相关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以及在投资、财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项目咨询论证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其中本企业专家不得超过项目咨询论证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咨询论证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或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区外、境外投资项目,必要时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必须按咨询意见整改或具备保障措施后才能进入决策程序。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

工商登记内容(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法人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层及职工、核心竞争力、产权股权结构、发展规划等);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赢利能力、债权债务、投资担保、未决诉讼等)等。

在对外投资中,对合作方情况不清、投资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合作方作尽职调查。

(六)相关证明文件及协议:

新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交拟定的公司章程;购并或合资

合作项目,提交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及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投资合作方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决策程序审查;有关文件和协议的法律审查意见;投资项目法律审查结论;风险分析及风险提示等。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如期、安全、高效地完成。

(一)落实项目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来源;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五)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防腐体系。

第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后的项目,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备案文件的,自治区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完成情况。

年度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产权投资)的总体完成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主业与非主业、新开工与续建、资金来源等);

(二)追加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项目投资未完成的说明;

(四)投资监管情况。

投资风险控制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五)投资效果分析。

主要包括投资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

品结构调整、对本企业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对本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

作指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0〕11号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

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

项目竣工投产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后评价。

但是,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后评价: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三)对外投资项目(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四)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自治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七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四)项目完成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试运营及经营和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现实情况。

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

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二)项目技术目标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技术水平。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

(四)项目管理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方面。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影响项目持续运行方面。

第九条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

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试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对项目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实施项目后评价。

其主要职责是:

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在项目内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配合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每年确定项目后评价计划,与投资计划一并报自治区国资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组织实施;配合完成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负责项目后评价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自治区国资委作为企业出资人代表,负责项目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对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的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项目完成或竣工后12个月内或收到自治区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

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12个月内或收到自治区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二十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附件3和附件5。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的含义是: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竣工验收,对科研项目投资指鉴定合格,对新设子公司指注册登记完成,对其他投资指全部资金到位。

第八章问责及追究

第二十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订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成果(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成为编制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企业投资计划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投资计划。

企业(包括重要子企业)应在当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当投资计划。

第七条

企业报送的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附表一)

2第八条

国资委受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报送的投资计划,并依据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按《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表决;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九条

企业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计划,除2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三章备案、核准的标准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一)企业不得为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二)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对投资企业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四)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节核准

第十三条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三)不属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

(四)全资或控股新公司的设立;

(五)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六)划转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的;

(七)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八)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九)为非投资企业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节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国资委备案:

(一)已列入企业投资计划,属企业主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对外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列入企业投资计划,但属企业主业,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的。

(三)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章备案、核准的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一节备案、核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第十五条核准程序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中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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