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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占有的区域租赁给乙方的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租赁区域的位置、面积及装修、设施

  1.本合同所指租赁区域仅指座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路号甲方购物中心店内的租赁柜台/铺位(以下简称“租赁区域”)。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区域出租面积共计约平方米,租赁区域编号为(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统一变更租赁区域编号。

  3.该租赁区域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区域时的验收依据。

  4.在本合同中,“公共区域”一词系指:

  甲方指定的用来供乙方、乙方雇员、顾客、及其他访客与甲方的其他租户及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共同使用、进行服务的停车场、入口、出口、大堂、走廊、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盥洗室的区域。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该租赁区域的用途为,品牌为(具体用途详见附件三)。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将该租赁区域或其任何部分用于、允许或放任他人用于附件三确认的范围和内容之外的其他目的。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经营除上述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商品。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及补偿。

  乙方承诺在租赁区域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应与其营业执照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全部租赁区域365天全年均正常营业。

营业时间为:

点至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购物中心营业时间要求乙方同步调整。

  乙方使用该租赁区域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乙方的名称和租赁区域的租赁编号或出租面积。

  乙方保证其所销售或展示商品的质量,并承担由该商品质量引起的一切责任。

乙方须提供该商品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有效的质检报告。

乙方保证不销售无商标、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电话的产品。

商品包装是全外文或全拼音的必须标注中文。

销售进口商品的必须提供有效的关税凭证及商检证明。

所有商品未经甲方审查,不得擅自销售。

  乙方保证全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或食品卫生等提出的索赔要求。

如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赔偿而乙方拒不解决的,或因情况紧急而必须由甲方解决的,甲方因解决该索赔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服务标志。

  乙方保证已经得到所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相应的合法使用授权,并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若乙方在该租赁区域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

  因乙方的经营活动导致侵权纠纷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如甲方认为必要,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处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依法纳税。

  乙方不得出售任何伪造的、虚假的或中国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

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租赁合同,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并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放弃对甲方的抗辩权。

  第四条资格审查

  乙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以供审核,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身份证;

  2)暂住证;

  3)居住证;

  4)其他必要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以该公司或该个体工商户为乙方与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同时终止。

乙方设立分支机构的,亦必须于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如因乙方未取得或未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

  乙方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由甲方审核,并提供其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

  5)注册商标证书;

  6)卫生许可证;

  7)专利权证书及专利权授权证明;

  8)质量检验合格证;

  9)其他必要的文件。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文件的合法性,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租赁期限

  该租赁区域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可在租赁期限内约定装修免租期。

该租赁区域装修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装修免租期不影响水电费、煤气费(如适用)及物管费的收取。

  如双方同意于装修免租期结束前提前开始计租或结束后延迟计租的,则以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上载明的计租起始日为准,并自计租起始日起算租金,经双方同意可在《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中对租金起算日与租赁结束日作相应调整。

  甲方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延后的,乙方租赁期限可相应顺延,甲方不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补偿金。

  装修免租期满后第一日即为计租起始日,乙方应自计租起始日起正式营业。

如乙方未按约定开始营业的(甲方原因除外),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租金外,每迟延一天,乙方还应支付人民币元/天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为止。

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的围档(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如有)。

乙方因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时接收租赁区域或不能按时完成装修)延迟开业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租赁区域,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和物管费,本合同自动解除。

  6.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区域,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

双方如未就续约事项重签合同的,本合同应按时终止。

  第六条租赁区域进场条件与装修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日支付下列款项:

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及物管费。

  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押金,共计为人民币元整。

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该租赁区域进行装修工作。

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并且在计租起始日起满一个月后,甲方将该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进场装修必须遵循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租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计租起始日起算租赁费用。

如乙方计租起始日不是当月1号的,则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基本租金=月基本租金/30╳当月计租日数;

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浮动租金以当月乙方营业总额为基数计算。

乙方计租起始日的下月租赁费用自1号起收取,双方租赁期限结束日不是当月最后一日的,参照前述方法计算当月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费用如下计算:

  第一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

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第二年:

  第三年:

  按浮动租金收取的,乙方同意执行甲方制定的“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七)。

如有虚假,乙方应按实补足租赁费用并应按上述基本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租赁费用应由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并汇入甲方帐户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其他帐户(甲方账户见本合同落款处)。

同时,乙方应在汇款后两天之内将汇款凭证连同乙方名称、租赁区域编号及付款详细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收款项的发票。

  物管费

  物管费为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收取。

物管费按元/平方米/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物管费包括在购物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公共区域提供中央空调的费用,以及向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园艺、公共设施(厕所、电梯、停车场)等相关的费用。

租赁区域内的管理、清洁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物管费按甲方不时制订、修订和通知的规章制度进行任何调整时,惟此调整不得违反政府有关法令,乙方须支付调整后的物管费。

其中,甲方对停车场内所停车辆不负保管、看护义务。

  4.开业推广服务费

  乙方同意负担开业推广服务费,计人民币元,此费用为一次性且不予退还,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日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的开业推广服务费后,将根据甲方经验在乙方租赁区域附近其所在门店为乙方的开业作推广服务(甲方可选择海报、张贴宣传纸或其他形式进行),并在租赁期限开始后30天内完成(简称开业推广服务期)。

乙方对甲方的开业推广服务有检查义务,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完成开业推广服务的,乙方应在开业推广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按时提出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开业推广服务,双方不再另行确认。

为简化管理,甲方有权销毁相关服务资料和证明。

  5.广告促销费

  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支付广告促销费人民币元或者每月营业总额的%(两者取高),此项费用与每月租赁费用一同缴交。

甲方收到乙方费用后,将与该门店其他租户上交的广告促销费一并统筹使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用于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及元旦等节假日的广告促销。

乙方对甲方的广告促销有检查义务,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完成上月广告促销服务的,乙方应在当月5号前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按时提出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开上月广告促销服务,双方不再另行确认。

  6.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卷帘门的制作安装等费用为人民币元/道(若有),该费用与履约保证金一同缴交。

  7.乙方可先支付甲方规定的押金租用甲方提供的POP架(若有),POP架租金根据“付款通知书”按月向甲方缴交,押金凭POP架和收据于撤柜后无息退还。

每月乙方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支付POP申请制作费(以甲方公司标准,根据“付款通知书”按月结算)。

若POP道具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同意照价赔偿。

  8.若乙方租用店内店外灯箱、外墙广告及店内电视媒体广告等,须另行支付使用费,并另行签订使用合同。

  9.对甲方组织策划实施的旨在提高甲方购物中心知名度,提高甲方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从而促进包括乙方在内的甲方购物中心整体销售的各项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必须配合并分担所有经费,分担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10.履约保证金(含商品质量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及保证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含商品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元。

乙方如超过本合同签订日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始终得以持有前述金额之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计利息。

  在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

  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租赁费用、物管费、租赁区域房屋修复保养费、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乙方迟延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扣款(含乙方撤柜/铺后情况);

  其他扣款。

  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天内,补足被扣金额。

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无人占据的租赁区域交还甲方。

履约保证金于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三个月后,乙方对于甲方无任何债务责任时无息归还。

如果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时及/或退场后,乙方应承担任何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金额,乙方须将其应承担的责任金额提交甲方或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如乙方不承担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将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就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偿部分进行追偿。

  合同终止且乙方退场后,乙方仍应负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索赔要求,并承担商品三包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若乙方不承担该项责任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自行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等问题而提出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项则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出。

本合同终止且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三个月之后,甲方在扣除因解决顾客投诉而支出的费用(如有)及损失赔偿费(若有)等相关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1.支付方式与收银方式:

  本合同签定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物管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如计租起始日不是该月首日,则乙方应按比例向甲方支付物管费。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以后每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赁费用、物管费及广告促销费用(如按月支付),由乙方汇入前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并到帐。

乙方如延迟支付租赁费用、物管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用(若有)或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收银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采用:

□乙方自行收银方式;

□甲方统一收银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收银方式,乙方都应按法律规定向顾客出具乙方销售发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行乙方自行收银方式,同时双方约定基本租金和浮动租金两者取高收取的,乙方每日应将当天营业发票、收据或收银条存根的金额相加后提交一份营业报表给甲方,营业额以每一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于次月5日甲、乙双方对帐完毕后并由甲方开出催款通知书后5日内,即每月10日之前,乙方应付清上月的浮动租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条11款2)项先支付每月基本租金,基本租金与浮动租金的差额部分,与次月租金一同支付。

若乙方虚报或隐报营业额,乙方承诺赔偿甲方相当于个月基本租金及个月物管费的违约金,甲方如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如乙方虚报或隐报营业额二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的各类款项不予退回。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有私自收银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乙方发生两次或以上私自收银行为的,或者乙方私自收银累计达到_______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的各类款项不予退回。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行甲方统一收银的,乙方每日的营业额则由甲方统一收取。

如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银行POS系统的,乙方须负担交易额1%(国内卡)、3%(国际卡)刷卡手续费(如银行费率调整,甲方有权作相应调整)。

乙方每月营业额以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双方应于次月三日前对帐完毕,乙方应于次月五日前开立正式发票给甲方。

甲方扣除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物管费、公用事业费等)后,于次月20日前以汇款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及时开立发票给甲方,则甲方将延迟付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的余款,则汇入乙方帐户(乙方账户见本合同落款处)。

  第八条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乙方任何户内标牌和店门标识都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使用,公共区域及户外的指示标牌(若有)由甲方统一制作,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出具的收据,在每月_____号至甲方或甲方购物中心,向甲方支付租赁区域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费、POP费用)。

公用事业费系乙方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热、电信、垃圾处理费等由社会公共事业部门收取的费用。

倘若乙方未能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费用、物管费、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公用事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追讨欠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第九条租赁区域修缮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区域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区域或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对租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区域墙壁、天花板、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所需的全部费用。

因乙方施工导致租赁区域产生缺陷的,应由甲方安排修复,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除租赁区域内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在装修施工前十个工作日,将两套装修图纸、工程设计方案、装潢效果图和工程配量图提交甲方审核。

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如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租赁区域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装修结束后,应待甲方检验认可后方可营业。

  在装修施工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管理手册》(附件六)的规定,向甲方出具投保的书面证明。

乙方的投保独立于甲方的投保案,乙方按规定投保的义务,不因甲方在保险方面的任何安排而予免除。

  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须遵守保险合同、《管理手册》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按照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其他工程,乙方可自行聘请施工单位施工,但乙方在与其聘请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须将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核。

  乙方应保持租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区域的整个内部、店铺地面涂料、墙身、地板、天花板的内部涂层、其他粉饰材料、底层和其他固定装置和附属装置,如门、窗、电气设备、空调装置和管线等)良好、清洁、牢固的状态和条件,随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粉刷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负责对购物中心的全部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修及保养。

  甲方维修租赁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乙方阻挠维修工作而产生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将租赁区域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方(正常磨损除外)。

乙方拆除自行添置的设备(如空调机)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须经甲方验收认可,方可退场。

如因乙方违反本项规定导致甲方必须进行修复工作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禁止转租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

  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将租赁区域变相转租给第三方;

  与第三方共用该租赁区域。

  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区域管理

  为切实维护甲乙双方及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承租租赁区域应遵循甲方关于商品、服务、人员及甲方购物中心规章、制度等内容的管理(详见附件六《管理手册》)。

  乙方应尽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以经营者的身份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区域范围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除非本合同明确规定,甲方无需进行任何维修工作,亦无需对该租赁区域和其中任何设施进行保养。

  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区域或购物中心内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发生灾祸,致使租赁区域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空调、暖气、水、电、煤气等供应中断;

  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给乙方或其他租户或承包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侵权方直接赔偿。

  因甲方改建、改造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该租赁区域或公共区域不能使用,或造成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水准下降的。

  第十三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本合同的变更: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个月后,如甲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经营结构调整需自用该租赁区域),需提前收回部分该租赁区域或变更租赁区域位置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个月后,如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交部分该租赁区域的,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2.本合同的解除: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个月后,甲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经营结构调整需自用该租赁区域),需提前收回全部该租赁区域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不需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

本项所约定的期限,已充分考虑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投入等情况;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个月后,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交全部租赁区域的,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解除:

  倘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火灾、战争、动乱或其他自然灾害,使甲方购物中心严重损毁,且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长达六十天以上,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仅需将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缴但未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及物管费无息退还予乙方。

  4.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

  因出现非甲方可控制的情况,使租赁区域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的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连续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区域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

  5.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况:

  乙方拖欠应付费用,拖欠超过10天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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