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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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paperisdividedintothreeparts:

introduction,textandconclusion,totallysixchaptersIntroductionmainlyexpoundedthesignificanceofthestudypurpose.Thetextisdividedinto

fourchapters:

Chapter1introducestheoriginofarchitectsandtheirdevelopment,theprofileof

architecturaldesignunits,aimingtopositionthescopeofthispaper’smainissues;

andlistedthe

liabilityofarchitectsandthedesignunits,showingChina'

sexistinglawsandregulationssystem

onthearchitectsandthedesignunitsliability.IntheChapterII,developedcountriessuchasthe

UnitedStatesandBritainwerelistedonthearchitectsandthedesignunitsinthemanagementof

theframeworkoflaws,whoseexperienceandpracticeChinashouldberaisedfrom.Thethird

chapterbycomparingChina'

slawsonregisteredaccountants,andpersonsresponsibleforthe

malpracticeliabilityoftherelevantprovisions,summedupexperienceandimprovelawstodraw

onthearchitectsandthedesignunits’liabilityregulation.Textofthefinalchapteristointroduce

thedesigninsurancesystem,inlightofChina'

sactualsituationandprobedesigninsurance

systeminourcountry'

sdevelopmentsituation.ConclusionfocusontheconstructionofChina'

s

buildingdesignindustryliabilitysystem,accordingtothisstudy,inlightofChina'

sstatusquo,

thispaperfinallymaketheschemeoftheliabilityofarchitectsandthedesignunitsincludedin

thefuturearchitectslaw

KeyWords:

ArchitectsDesignUnitsLiabilityDesignInsurance

II目录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目录…………………………………………………………………………………………………………Ⅲ

1绪论……………………………………………………………………………………………………

(1)

2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2

2.1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概况…………………………………………………………………………2

2.2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5

2.3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对于建筑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8

3美英建筑设计市场的法律规制比较及借鉴……………………………………………………………11

3.1美国建筑设计市场的法律规制………………………………………………………………………11

3.2英国建筑设计市场的法律规制………………………………………………………………………14

3.3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18

4其他行业的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21

4.1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21

4.2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22

4.3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24

5我国建筑设计民事赔偿责任的解决机制?

?

设计保险制度…………………………………………28

5.1设计保险的概念、作用………………………………………………………………………………28

5.2建筑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各国的开展情况………………………………………………………29

5.3我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30

5.4设计保险在我国发展展望……………………………………………………………………………32

6结论:

构建我国建筑设计法律责任体系………………………………………………………………34

参考文献……………………………………………………………………………………………………41

后记…………………………………………………………………………………………………………43III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1绪论

随着中国的飞速进步,中国的建筑工程事业正蓬勃发展,楼价的狂速飙升更是刺激着

整个建筑设计行业。

加上中国与世界市场逐渐接轨,中国建筑市场成为世界著名设计公司

和设计师的热点地区,建筑设计方式、设计体制的碰撞与冲突亦随之突显。

然而,在建筑

设计行业如此兴旺的大背景下,我国却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

这严重制约了整个建筑设计行业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近年来建设的坍塌事故时有

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一些民用建设工程特别是安居

工程,质量问题屡禁不止;

更令人担忧的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许多质量问题,就是已

经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存在大量的质量纠纷,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整个结构安全的

重大隐患。

建筑设计,作为建筑工程基础的前提工作,尽管不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

唯一原因,但全面、严格的规范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却是当前法律应该解决

的重点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法规,建筑质量被划入

质量法律体系之中。

虽然我国质量法律体系已经初步确立,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统率的,集《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一体的质量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质量管理方面的,而关于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

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比较少。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

年版)等相关法律依据,粗略规定了建筑设计师及建造活动中其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尝试首先从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现状、国内法律规定等方面剖析设计行业存在的问

题,接着从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等方面探讨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

律责任,同时借鉴美英建筑设计市场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制以及其他行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

定,昀后结合我国实际构建我国建筑设计行业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寻求解决机制。

1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2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2.1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概况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建筑设计单位是建筑设计师的集合,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的主体,

建筑设计师的行为直接导致产生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

1

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结果,即法律责任。

然而,鉴于中国职业建筑师的体制建设还未完

成,加上这方面的法制条件也不完善,建筑设计单位成为上述的“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下面本部分将概述建筑师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我国建筑设计单位的概况。

2.1.1职业建筑师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职业化的“建筑师”成型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

随着资本主义

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特别是工业化移民带来的城市膨胀为土地投机和建筑商品的开发注

入了无限的活力和无法抑制的贪欲,经济性第一次成为建筑的一个重要要素,艺术品味被

日益增多的客户、顾客的需求和消费主导建筑的评价尺度所代替,以往贵族与匠师之间的

信赖关系被普适的社会契约所取代。

在这个时代应运而生的现代职业建筑师,正是以职业

代理人和专业设计者、监理人的诚信和专业能力为基础取得社会认同的。

因此,职业建筑

师的本质是以被认证的自由职业的形式,独立、公正地维护职业的诚信(包括技术上和效

益上),以公共监督人和中立协调人的身份保证建造过程的公平与公正,从而保障公众和

2

业主的利益不被专业化的手段所侵害。

在现代建筑师的诞生地英国,尽管1791年就成立了“建筑师俱乐部”,1834年成立了

34

RIBA的前身IBA?

英国建筑师协会,但建筑师的参加比例在19世纪仍未足10%。

IBA于

1866年被维多利亚女皇授予“皇家”称号,成为RIBA。

19世纪60年代RIBA设立了考试

委员会,并于1863年开始了首届自由参加的建筑考试,出版了昀初的建筑师建筑合同条

款标准,以提高建筑师地位为中心展开了各种活动。

1900年RIBA公开出版了昀初的职业

行为道德纲领。

RIBA正是利用入会资格标准、职业行为道德纲领和建筑师的垄断命名来确

5

保建筑师的能力、诚信和尊严。

随后,法国于1900年在巴黎成立以职业化的注册资格的

6

社会承认和推广为目标的国际建筑师会议ICA;

1911年的罗马大会通过了要求各国制订建

7

筑师注册法规的决议。

国际建筑师协会于1948年6月28日在瑞士洛桑成立,其宗旨是联

合全世界的建筑师,建立起相互了解、彼此尊重的关系,交换学术思想和观点,在国际社

2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会代表建筑行业,促进建筑和城市规划不断发展,并确定建筑师的职能和职业范围,积极

支持各国的建筑师组织维护建筑师的权利和地位。

对于职业建筑师制度,1996年在国际建

筑师协会巴塞罗那会议上全票通过的《国际建协推荐的建筑实践事业制度国际标准的协

定》中明确了建筑师的职业制度原则,同时,职业制度的原则通过法律、道德准则、限定

职业行为的方式建立,即职业制度的标志是“严格的准入,公开的、标准化的资格认证,

8

道德行为准则的公开化和政策化”。

从建筑师职业的历史发展来看,建筑师是为了保护在

建设投资领域的业主的弱者地位,为降低建设投资、建筑商品生产销售的门槛,保障建筑

和城市环境利益的昀大化和昀佳平衡而产生的。

而我国现代意义的建筑学的引进,以及中国人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活动、建筑教育的开

展则始于“西学东渐”的清末,成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而得到正式立法认可的建筑

师的职业化可以说是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的事情。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建筑师条例》,次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承认了

并实施了国际通行的建筑师资格注册制度,规定了建筑师的职业、资格和权利义务,标志

着职业建筑师制度在中国内地的开始。

但是对比前述国外建筑师制度的发展,我国的注册

建筑师行会在组织和作用上仍是建筑学会的一个下级支部,对建筑师职能的详细规定和对

权利义务的研究界定还未展开,也就说,中国职业建筑师的体制建设还未完成。

2.1.2中国建筑设计单位的概况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体制源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大规模国家建设和学

习原苏联的政治经济运动。

1952年开始成立综合性的国营设计公司,并于1955年将各地

的建筑设计院逐步改为工业建筑设计院,并以国家事业单位的形式接受国家设计任务的下

达和设计经费的拨款,承担政府的技术管理职能,形成了我国目前设计院体制和设计制度

的基本框架。

1953年成立的中国建筑工程学会,其着眼点是如何充分利用建筑设计师的专

业技能和集中国家建筑技术力量以保障国家基础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因而,学会组织也是

国家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的延续,其主要负责人均为国家建设管理部门的官员,学会

也从1958年起直接挂靠在国家建设工程部下接受其领导。

在这种体制下,建筑师的设计

和技术资格完全是国家垄断、分级管理的,行使有限的专业决策建议权和质量监督权。

1979

年我国提出了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企业化,于1983年起明确提出勘察设计

单位要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并从1994年起至1997年完成工程设计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以建设市场为导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建筑设计及咨询服务,向国际惯例的设计企业靠

3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拢。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及其《实施细则》

(1996),注册建筑师制度于1999年1月正式实行。

注册建筑师条例界定了建筑师的设计

垄断权和行业组织权,这是我国学习国外职业建筑师制度并引入国内的结果。

与发达国家

的职业建筑师体制相比,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单位体制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目前实施的设计单位分级标准是从1998年1月起执行的建设部《建设工

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设计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分级的标准是?

设计单位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配备;

完成项目的能力;

技术水平;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注册资本。

同时规定实行国家和地方的两级审批制度?

甲、乙两级由国务院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丙、丁两级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资质甲级乙级丙级

从事设计行业工作经验6年4年3年

骨干中建筑、结构、机电专业的人员比例8:

8:

106:

6:

8共10人

注册资金100万50万20万

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注1、1

3、31、1

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3、3

9

表1:

建筑设计院的分级标准

(二)建筑师的业务执行必须在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并不能超越设计单位的设计业务

范围。

建筑师的注册也必须出具设计单位的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建筑设计服务市场的主

10

体是设计单位,而且通常是国家或源于国家的集体性的、综合性的设计单位,建筑设计

只作为设计单位的一个专业存在,建筑师仅是其中的一类专业人员,不能直接参与设计,

11

更不能直接以独立职业的方式自由起业。

(三)单位依附关系和设计的国营性质实际剥夺了建筑设计师的维护技术公正的社会

作用,这是不同于国际惯例的做法。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还是以设计院或公司为基本单位管理设计企业和建筑师,欧

美惯例的职业建筑师的独立执业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建筑师并不能成为建筑设计

服务市场的主体,更不能承担建造过程中公平、公正的第三者裁判和社会监督的职能。

此,本文所探讨有关建筑设计之责任承担者除了建筑设计师还有设计单位。

实际上,设计

4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单位承担了主要的法律责任。

2.2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

正如前文所说,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行为直接导致产生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

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结果,研究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

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义务。

2.2.1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承担的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

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2002年版),粗略规定了建筑

12

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义务:

13

1业务内容标准合同中除了规定的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外,还有以下内容:

建筑设计师在交付设

14

计资料后参加相应的审查及调整,并对委托人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

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筑设计师不得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但是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15

2技能义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

责。

建筑设计师必须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时间,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委托

人的要求,并对其签字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

技术处理方案5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16

3单一单位义务

17

建筑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单位执行业务。

4公正与诚信义务

建筑设计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筑设计师不得

18

允许他人冒名执业。

建筑设计师必须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经济资料

19

20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5赔偿责任

建筑设计师因为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

费。

损失严重者根据设计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实际损失费,比例由建筑设计师与委托人协

商。

21

赔偿由设计单位直接承担,但设计单位有对署名签字的设计人追索的权利。

2.2.2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关系必须承担以下相

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

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4条以“违反本条例

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也有类

似粗略规定。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昀严厉的一种,只有建筑设

计师及设计单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法

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有关部门

22

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6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设计师及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

23

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

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

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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