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流程及要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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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另需提交办理到业主名下的申请,并加盖公章]。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实地查看)——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
1、涉外项目是指建设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已实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五城区(含高新区)单位、开发企业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应出具白蚁防治实施证明,不能出具的,登记部门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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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5、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派出所地址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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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确权
3、农房证及转征后的国土使用权证;
4、关于申办登记房屋是否属转征范围的证明(原乡政府、现街道办事处、征地单位出具);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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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自然人姓名变更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
4、记载申请人曾用名的户口簿,若户口簿未记载申请人曾用名,无法核实是否属更名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关于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
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需持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申请。
非自然人名称变更登记
4、企业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更名通知书,涉及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工商更名查档资料,机关及事业单位须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改制更名的,需增加复审环节。
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4、派出所地址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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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登记
4、其他必要材料[如:
(1)有必要的提交房屋分割平面图及面积测绘报告;
(2)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派出所地址证明;
(3)房屋布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平面图、消防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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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登记
3、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如: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2)买方若涉外,需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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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登记
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赠与、受赠公证文书;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1、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需持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申请。
2、房改房及经济适用房赠与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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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分户登记
2、被拆迁人有效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单位提交);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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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过户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提交,可由法院在裁判中宣布原所有权证书作废);
4、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必要的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平面图,如为非住宅转移,需提交整层平面图]。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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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登记
4、继承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应一并提交);
5、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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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出售、互换、拍卖登记
4、买卖、互换合同,拍卖的需提供委托拍卖合同(可提交拍卖公司盖章的复印件)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7、其他必要材料[如:
如为部分转移,需提供整层平面图(标明房屋位置、界址点及面积)及经测绘审核归档的面积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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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房产划拨、移交登记
4、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移交协议(属军队移交地方的须提交总后勤部批准文件);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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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合并(兼并)、分立(分离)登记
4、合并、兼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及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原企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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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登记
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或包含财产分割内容的法院生效离婚判决文书);
5、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文书、调解书)原件;
6、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由税务部门在相关资料上盖免税章;
7、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1、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文书、调解书)原件遗失的,到民政局(或法院)查档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文书、调解书加盖法院公章);
2、协议离婚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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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购买登记
4、房改办监章的房改购房合同及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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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登记
1、成都市房屋登记申请表(地方经济适用房须由省(市、区)房改办在备注栏盖章);
4、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购房合同及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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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完善产权登记
4、房改办监章的产权转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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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退房登记
2、退房申请(格式申请,须由产权人及配偶签字);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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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
3、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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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3、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有必要时实地查看)——载入登记簿——发证
1、登报声明需明确补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详细地址及产权证监证号;
2、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
3、开发企业办理大产权补证的,如该大产权证已有房屋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则需提交剩余房源的清册及书面保证书,经实地查看后与申请人共同确认面积,不再补发新证,对确需补证的按个案处理;
4、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需持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申请;
5、对大产权补证的增加复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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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后办理注销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2、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灭失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1、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载入登记簿
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标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他项权证书。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载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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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
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如: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抵押权更正登记
1、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1)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他项权证书;
(3)所有权证书上记载了他项权利信息摘要的还应提交所有权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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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成都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表;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如:
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已销售房屋抵押登记的书面承诺)。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若存在隐名共有人应先增加共有人。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房屋买卖合同;
5、申请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有必要时实地查看)——载入登记簿——发证
1、已载入登记簿的房屋方能办理。
2、中心城区的房屋买卖合同须经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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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楼梯间面积登记
4、拆迁单位或原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加楼梯间面积证明(权利人签字认可);
5、其他必要材料[如:
若为房改房,提交省(市、区)房改部门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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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材料;
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有必要时实地查看)——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
已载入登记簿的房屋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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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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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抵押权登记
5、主债权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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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
3、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1)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他项权信息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因被担保债权额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2、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若存在隐名共有人应先增加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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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登记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他项权信息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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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在建工程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9、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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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的材料;
5、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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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若存在隐名共有人应先增加共有人。
2、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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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如:
(1)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