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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

八、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第五条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

第七条用火作业危害识别:

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等),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地

一、一类基本建设工地:

㈠其建设单元虽然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

㈡其建设单元虽然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

㈢其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工地或其建设单元虽然未进行“中交”,但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或其他重大危险源≤30米或在防火间距内;

㈣已经“中交”的建设单元,但遗留尾项需要处理的单元其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或其他重大危险源≤15米或在防火间距内。

二、二类基本建设工地:

指其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建设工地。

第九条生产单元

一、一类生产单元: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及其它各生产单元,包括:

㈠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

㈡已运行的罐区(凡该单元罐区有一个罐及气柜已进入或进入过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即为已运行的罐区)防火堤或封闭管理区内;

㈢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输粉管道、煤粉仓、制粉系统及易燃固体料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

㈣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

㈤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

㈥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㈦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

㈧切出运行,经吹扫、置换、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㈨切出运行,经处理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㈩危险化学品库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

二、二类生产单元:

㈠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㈡系统管网及两侧10米以内区域;

㈢铁路作业站及台、仓库、车库及其它固体易燃品装、卸站台等。

第十条检维修作业

一、特类检维修作业:

㈠一类生产单元中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氧气的容器等设备、管线上带压开孔及其它检维修作业;

㈡切出运行,经处理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㈣在运行的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㈤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等设备内检维修;

㈥在罐底进行热作业。

二、一类检维修作业:

㈠在一类生产单元进行的检维修作业;

㈡在一类基本建设工地进行的检维修作业;

㈢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用火作业。

三、二类检维修作业:

㈠在二类生产单元进行的检维修作业;

㈡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一类生产单元;

㈢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检维修和喷砂防腐作业(不包括在罐底进行热作业、罐外用火作业);

㈣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单元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㈤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四、三类检维修作业:

在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除特类、一类、二类检维修作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其中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厂区道路(以两侧路基为界)包括在内;

不包括系统管网及两侧10米以内区域]

五、四类检维修作业:

在各检维修厂房内进行的检维修作业。

第三章:

用火作业分级与用火作业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分级与用火作业有效时间

用火作业分五级;

级别与用火作业有效时间如下:

㈠特级用火作业:

特类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

当日下午正常下班时间(非倒班时间)至次日早晨正常上班时间在一类生产单元中进行的检维修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㈡一级用火作业:

一类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㈢二级用火作业:

二类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

㈣三级用火作业:

三类检维修作业;

㈤普通用火作业;

四类检维修作业、二类基本建设工地的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

在三级以上检维修作业区域内,不允许进行普通用火作业。

第四章:

用火申请、监护、确认、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特级用火作业:

㈠由用火所在生产单元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副主任(中心副经理)级、主任(中心经理)级负责人]申请;

申请人对不能保证用火安全的特级用火有权拒绝申请,可向安健环部申诉或越级申诉,提出召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确定方案或停工处理等意见;

㈡由用火申请人作为第一监护人,同时指派其他监护人(最少一人);

㈢由用火申请人通告生产操作人员并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

㈣由用火申请人向确认人现场交底;

㈤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含施工班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确认,并安排人员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㈥由安健环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一级用火作业:

㈠一类生产单元的一级用火作业:

1由用火所在一类生产单元经考核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含主管、专业工程师、副主任)申请,安排生产操作人员落实相应的现场安全措施,并指派监护人;

2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含施工班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确认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3由用火所在一类生产单元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副主任(中心副经理)级、主任(中心经理)级负责人)审批;

抄报安健环部备案;

㈡一类基本建设工地的一级用火作业:

1由一类基本建设工地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含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项目经理)或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含施工队长、专业工程师)申请并指派监护人。

(项目经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理;

项目负责人按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2由用火所在一类生产单元经考核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含主管、专业工程师、副主任(中心副经理)级]确认;

3由用火所在一类生产单元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副主任(中心副经理)级、主任(中心经理)级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二级用火作业:

二类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

1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含施工班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申请。

2由用火所在或管辖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含班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主办)确认并指派监护人;

3由用火所在或管辖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含主管、专业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副主任(中心副经理)级、主任(中心经理)级]审批;

由审批单位自行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三级用火作业:

三类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

1由经考核合格的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指派监护人;

2由管辖区域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确认;

3由管辖区域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审批;

第十五条普通用火作业:

一四类检维修作业

㈠审批条件:

1各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防火安全责任制》;

2各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3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许可证”;

4必须设置必要地消防设施和器材;

5经审批过的用火证应在作业现场明显的位置悬挂。

㈡审批:

1由经考核合格的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2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确认;

3由所在单位报经消防队审核同意;

4由安健环部审批并备案。

二二类基本建设工地的用火作业:

1必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的规定。

2必须贯彻《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0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管理办法。

1由二类基本建设工地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申请;

2由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确认;

3由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用火申请、监护、确认、审批人职责

第十六条用火申请人职责:

㈠用火申请人应掌握用火部位的工艺流程、设备、环境等特点;

㈡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必要时制定补充相应的应急措施,附在用火作业证上;

㈢了解、检测分析用火部位环境安全情况。

联系并安排检测分析,对用火部位、用火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含空间、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高空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对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包括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并开检测分析单。

㈣指派监护人:

1监护人必须是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不得安排怀孕女员工、徒工、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或无“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的员工担当监护人;

2运行装置高空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安排监护人进行监护,其中地面必须设立一名监护人;

3大检修作业时,直线可视距离≤30米时,同一监护人可同时监护三处及三处以下的用火作业(不包括一级用火、特级用火)。

第十七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㈠必须参加由各单位安健环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㈡有本岗位的操作合格证;

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㈢用火监护人必须到现场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严格监督执行“三不动火”,用火监护人需要离开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用火作业人停止用火;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收回用火作业证;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㈣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用火,及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㈤用火监护人在监护时必须佩戴防火监护员袖标,用火点必须悬挂用火标识或进行隔离警戒,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证备查;

(防火监护员袖标,用火标识由各单位安健环部制作);

㈥用火结束后,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

第十八条用火确认人职责:

㈠逐项审核用火作业证中安全控制措施,并补充相应控制措施;

㈡与用火申请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㈢协调用火作业期间的生产运行或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用火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

第六章:

用火作业证及用火作业人

第二十条用火作业证

用火许可证是用火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用火审批单位必须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1一张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证)、二人或二人以上(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五份,分别由用火申请人、用火监护人、用火审核人、用火作业人、主管领导各一份;

1一张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证)、一人或一人以上(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四份,分别由用火监护人、用火审批人、用火作业人、安健环部备案各一份;

1一张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证)、一人(用火监护人);

2一式三份,分别由用火监护人、用火审批人、用火作业人各一份;

审批人存档统计;

㈤普通用火作业:

1一式三份,分别由用火单位、消防队、用火审批人各一份;

2用火单位必须将用火证悬挂在单位中。

第二十一条用火作业证的废止

㈠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证同时废止。

㈡超过用火作业有效时间的用火作业证;

㈢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及有关领导检查。

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情况时,检查人员有权停止用火、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㈠电、气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者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备查;

㈡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

对违反“三不动火”原则行为,有权拒绝用火;

㈢用火人应检查好作业的设备设施完好及相应措施的落实,严格遵守“焊工安全通则”

的各项规定;

㈣用火人必须在划定的用火区域内用火;

㈤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证”备查;

㈥用火结束后,用火人检查无余火,在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用火作业通用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控制措施

㈠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必须将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

㈡特级检维修作业的用火作业必须保持设备、管线为微正压;

㈢特级检维修作业的切出运行,经处理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1必须首先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

2首次切割、打孔、开口等,必须采用不产生高温、火花的机具作业;

然后再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㈣生产单元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生产单元各类设备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及氧气均应彻底送至本单元外罐区,并加盲板与生产单元隔绝;

㈤在生产、储存、输送过可燃介质或易分解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上用火作业,除特级检维修作业外:

2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自上而下依次打开设备人孔和排空伐,通风换气;

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在可能积存可燃介质的设备、管线内用火应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积存可燃介质时,应采用水和蒸汽蒸煮、氮气惰化、空气置换等进行处理,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在允许充水的设备管线中确认充满水的情况下,可以用火。

㈥受限空间作业用火,除必须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外,必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强化检测分析工作;

㈦用火环境:

1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并经检测分析合格;

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干净,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

2下水井、管沟、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窜入用火点周围;

3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用火必须对环境随时进行检测;

4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和氧气,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涂等施工作业;

5罐区用火时,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检查周围设施无泄漏,污水系统封堵严密,分析检测数据符合规定要求;

用火点位于防火间距外且处于下风向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6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

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对应的地面也必须有监护人。

㈧所有各类水系统设备、管线内、外动火,为防止“厌氧菌”产生的易燃气体发生爆燃,必须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㈨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2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其设备、管线等必须与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㈩装置生产波动或开停工期间不影响生产操作和运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各生产单元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火作业单位安全控制措施

㈠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一禁止”即:

无合格的用火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风力大于五级(≥10.8米/秒,≥39公里/时)时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㈡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㈢气焊作业时,使用的乙炔必须是乙炔气瓶;

焊接场地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

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m,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㈣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㈤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㈥用火开始前,应检查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

用火结束后,检查周围环境,不得留有余火。

㈦必须遵守焊工安全通则其它安全规定。

第七章:

用火作业的检测分析

第二十五条

一、用火作业检测分析权限及设施

㈠各类用火作业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校验,使用中发生操作错误进水、汽或液体等介质时,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后方可行使用;

其中便携式监测报警设备由安健环部负责管理;

㈡各类检测分析记录必须认真填写,检测分析记录单作为用火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填入和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检测分析人对检测分析结果负全责;

㈢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测分析部门(质检中心、化验室等)的检测分析一律采用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24小时)。

检测分析部门负责:

1各生产单元开、停工吹扫、置换、处理后的检测分析工作;

2进入受限空间用火等作业的首次检测分析工作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求的其它检测分析工作;

3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分析工作;

4安健环部及各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检测分析工作。

㈣各生产经营单位经板块公司安健环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便携式监测报警仪监测资格证》的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各生产单元管理人员(含主管、副主任、主任)负责环境及其它时间段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进行检测分析的工作;

㈤用火作业检测分析使用的便携式监测报警设备必须是“泵吸式”便携式监测报警仪;

二、用火作业检测分析指标与时效

㈠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㈡氧含量19.5%一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接触限值;

㈢设备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未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㈣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半小时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

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第八章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的规定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一类生产单元(以下简称生产区域)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证,并遵守下述规定:

㈠车辆必须配带经安键环部批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尾气阻火器,不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㈡停工检修的生产区域按普通用火执行进车规定;

㈢车辆不准停放在下水井、排水沟上;

驾驶员不准远离车辆,要保证随叫随到;

㈣当生产区域发生油气、可燃粉尘泄漏时,机动车不准驶入生产区域,在该生产区域的车辆熄火停止行驶,不准打火发动,必要时需须组织人力将车推出现场;

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不准在生产区域修理和试车,须立即移出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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