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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玩忽职守

政治风险:

战争

经济风险:

经营不善、决策失误

第三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

二、概念

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一)理解

1、风险管理的主体——经济单位,包括社会、企业、家庭

2、风险管理的内容——识别、估测、评价风险,选择风险处理技术

3、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最小,安全保障最大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步骤)

第一步风险识别:

对企业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第二步风险估测:

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估计和预测

第三步风险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研究风险等级

第四步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其技术有控制型和财务型

第五步效果评价:

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的分析、修正

三、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技术——避免、预防、抑制

目的:

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程度

1、损失避免(损失规避)

(1)含义:

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或中途放弃某些风险活动——处理风险的消极处理

(2)使用条件:

双高风险

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

(3)局限性:

有些风险无法避免——破产、早逝

避免在经济上不适当

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2、损失的预防(防损)

在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

(2)适用条件:

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

(3)损失预防的措施:

工程物理法、人类行为法

3、损失抑制(减损)

在损失发生当时或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目的在于通过事先的财务安排,解除人们对损失的担忧,保障经济的稳定性

1、自留

(1)含义:

风险的自我承担,经济单位将风险损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能力进行承担的风险处理技术

(2)形式:

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3)适用条件:

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

(4)财务处理方式:

由当前现金流量提供损失补偿

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

安排应急贷款

3、转嫁

经济单位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处理方式

(2)形式:

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

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用于投机风险)

合同转嫁(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3)适用条件:

频率高、损失额大

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风险管理工具概要

损失频率

低高

风险承担

也可:

防损

减损

损失控制

自担

规避

保险

转移风险

风险避免

损失预防

损失抑制

损低

度高

四、保险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1、从对象上看:

风险既是保险研究的对象,也是风险管理的研究对象

2、从方法论上看:

保险与风险管理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

3、保险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

4、风险管理的技术制约保险经营效益

第四节可保风险

一、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1、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偶然性风险(非必然的风险)

3、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4、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量)

5、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本章重要概念

风险纯粹风险风险管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风险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并分析这种关系为我们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什么帮助

2、简述处理风险的手段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3、如何理解保险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4、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所以是有险必保”,对此你有和看法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

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区分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一节

一、关于保险定义的学说

二、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引发的的经济需求进行补救或给付的行为。

空间上的分散——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的损失平均分担给全部投保人来承担。

时间上的分散

(一)从经济角度看

(二)从法律角度看

第二节保险的特征

一、特征

1、经济性——筹集资金,用于经济补偿

2、互助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3、契约性——保险双方的保险关系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

4、科学性——保险基金的筹集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

二、保险与其他类似制度及行为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险

1、实施方式强制自愿

2、依据法律合同

3、经办主体及目的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保险公司,营利性

4、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不对等,工资水平等价交换

5、资金来源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保险费

6、给付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由保险费决定

7、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劳动者个人意志和能力

(二)保险与救济比较

相同:

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补偿不超过损失

不同:

救济保险

1、给付对象所有受灾者;

生活困难者被保险人;

受益人

2、给付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保险公司

3、群里义务对等不同单方施舍行为权利义务对等

(三)保险与储蓄比较

相同点:

以现在的资金为将来作为准备,保障经济稳定

储蓄保险

1、经济关系不同货币信用范畴;

自助行为非货币信用范畴;

互助合作行为

2、目的不同预计费用支出意外灾害事故损失

3、支付与反支付对等关系不同对等;

确定不对等;

不确定

(四)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依据偶然事件的发生

不同赌博保险

1、条件不同无须可保利益;

可获额外利益须有可保利益的要求;

不能获取额外利益

2、目的不同图谋暴利对付纯粹风险;

获得经济生活安定

3、机制不同个人行为;

损人利己互助共济;

利人利己

4、后果制造风险;

增加不安定减小风险忧虑;

保持经济安定

第三节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保险产生的基础

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出现,货币的出现及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最早的险种

1、萌芽——共同海损分摊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2、初级形式——船舶合货物抵押借款

公元前800—700年船舶与货物抵押借款

3、发源地—意大利

1347年意大利商人出立的船舶保险单是现在世界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单

意大利——英国(伦敦劳合社)

(二)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15世纪,德国的火灾基尔特

2、1666年,伦敦大火,次年巴蓬开办承保火灾的营业所,因其使用了差别费率,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3、1752年,美国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第一家火灾保险社

(三)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制度

2、16世纪德国有了儿童强制保险

3、17世纪法国的“佟蒂法”是养老年金的起源

4、1693年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1762年,由英国人漳浦和陶德森发起的人寿与遗属公平保险社(简称“老公平”),首次将生命表用于寿险费率的计算,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三、世界保险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保险发展的现状

1、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的险种不断增加(从寿险到责任险)

2、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

3、保费收入上升,业务竞争激烈

4、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市场逐步形成、扩大

(二)世界保险发展趋势

1、组织形式多样化

2、服务领域不断扩大

3、保险市场自由化

4、国际竞争激烈化

5、从业人员专业化

6、服务手段现代化

四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

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随英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而输入的

1、民族保险业创办时期(1865—1914)

1865年,上海“义和”是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企业,标志着民族保险业的开创

2、民族保险业发展时期(1914—1987)

3、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保险业(1927—1945)

4、民族保险业虚假繁荣时期(1945—1949)

(三)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立于发展

1、整顿改造旧的保险业,建立人民保险事业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2、人民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1950—1958)

3、国内保险业务的中断(1958—1979)

4、保险事业发展的新阶段(1980—)

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上海),成为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1992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深圳)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第一家外资公司(公众影响)

第三章保险的职能、作用与分类

第一节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摊损失补偿损失

派生职能:

融通资金社会管理积蓄保险基金监督危险

三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强制性储蓄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4、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经济效应

1、有利于社会在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

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5、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

6、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性质分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二、按立法形式分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

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德法早期)

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德国)

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美)

三、按实施方式分

自觉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

双方是自愿行为

按合同实施权利义务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为了规避逆选择)

全面性

统一性

四、按保险标的分

财产保险

广义:

人身险以外的一切保险

狭义:

财产损失保险

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给予补偿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

被保险人依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

意外伤害保险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条件

健康保险

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

五、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原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

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

共同保险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六、其他方式

按经营主体分

按投保单位分

团体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险

个人保险:

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

团体保险的特点

总保单

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

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

集团经验费率法

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分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

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一)保险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的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三)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格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保险责任的修改

(四)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五)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3、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4、保险凭证:

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声明事项:

对保险标的进行陈述——承保决策的依据

2、保险事项:

保险人的承诺,损失赔偿的条件

3、除外责任:

除外不保的情况,地点、风险、财产、损失

4、条件事项:

被保险人的责任

5、其他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保险合同三要素

一、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1、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资格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

2、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具备法定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承保人为特例

(二)关系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1、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资格条件:

是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若未指定,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

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被指定变更的

受益人放弃收益权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二、客体

三、内容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担,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达成协议

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成立即生效

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基本义务

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做真实陈述

2、交纳保费——法定义务

3、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

保险事故发生

4、防灾防损

保险事故发生前——防灾

保险事故发生后——防损

5、其他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最基本、最重要

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

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金、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检验费用

2、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书面或口头陈述,尤其是关于免责条款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保密义务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保单)的转让

财产保险单转让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程序

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二)内容变更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被保险人地址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投保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

(三)效力变更

1、合同的无效

2、合同的解除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终止后又重新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含义: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终止原因

1、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

2、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5、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四)专业解释原则

(五)其他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

诚实+信用

诚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像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存在原因

1、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含义:

狭义与广义

2、重要事实

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产生影响的事实

是否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产生影响

是否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收取保费产生影响

(2)证明重要事实的方法

风险增加法——重要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

影响损失法——重要事实造成承保财产损失的增加或灭失

3、告知的内容

4、告知的时间

5、告知的方式

(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客观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二)保证

1、含义:

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证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证合同条款

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2、保证的构成

3、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需列入保险合同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陈述,不是合同内容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事项在法律上均推定为重要事项,任何违反都将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事项需由保险人证明其为重要事项,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报酬权

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

2、禁止反言:

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想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构成保险人禁止反言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包括代理人)对某一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

投保方对该陈述的合理依赖

如果该陈述不具约束力,将会给投保方造成危害或损害

目的

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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