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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加强文物日常管护,文物保护单位各落实一名专兼职保护员,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各落实一名看管员,并竖立保护标志碑和文物界桩。

加大文物险情巡查,各县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险情排查不低于2次。

做好重点文物项目储备。

完成需要维修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五年规划及年度维修计划任务,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努力排除文物险情,维护文物完整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应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避免按照非文物工程的模式进行招投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文物保护应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文物保护工程应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保护性破坏。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建成XX市博物馆、XX三线军工博物馆并实现对外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特色专题博物馆建设,大力支持协兴XX东民俗博物馆、XXXX历史文化博物馆等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五年计划,分别对需要修复的馆藏纸质、金属、绢丝、陶瓷等文物进行修复。

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成XX市博物馆中心文物库房设施设备配备,文物保存环境全面达标,对全市现有的1299件馆藏珍贵文物配备专用囊匣。

加大文物征集力度,重点做好三线建设遗产、三线军工遗产征集,抓好各类重大活动实物、改革开放重大成果等建国以来XX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的收集和征藏,“为明天收藏今天”,提升全市文物藏品广度和厚度。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行政部门列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和保护措施滞后于保护规划的现象。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防止随意拆除和损毁。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的历史建筑或传统建筑,当地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其具有一定特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构件,应先满足当地文物部门遴选收藏后,方能拆除。

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依法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基建中发现有重大价值的古墓葬、古遗址,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确需异地搬迁保护或拆除的古墓葬,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县文物部门组织文物相关专业队伍实施。

需要拆除的古墓葬,优先满足XX市文物管理所收藏。

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搬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对社会力量自愿投资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国家捐献来源合法的文物,倡导民间合法收藏文物,严禁民间收藏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文物行为。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低票价或自行免费开放且社会效益好的非国有博物馆可适当给予经费支持或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重点补助市内重要文物的保护维修项目。

(五)加强文物安全。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安全管理网络,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的职责,切实落实文物安全措施。

推行政府购买文物安全服务,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员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库房的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大检查,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和巡查。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建设,提高文物安全的科技防护水平。

(六)加强文物执法。

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能。

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强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行政执法,避免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发生法人违法事件。

完善文物保护层级督查机制,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全市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

三、展示利用

(一)加大宣传展示力度。

抓住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文物保护利用的宣传力度。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中,以群众参与互动等形式对文物周边群众进行文物知识的普及和文物保护宣传。

XX市博物馆、邓小平故居陈列馆、XX三线军工博物馆、XX汉陶博物馆要结合自身特色,推出系列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陈列展览。

实施文物“走出去”战略,打造体现巴賨文化、红色文化、三线军工文化、南宋文化、佛教文化、XX山生态文化等XX特色的外展精品。

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利用文物开展课题研究,深度挖掘XX优秀传统文化,结集出版文物书刊,扩大XX对外宣传力度。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美丽繁荣和谐XX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

大力培育以邓小平故居、XX白塔、冲相寺、文庙、XX宝箴塞、XX安丙家族墓地、褒先寺、XX文庙、XX灵宝山石刻及古石桥、黄陵寺摩崖造像等为代表的特色文化旅游,打造以XX市博物馆、XX三线军工博物馆、邓小平故居陈列馆等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开发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弘扬传统文化,增加地方经济收入,改善民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将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予以资金保障。

注重提升博物馆展陈质量,推广智慧博物馆、流动博物馆,加强博物馆临时展览。

各级文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

党校、驻广部队、机关、事业、社区等单位和部门,要积极组织学员、军人、干部职工到市内各博物馆、陈列馆参观学习,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

(四)加快文博创意产业发展。

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纳入XX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探索建立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投入和激励机制,依托文博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产业经营人才,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

挖掘XX文物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具有原创文化、富有XX特色的高品质文博创意产品。

(五)加强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文物利用应建立在合理适度的基础上,以有利于文物保护和服务公众为目的,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在文物利用中,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物,不得对文物周边历史建筑进行大拆大建,人为改变文物的历史风貌和生存环境。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文物保护实行属地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把文物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地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的职能职责。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工作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文物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和经费使用绩效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重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用地的监管,征地拆迁时,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文物的征集和保护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要注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城市建设、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中的文物保护力度;

教育体育部门要在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文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旅游发展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

宗教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等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破案后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单位)要对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日常监管。

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

(三)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

加强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并严格依法实施。

将文物保护法及规章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文物、博物馆等有关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度化、常态化面向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机构保障。

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物管理职责不能缺位,管理力度只能增强不能弱化,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作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查力量,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三)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业务和文物安全守护工作的需要,各区市县、园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并逐年有所增加。

市级文物抢救维修经费XX年首期安排500万元,以后根据文物保护规划资金需求相应增加。

各区市县、园区也要按照文物保护属地责任,落实文物抢救维修经费。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要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

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人才保障。

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文博创意产业等文博行业紧缺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

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管理及保护机构工作力量,适当提高市、县级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建立基层文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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