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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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章程模板

 

北京劳动保障**学院章程

(核准稿)

 

2015年10月

序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3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4

第四章办学活动8

第五章教职工10

第六章学生、学员与校友10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12

第八章 学校标识12

第九章附则13

 

序言

北京劳动保障**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于1985年成立,2006年改制更名为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其前身是北京市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和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2011年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院校。

学校秉承“明理笃行、惟精惟一”办学宗旨,围绕“质量为本,创新为魂”办学理念,贯彻“精心、精致、精品”办学方针,以塑造“最令人尊敬的高职院校”为办学愿景,立足首都,辐射全国,依托行业优势,培养面向以首都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劳动保障**学院,英文名为BeijingVocationalCollegeofLabourandSocialSecurit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区惠新东街5号(南校区)。

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区南口路32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网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办学和发展规律,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有高尚道德情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核心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为社会公众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校坚持“质量为本,创新为魂”办学理念,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活动实施严格的、经常性的自我检查和考核,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估,同时与政府、行业和企业需求相对接,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教学内容、手段和技术,为学生提供完善、优良的学习环境和就业、创业成才所需的支持体系。

第七条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外合作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服务。

第八条学校组织和利用办学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面向“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开设专业以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老年服务与管理、城市安全运行维护等为主体,涉及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土建、制造、电子信息、财经、旅游等专业类别。

第九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令人尊敬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学校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需要,遵循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依法管理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

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督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学校章程;

(四)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八)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运行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校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开展招生、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安全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上级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向学校党委推荐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按照上级组织和校党委决议,聘任副校长、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账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

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该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校务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机构。

由校长、副校长、各内部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决定和部署学校的重要工作;讨论和研究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方案;通报情况,协调工作,讨论研究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决定;讨论需要校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校务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务会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认定;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

(三)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及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和企业专家组成,对学校专业建设、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表决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独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依法依规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联合设立理事会、职业教育集团等相关机构,共同开展合作办学、学术研究、校企合作、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培训中心、北京市实验技工学校、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与学校有附属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管理组织、行政后勤部门、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合作单位等机构之间职能发生冲突的,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

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十七条学校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生活和校园安全秩序而制定的办事规程,各级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都应遵守执行。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相应的法规、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纪委、监察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办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办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与培训。

同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在学校领导下,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能实训中心承担本校和北京市其他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实训,开展面向广大市民的职业培训;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培训中心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成人学历教育;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培训;北京市实验技工学校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全市独立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与考核。

学校要努力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新格局。

第三十条学校以培养具有一流的职业素养、德技双馨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目标。

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促进其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他们社会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籍是指学校依法录取,通过入学复查合格予以注册,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在学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不低于半年。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估。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推进智慧校园的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和学生创业基地。

第三十三条学校适应北京建设首善之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加快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实施集团化办学,并作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按照社会急需、特色鲜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强特色专业的品牌化建设。

紧贴首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人力社保行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布局重点建设专业,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

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深入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提高教师双师素质,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三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增强为社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学校科研工作坚持产学研一体化,服务于学校重点工作、职业教育发展和行业企业需要。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以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教育集团为校企合作的核心平台,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机构、企业和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区、行业、企业、社区发展服务,塑造学校良好形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师资培训、专业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是指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对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聘用部分外聘兼职教师及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实习实训、服务保障等工作。

受聘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多元资助体系、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学业发展与就业辅导体系、学生综合测评与奖惩制度、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不断改善学生学习、成长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妥善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学员是指按照有关协议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九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正式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且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学校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捐赠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指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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