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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勤人员);

其它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第四章

试简释就业上对性别具有选择性的3条合理理由与3条不合理理由:

(ppt没有)

合理:

1、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自行补充…….

不合理: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地域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章

1、简答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法合同的五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简述劳动合同无效的四种:

主体缺失:

合同当事人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劳动合同。

过程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违反公平: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简述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定义及其内容:

必备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不具备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以下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简述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完成以下关于医疗期的填空:

6、试简述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简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哪些: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与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按其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医疗补助费:

患病或非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费:

(1)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患重病的再增加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费。

(3)患绝症的再增加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

⑤企业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

⑥不依法执行经济补偿责任的用人单位,还应以支付金额为基数,多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1、完成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七章

1、工资的特征:

1、建立劳动关系是工资的前提;

2、工资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的;

3、工资是货币报酬,而不包括实物报酬;

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2、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重点)

《劳动法》第49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津贴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工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矿山下井津贴、高温津贴、野外工作津贴等。

(2)为特殊劳动和额外生活支出的双重性设置的津贴,主要有林区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为特种保健要求设立的津贴,主要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4)为补偿物价变动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等。

(5)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劳动者的津贴等。

6、关于企业拖欠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1、休息休假的种类:

1、1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连续2个工作日之间的工作时间3、公休日4、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8、女职工产假

2、年休假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法定节假日分类:

《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的决定》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2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3条:

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4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5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

: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7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8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女职工产假

《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章

1、简述我国劳动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述我国职工权利。

第49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51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52条: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53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十二章:

一、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概念

定义:

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察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狭义: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即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第十三章

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支付令申请的前提: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多个仲裁委独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更,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管辖的说明: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管辖的变更与争议:

仲裁委发现受理了非辖内的争议案件,应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仲裁委应依法受理。

如受移送仲裁委认为不属于辖内或与移送的仲裁委存在争议,则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存在异议的,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3、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

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知道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4)劳动者一方超过10人上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仲裁。

期间发生代表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为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着作为当事人。

(7)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合法原则:

有法律法规适用、处理程序、处理机构组成、处理期限等均应合法,只要出现一个环节不合法,则其调解、仲裁、审判结果均无效。

即便双方自愿自觉达成的协议,也无法律效力。

公正原则:

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涵盖双方的实体法权利以及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

体现平等的保护、相等的权利、相等的义务。

及时原则:

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即:

(1)争议发生时,应及时申请处理;

(2)处理结果产生后,应及时执行;

(3)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4)不能影响生产秩序—生活—社会稳定。

(见后)

着重调解原则:

在调解、仲裁、诉讼之前,着重调解,在于便于解决、矛盾不激化,成本较低。

但不是强迫调解。

6、当事人提起诉讼:

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

(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仲裁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不得将仲裁委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所在地活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辖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选用用人单位所在地。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委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则先者为原告;

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后受理法院应将资料移交先受理的法院。

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详见仲裁委裁决的效力与履行(89—90)

7、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具体程序包含哪些步骤:

1、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3、申请书送达与被申请人答辩;

4、开庭前准备;

5、仲裁前的和解或调解;

6、开庭审理;

7、中止和终止审理;

8、作出仲裁裁决;

9、裁决的效力与履行;

10、立卷归档;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9、终局裁决的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0、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11、撤销裁决的六种情形:

第49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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