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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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流程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流程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流程图

提交证明。

厦门市外户籍人口18-49岁流入育龄妇女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拟在辖区内居住者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镇街场人口计生办查验点提交婚育证明。

须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

房东卡或暂住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婚受服务者还需带

2张1寸免冠照片

查验。

现居住地的镇街场人口计生办查验点应对提交的婚育证明即时查验。

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免费查验并登记造册。

应查环查孕对象未查者即时检查。

告知对象权益优惠和义务。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流程图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系列对象确认流程图

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贡献奖励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一般或特殊扶助条件的对象,均可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的,还需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申请农村奖励扶助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或《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申请表》或《厦门市同安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一般扶助申请表》或《厦门市同安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殊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于每年的5月31日前交村委会。

村(居)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议,并在村委会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送镇(街、场)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

对确无异议的,村委会在《申请表》签署意见,于6月30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有关资料报送镇(街、场)计生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街、场)计生办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核实,主要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和核对相关计划生育、公安户籍资料等方式,核实后的申请对象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确无异议的,于7月31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资料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正式文件报送区人口计生局。

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区人口计生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报送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经初步确认后,将申请对象名册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并将申请对象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电视、网站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确无异议的,镇(街、场)计生办要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册、签订的协议书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年审

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组织镇(街、场)、村(居)对享受对象进行一次年审,重点审核《协议书》第三条协议终止中的条款,严格按条款规定给予处理。

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的,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贡献奖励金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一般扶助金。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流程图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不非法关押群众

不打骂侮辱群众

不损坏群众财产

不违规收费罚款

不强迫群众受术

不违背服务承诺

不刁难群众办事

不借机以权谋私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流程图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评估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受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图

 

凡已生育第一个子女,并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疑属残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需提供如下材料:

夫妻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请

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医院子女疾病证明书,连续病史材料相关检查报告等。

申请鉴定的夫妻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向男方户籍地村(居)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会即时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审查小组(地点大同城西路93号 同安区计生服务站),经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每份内贴2寸母子合照片一张)。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有关项目后交村(居)委会,镇(街)、场计生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与其它所有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审查小组。

区人口计生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审查小组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集中审查,签署意见,对符合报送条件的,由区级送厦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

时间安排:

每年两次。

年初和年中各一次。

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和发放流程图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和发放流程图

 

提交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违法计划生育的征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填写《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到村、镇级人口计生服务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到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育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和近期的查孕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办证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申请人备齐材料,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1、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的;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除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外的再生育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送区人口计生局;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齐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2)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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