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行业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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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行业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置

电网行业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置

  近几年,国家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中国的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于2005年拟定并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从技术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方面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为了切实保障各项配套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国家技术创新的实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各项相关政策,如2006年《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8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方面给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但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恰当把握和运用好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在实际会计核算工作中较难以把握,特别是身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电网企业,既是传统工业企业,又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规范研究开发项目的财务管理,恰当核算,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是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工程,实施难度大,笔者将就此问题提出如下思路。

  1电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现状电网企业经常需要运用新产品、新技术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比如电网线路的远程监控、远程集中抄表系统、智能化无人值守变电站建设、特高压输电等等高新技术的研发,这些研发项目与日常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基于该特点,内蒙电网对研究开发项目一直采取集中统一的预算资金管理模式,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包括研究开发项目在内的年度各项预算,具体流程见图1。

研究开发项目作为集团公司整体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总部负责生产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草案,称为“科技开发费”,提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上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考虑当年国资委预算目标的增减情况,将集团公司全年各项成本预算项目一并提交公司预算委员会,经预算委员会通过后下达。

电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与新技术研发紧密相关,科研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完成,每个科技项目不再另行配备专门的团队或人员,科研项目与日常生产无法完全割裂,因此内蒙电网公司要求“科技费”主要核算研发项目软件的维护、外聘专家劳务费以及30万元以下科研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支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性质支出要求在相应的成本费用项下列支,不得在“科技费”中核算。

这与当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相符合,即“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的影响,以及当前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要求的不断加大,电网企业越来越需要加大科研项目投入,由于电网企业的行业特殊性,从前的管理与核算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生产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国家有关研发项目支出核算的原有规定及现有规定进行比较,以寻求提升研究开发项目财务管理的最佳方式,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2技术开发费与研究开发费的比较2008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惯于将企业开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各种研发活动称为技术开发,技术开发费的核算前提既包括为企业自身技术发展进行的研发支出,也包括为提高生产安全或生产效率而进行的研发支出,其研发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取得无形资产产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颁布的财税〔2006〕88号中也是延用“技术开发费”的提法,但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技术开发费”的提法难寻其踪,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出现了“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其意义限定为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核算前提是为获得无形资产产权而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由于原一贯使用的“技术开发费”与新准则中的“研发支出”和核算前提和目的不同,且因为新准则所要求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较为困难,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企业为提高安全生产或生产效率正常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判断后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也难以正确作出纳税基数的判断。

基于上述原因,财政部在2007年颁布《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对“研究开发费”和“技术开发费”首次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明确指出原“技术开发费”即为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兼顾成本效益原则,正确核算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确保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对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的上述规定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支范围存在交叉混合情况,如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人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等各项费用。

如果是大型研发项目,需设置专门团队或机构进行,比较容易确认其开支范围,但是对于生产密集型企业,研发项目多且单个项目费用较小的情况下,无法针对某项研发项目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因此也就无法将企业研发活动的上述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完全分开,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为了享受该税收优惠,企业可能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获得符合扣除的要求,导致成本效益不配比,得不偿失。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

企业自行进行的研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核算,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

这两个阶段的区分条件和表述都比较抽象,加上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就互相渗透,且专业性强,加大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怎样准确判断和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支出费用,进而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对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和纳税水平都有较大的影响。

因此,企业针对研究开发费的核算不仅仅是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如此简单,如果没有一套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完整流程,以及规范研发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将难以实现研究开发项目的正确归类核算,更难以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最终目标。

  4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及流程的全过程管控,是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财企〔2007〕1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明确指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应在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八项内容的范围内,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的要求制定,同时,为了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由负责研究开发立项的管理部门着重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中关于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进行梳理——“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重点从以下4方面做出安排:

①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研究项目,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后,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

②企业应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研究过程高效、可控。

③企业应当跟踪检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各阶段研究成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④企业应建立并完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的评审和验收,最好取得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避免企业研发活动失败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以避免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导致入账的“研发费用”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5完善电网企业研发项目的预算管理,加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防范财务与税收风险电网企业需要尽快改变对研发费用资金切块管理的现状,应提前谋划,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明确研发项目管理流程,按照重要程度或项目概算金额确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予以决策的项目,其余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计划下达前应由财务部门会签,对资本性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归类,以便二级单位操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计划安排与支出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做出反馈,年底予以调整计划,避免出现二级单位为了用足研发项目计划而人为进行的项目拆分,导致账外资产的出现,进而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

“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依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对此,电网企业应集中专业人员组成专业项目组,专门针对不同的研发项目确定不同的项目小组,以便科学合理地归集研发支出,在实际应用时,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摊,充分地享受国家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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