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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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
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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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见过很多不同的交通事故,也见过很多不同程度的人身伤残,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交通规则、交通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也不同,那么在中国
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
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的限额内赔偿、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和赔偿附加指数等加以计算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1、公式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2、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综合计算公式的通俗理解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伤残赔偿总额
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江苏省城镇居民07年度为16378元,农村为6561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
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如《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就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4、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
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
5、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
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
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
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
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
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
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但是,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每一处多级伤残的附加指数按照5%。
▲3、实施交强险之后的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实施交强险之后,由于交强险公司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所以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也就应当相应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的:
实际赔偿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4、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若伤者伤残程度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九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
伤残赔偿金=
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事故责任系数)×(8级伤残的赔偿系数30%+9级伤残的附加指数3%)】。
交强险赔付表:
名称
金额
赔偿范围
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
110000元
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用限额
10000元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限额
2000元
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
11000元
范围同死亡伤残赔偿金
医疗费:
1000元
范围同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
100元
范围同财产损害限额
备注提示:
1、人损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出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如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首先由交强险在其限额内进行赔偿,该赔偿不区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比例,在交强险按照限额赔付后,受害人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再按照过错比例由机动车方进行赔付。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处人身损害赔偿与伤残系数的内容,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龄的不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付不同,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对于交强险的机动车,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焦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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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