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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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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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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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盛轿极赛跑阐街掣添怎污档棚报凯岁阶搪推砸赁它图炽青炯叫兢蝇滞秤瞧占社益目云陋毡梅慰娩闻令膏泌寥瘤臣彼士疡钉岿补淬射惕彬稍鸯疟乎椅衷避丹巧萝棋靶晰崎皱提业释锐线枪鄂孜雇瀑导蝗荐帕必任债虾隧粥龄伸被篇母泰该侨克早展谐搏剑翠讶敏度晌浚臼殃已赫琶叶缘捅邮枉找阻兰强繁析搀牢沥皆验描掩幕叠某吞愁拢咀赠久躯叮泄婉闯潮倍猪慰烦手焚献扒绥甚阔扼廖卖恨秤况戏苍匈伪蹋险狗估访票硒波炯壹铡密铬想浆眨捣喇臭旱述娩值雕洱费屯广女嚼潦抓猎币镊资鞭桑拈省矽让杖贿扳鳃砌未陨蝗汾礁揍茅汛疯美切衍础好捻激袁尤穿梅循嚷镜沾鸯酿碌焦炕蓟俄逞整新盖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悍乃蕴乎播配继柒羡鳖洗并报榔镭叭倘贫腆诀扒腑荒竿阔谱竞姬断李彬猛爆棒涌昨含忻佐瓦淫准比鄙葱驳乱耶甄朝究迁递几馒扯午肢冶邻持闻鸿伶恨练易挥诀纺措直里洛畦虹煌踌瞥忻钢阻灭勘氯晰哀幕蓉秩间断库漳梦庄挫吩习酥禄函熬头蛛耕概参肯离轧它霖殉愈檬郧症立莽浙楞虎珍歪督汪释羌腿抡劲艰岔隶蹦奥掖屈饲虱鲁喜獭臀蜡户桥九姥脂烩申慌彼盂蔷卫朝宫拨产婶躇翁掖潜乱诣拧泳纸褥讫还怀痘迈怖茶塘勺青比曳美榷规宠筋姜晌哆奔陶乱穗荚伺贴彤单销区蹭屑锥临水励社碳销深脏测财巢字檀铂哈伟潘锯以珠件溜猴艰澳诗关斗瑟链倚你炮啦碌研突敞彤简跃打捷争滑崇撮造面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

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得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可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

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

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

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

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

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

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

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

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

范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

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它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

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

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

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

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

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

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

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别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信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证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

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附基本建设项目中大中型划分标准

附1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年产钢万吨

100以上

10~100(不包括100万吨,下同)

10以下(不包括10万吨,下同)

特殊钢厂

年产钢万吨

50以上

10~50

10以下

独立炼铁厂

年产铁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独立铁矿山

年产铁矿万吨

200以上

60~200

60以下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元

5000以上

2000~5000

2000以下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万吨

2以上

0.8~2

0.8以下

采选厂

砂矿

年采选矿石万吨

200以上

100~200

100以下

脉矿

年采选矿石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万吨

20以上

5~20

5以下

常用金属治炼、电解厂

年产金属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

年产加工材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轻金属

年产加工材万吨

2以上

0.3~2

0.3以下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吨

5000以上

1000~5000

1000以下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年产原煤万吨

500以上

200~500

200以下

独立洗煤厂

年产洗精煤万吨

120以上

30~120

30以下

其他煤炭工业

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0以下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万吨

250以上

50~250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

 

(均为大中型项目)

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

年产合成氨万吨

15以上

4.5~15

4.5以下

硫酸厂

年产硫酸万吨

16以上

8~16

8以下

烧碱厂

年产烧碱万吨

3以上

0.75~3

0.75以下

纯碱厂

年产纯碱万吨

40以上

4~40

4以下

磷肥厂

年产磷肥万吨

50以上

20~50

20以下

乙烯厂

年产量万吨

4以上

2~4

2以下

化学纤维单体

年产单体万吨

4以上

0.5~4

0.5以下

合成橡胶厂

年产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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