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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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

总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有:

会计性质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㈠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财政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⑴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构成

①会计核算制度

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③会计机构、人员的管理制度

④会计监督制度

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

①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

②既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

③系统性原则

④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⑤满足经济管理需要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补充规定,需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3、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由总后勤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不需经审核批准即可执行。

㈡会计的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

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

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

2、会计鉴证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退出

(4)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会计专业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会计领军人才评价。

3、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成立于1988年11月

2、中国会计协会

成立于1980年

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㈠关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

⑴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⑵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⑶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⑷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岗位设置的规范性要求:

符合内部牵制要求,可以是一人一岗,一岗多人,一人多岗。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不能说出纳不能担任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的登记工作。

5、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㈠会计核算依据

1、依法设账。

主要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法》、《公司法》等。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㈡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必须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

包括:

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3、必须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主要包括: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6、会计凭证

㈠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面,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回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㈡受理原始凭证要求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4、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5、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㈢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确需要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⑴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⑵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的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经字冲正法三种。

⑴划线更正:

⑵红字冲正法:

⑶补充登记法。

3、及时对账。

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定期结账

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种类。

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签章要求。

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3、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进行审计的,并将审计报告随同外报。

4、发现对报告有错的,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错误少的更正,错误多的要重编。

九、会计档案要求

1、范围和种类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

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后原则上移交到档案部门。

3、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两种。

定期又分为3、5、10、15、25年。

4、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永久的有: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

15年的有: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5年的有: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3年的有:

月度、季度账务报告。

5、会计档案的销毁。

⑴编制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⑵监销。

一般单位的会计档案销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主管部门会计档案销毁,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销毁,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⑶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10、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

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㈢内部监督的职权

1、对违法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处理。

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

1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㈠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

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的账簿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具本包括:

⑴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

1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㈠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⑴审计的内容与目的不同

⑵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

⑶审计方式不同

⑷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⑸审计独立性不同

⑹审计时间不同

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㈢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1、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独立审计

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行政责任⑵民事责任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业时,可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⑴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⑵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14、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㈠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一般是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该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人员

因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不设会计机构的在有关职能部门设置若干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㈢、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直系亲属

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2、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⑵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⑶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事项,本人不得审批。

⑷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不得是委托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㈣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2、内部牵制度

15、代理记账的要求

㈠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㈡委托人的义务

1、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2、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3、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㈢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

1、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3、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应当予以解释。

㈣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

⑴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⑵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2、资格的撤销、撤回和注销

⑴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16、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2005年1月以第26号令的形式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管理。

㈠会计从业证书的适应范围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办有效。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免试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须合格。

2、限制性条件

⑴因会计法第42、43、44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⑵会计职务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⑶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没收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⑴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90日内注册登记。

⑵离岗备案。

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的,应该办理离岗备案。

⑶调转登记。

自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办理调出手续。

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17、不属于会计岗位:

一是会计档案移交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二是医院门诊收费、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员。

三是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岗位。

十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⑴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⑵移交。

①现金按余额当面点清,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⑶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⑷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①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后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因为移交后而推脱责任。

十九、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二十、行政处罚

对象:

行政管理相对人

⑴种类:

分为六种,分别是: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⑵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处一事现不再罚的原则。

二十一、行政处分

⑴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⑵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二十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联系和区别

⑴联系

①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②均为惩戒措施

③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⑵区别

①制裁的原因不同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③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④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⑤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二十三、刑事责任

①主刑。

分为: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分为: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③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二十四、不依法设账等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

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对个人: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能行使的是: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责任有四个: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十五、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㈠“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

⑴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利益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⑴通报

⑵罚款

单位: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行政处分: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⑷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行政责任

⑴通报

⑵罚款

单位: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行政处分: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⑷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的。

1、刑事责任

公司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打击报复的

1、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行政责任

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是指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票据结算:

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和本票

非票结算: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1、银行汇票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

⑴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⑵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支票

⑴同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⑵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4、本票

⑴自付票据:

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⑵基本当事人少:

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⑶无须承兑

5、信用卡

6、汇兑

7、托收承付

结算每笔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起点金额1000元

8、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凭证必须合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合法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真实、合法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支付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⑴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⑵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㈡填写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开设账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五、现金使用范围

1、对个人的支出

2、购买农副产品

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现金的。

六、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转账与现金有相同的支付能力

2、库存现金的限额

3-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

3、现金规定的七个“不准”

⑴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⑵不能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⑶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⑸不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⑹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⑺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4、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除工资性支出和购买农副产品外,要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

6、按要求办理现金支付

⑴现金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⑵不准坐支,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

需开户银行批准。

七、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

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八、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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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开立

1、核准: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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