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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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合同模板

 

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

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监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范围:

本工程所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室外配套、电梯、消防等)。

5、工程工期:

日历天(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日期起算)。

6、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造价控制一体化项目管理服务。

7、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及暂定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

(小写:

¥)。

最终以项目各单项工程经国家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之和为计费额,按现行项目管理服务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计算相应管理费标准收费(费率1.25%)、现行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计算后的标准收费之和x65%计取一体化服务服务费。

本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一体化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款、专用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五、本合同的一体化项目管理服务期

1、项目管理:

从项目策划前期管理至项目验收、移交及保修完成。

2、项目监理: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后30天。

六、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于:

年月日签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项目。

甲方”是指委托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甲方代表”是指甲方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

⑷“乙方”是指受甲方委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⑸“管理机构”是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组建的实施或参与本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

⑹“项目经理”是指乙方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⑺“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也称“天”。

⑽“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各阶段进行管理,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理及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监理及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以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甲方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乙方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但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事先得到批准。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省、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定。

第九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

在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将授予乙方的权利通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负责人,以便为乙方提供配合与保障。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工作效率,甲方应当及时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甲方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甲方就有关工程事项有变更意向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与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知情权和建议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权,但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定期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乙方更换本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投标备案的工作人员,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其他乙方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乙方人员(更换后符合要求的乙方人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岗,并开展工作),直到终止合同。

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

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本工程合同期自动顺延。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因乙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导致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甲方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就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决策,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当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或终止本合同,则应当在3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本合同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甲方即可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同时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三十条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责任的追溯。

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合同价款:

按专用条款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

第三十三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因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合同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额外工作报酬,由此增加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按/汇率计付。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依据:

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交底记录

本工程各种相关技术服务合同

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

甲方与相关单位书面形成的其他文件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其他与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等

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等与本项目相关法规、规范文件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乙方服务范围:

1.项目总体策划:

乙方主要负责依据项目资金筹措、迁建计划、功能分区的情况来做好项目修建方案、标段划分、进度安排、合同架构、发包模式等方面的整体策划;策划文件经甲方审核并批准后予以实施,实施过程接受甲方监督与考核。

2.项目建设前期:

乙方负责制定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流程、办理建设手续、编制计划(资金使用、进度控制、工作分解等)、协助采购等具体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与考核。

3.设计阶段:

乙方主要负责对设计各阶段的功能性、实用性、经济性、合理性提出专业化建议,对不同的设计方案提出比较意见,并按甲方具体要求,提交书面建议书,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组织设计各阶段的审查。

4.施工阶段: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等具体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组织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接受甲方的监督与考核。

5.后期验收:

乙方负责组织各类验收工作和工程移交,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审计。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

(一)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1、项目总体策划:

(1)制定项目总体修建方案,合理划分发包标段,建立合同架构及工作分解,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发包模式,制定项目总体建设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分别提交书面文件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2、项目建设前期管理:

(1)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流程、规章及办法;

(2)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立项、可研、环评、土地、规划、人防、防雷、建委、消防、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的报批;

(3)负责完成施工用水、电、气、道路及后期正式用水、电、气及排污、排水、通讯等配套手续的报批;

(4)负责编制项目实施资金计划、进度计划、质量总控计划、安全总控计划等总控性文件。

3、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

(1)负责提出项目总体发包的划分建议,制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

(2)协助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商,审核招标文件并提交书面审核建议书;

(3)负责制定与审核便于实施的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发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并按甲方审核确定的合同审签流程完成合同的签订。

4、项目设计管理:

(1)负责在项目各阶段对设计内容的功能性、实用性、经济性、合理性做综合评估及优化,提出书面优化建议;

(2)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行政、功能、技术审查并确保审查通过;

(3)负责各阶段的设计变更审核、统计、备案等工作;

5、项目投资管理:

(1)负责编制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并监督实施,按各类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配合项目审计;

(2)负责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3)负责组织审核工程结算,配合建设单位的决算和审计;

6、项目建设管理:

(1)进度:

协助或负责建立关键节点里程碑计划,负责制定各进度目标的考核细则;

(2)质量:

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质量行为管理、检查、处理,并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对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查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质量,组织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并作出质量评价;

(3)安全:

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安全行为管理、检查、处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定期审查并评价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并监督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

7、项目验收及移交、保修:

(1)各专项验收:

负责并协调各方完成消防、规划、园林、市政、环保、节能、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2)档案和实体移交:

乙方必须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移交工程项目;在财政部门决算审计报告下达之日起10天内办理档案和相关财务移交手续,并做好使用培训,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估;

(3)保修:

负责组织保修工作,负责审核工程质保金的扣减、支付,参与保修验收。

8、项目组织协调管理:

(1)协助或负责协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外围各级单位及部门;

(2)负责协调并处理勘察、设计、审计、施工、供应商等有关的事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负责从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审计结束各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组织协调,并协助委托人对主要材料及设备询价咨询以及相关造价的初步审查工作,做好与本工程相关的各方协调工作;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相应所有监理工作内容;

3、满足宜昌市建设工程监理操作规程的要求;

4、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协同甲方编制工程预算;协助甲方进行材料核价;协助甲方进行施工招标,并参与施工合同的谈判;

(2)协助甲方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施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施工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施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施工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款申报表(包括设计变更和超出施工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及费用),监理人审核并签署工程中期付款进度报表,经跟踪审核单位审查,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8)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甲方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管理按甲方工程变更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监理人应当自行了解并掌握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及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施工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施工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甲方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甲方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6)督促施工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验收预备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20)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21)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5、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派驻具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减少监理人员;

(2)监理人派驻监理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成品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

(3)对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即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的施工。

(4)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监理,即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5)项目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监理人应事先通知甲方到场之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

当验收中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应以五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书面签章意见为准。

(三)工程造价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四)其他:

甲方交办的与本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为、项目总监。

第四条外部条件及有关资料提供时间:

甲方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合理时间内提供给乙方所需的合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甲方代表为。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进度款,即:

进度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总量)*合同总价款*8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4、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

第七条乙方应尽到对项目妥善管理之义务,并实现以下控制目标:

1、成本控制

目标:

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

对于甲方书面要求的追加预算成本投入、甲方对已批准的决定做大的调整并导致的成本增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影响等情况导致的成本增加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2、质量控制:

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3、工期控制:

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4、安全控制:

确保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出现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

乙方负责本工程建设所有的外部关系协调。

第九条奖励与违约

1、奖励:

(1)乙方通过精细化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项目投资结余的,甲方将按结余资金(工程施工中标金额与审计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的5%给予奖励。

(2)乙方管理的项目按期完成甲方组织的季度、年度节点进度考核目标,甲方将按照考核规定办法给予1-2万元奖励。

(3)乙方管理的项目获得市“优质结构奖”、“夷陵杯”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获得“楚天杯”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鲁班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4)乙方管理的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获得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2、乙方违约责任:

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长、投资超标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因乙方管理失控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工期延后每天500元的标准惩扣(工期惩扣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此处工期为承包人的中标工期。

(2)由于乙方自身管理原因引起的项目投资增加,乙方将按该项目审计结算金额与工程施工中标金额差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部分的项目管理服务费。

(3)对于因乙方管理失控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各单项施工合同质量目标,除应整改直至达到质量目标外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

(4)因乙方管理失控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不达标而被甲方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1000元,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出现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乙方管理失控造成工程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定的合格标准,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及赔偿。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①不按规定组织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②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③违反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⑤与项目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⑦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⑧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者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⑨转让本合同项下业务的;

⑩项目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6)乙方在本项目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甲方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勒令期限整改、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2、甲方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

/

第十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友好协调解决。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结清价款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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