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修订差异对照表122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CNASR01修订差异对照表122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NASR01修订差异对照表122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3
ISO/IEC导则2:
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
删除
10
2.7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11
2.8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12
2.9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3
2.10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14
2.11
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15
2.12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16
3.4
认可制度
17
3.12
认可证书
18
3.16
实验室
19
3.2
认可标识
3.3
CNAS认可标识:
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具体式样见本文附录1和附录2
修订
20
3.10
3.11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
具体式样见本文附录1和附录2。
21
徽标的管理
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的管理
增加:
“国际互认标志”
22
4.1.1
CNAS徽标式样图形
主要修订项
23
4.1.3
蓝色:
C:
100M:
80Y:
0K:
0(标准色)
95Y:
25K:
24
4.1.4
4.1.4.1
4.1.4.2
4.1.4.3
CNAS具有CNAS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
CNAS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管理规定。
25
4.2
4.3
IAF-MLA/CNAS徽标
ILAC-MRA/CNAS徽标
国际互认标志
26
4.2.2
4.3.4
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
CNAS是IAF和ILAC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IAF和ILAC签署了使用IAF-MLA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7
4.2.3
4.3.5
4.2.3.2
CNAS拥有IAF-MLA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CNAS通常以与CNAS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28
4.2.3.3
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29
4.3.3
4.3.3.1
4.3.3.2
30
4.3.6
4.3.7
6.4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ILAC-MRA/CNAS标识。
31
CNAS认可标识的管理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修改标题
32
5.1和5.2
CNAS认可标识
CNAS认可标识式样
33
5.3.1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
5.1
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将原第7章认可状态声明的内容合并到第5章
34
5.3.1.1和
5.3.1.2
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鼓励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在CNAS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规则条款5.3.2.3)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未经CNAS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5.1.1
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35
注1:
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36
5.3.3.10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其校准证书应带认可标识。
注2: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37
5.3.1.9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时,应建立特定的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8
7.2
获准认可的机构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
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39
5.3.1.3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0
5.3.1.6和
7.3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产生误导,使客户误认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结果及其意见或解释负责。
5.1.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41
5.1.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42
5.3.1.4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CNAS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可标识式样。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式样正确使用认可标识,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性;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
CNAS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43
5.1.8
合格评定机构可凭CNAS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CNAS网站()标识下载区内下载认可标识。
44
5.3.1.5和
7.1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将认可标识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声明其认可状态。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删除“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45
5.3.1.7
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6
5.3.1.8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5.1.11
被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含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47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48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49
5.3.1.10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因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1.14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0
5.3.1.11
必要时,CNAS将与获准认可的机构协商制定对认可标识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51
5.2.1
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
5.3.2.1
对于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标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文字与认可注册号。
5.2.2
对于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标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文字与认可注册号。
如果认证机构获得多个认可机构认可,CNAS允许认证机构将CNAS认可标识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
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53
5.3.2.2
认证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5.2.3
条款号变化
54
5.3.2.3和5.3.2.3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授权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识:
当产品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按照条款5.3.2.31)并列使用的要求,将认可标识用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5.2.4
产品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认可标识
55
5.3.2.31)
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例如:
5.2.4
(1)
认可标识应与产品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徽标按如下方式使用:
56
5.3.2.32)
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2.4
(2)
57
5.3.2.33)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018.4.1
要求,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
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5.2.5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
58
5.3.2.4和7.5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因使用认可状态声明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5.2.6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59
5.3.2.5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60
5.3.3
CNAS认可标识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使用
5.3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61
5.3.3.1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应将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62
5.3.3.2和7.6
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5.3.2
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63
5.3.3.5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64
5.3.3.6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4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65
5.3.3.7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如果分包方获得CNAS认可或获得与CNAS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
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
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66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67
5.3.7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68
7.7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认可。
5.3.8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CNAS认可。
69
5.3.3.4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能使用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3.9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70
5.3.3.12和7.4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5.3.10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71
5.3.3.8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标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5.3.11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72
5.3.3.9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检查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
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
CNAS建议实验室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签发单独不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5.3.12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
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73
5.3.13
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
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74
5.3.3.3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5.3.14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75
5.3.15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只能用于校准报告或证书(Report或CalibrationCertificate),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76
5.3.16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能力验证计划报告、测量审核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77
5.3.1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标签。
78
5.3.18
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或资格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试验机构出具的研究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79
5.3.3.11
5.3.19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80
5.3.4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
5.3.4.1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3.4.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5.3.4.3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1)认可标识
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3)仪器唯一性标识
4)本次校准日期
5)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5.4
5.4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要求
5.4.1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4.2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