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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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取得施工许可的,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按其对应的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记分方式)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应当补记。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或者暂停担任本市项目经理资格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项目经理依法依规兼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记分单位实施。

第七条(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复核单》)。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事项的代码有G或GD标识的记分值累积达到12分,项目经理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事项的代码有G或GD标识的记分值累积未达到12分,但是,记分事项的代码有D或GD标识的记分值累积达到12分的,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等,进行以下处理:

1.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告单》(附件4),对其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制教育培训。

2.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

(二)1.中处理外,项目经理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告单》(附件5)。

对项目经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3.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除进行上述

(二)2.中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暂停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附件6),在其任职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暂停其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1年;

超过30分的,在30分基础上每增加10分,暂停期限增加6个月。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

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四)《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第九条(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代码G120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代码G120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代码G120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代码GD120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代码GD120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六)(代码D1206)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七)(代码D1207)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八)(代码D1208)未经过注册以注册人员名义执业的;

(九)(代码D1209)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十)(代码D1210)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十一)(代码D121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仅在项目挂名而未实际履职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代码GD060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代码G060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偏重是否“组织”这一行为);

(三)(代码G060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代码G060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代码G060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代码G060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代码G060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代码G060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偏重无正当理由,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未参加);

(九)(代码GD0609)签署虚假文件,或者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十)(代码G06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代码G06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代码G06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代码G06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代码G06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十五)(代码D0615)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十六)(代码D0616)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十七)(代码D0617)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

(十八)(代码D0618)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十九)(代码D0619)已担任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而违反规定以项目经理身份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十)(代码D0620)施工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违规施工,或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审图而未审擅自违规施工的;

(二十一)(代码D0621)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施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十二)(代码D0622)因项目经理失职,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十三)(代码D0623)项目经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后果的;

(二十四)(代码D0624)项目经理因违法违规被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二十五)(代码D0625)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具执法建议书的;

(二十六)(代码D0626)因项目经理失职,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代码G030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代码G030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偏重是否“组织”这一行为);

(三)(代码G030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偏重是否“组织”这一行为);

(四)(代码G030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代码G030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代码G030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代码GD030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代码G030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九)(代码D0309)不积极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执法检查时不能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十)(代码D0310)参与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一)(代码D031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向企业书面报告的;

(十二)(代码D0312)在市住房建设管理委组织的监督执

法巡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十三)(代码D0313)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编制不完善、缺乏针对性且存在明显错误,或未按照审批的方案施工的;

(十四)(代码D0314)因项目经理失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应当复试的建筑材料未经复试投入使用(偏重实际结果),或者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五)(代码D0315)施工单位已自检合格的工程项目,实际未按照经过审图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或工程实体施工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偏重实际结果);

(十六)(代码D0316)因项目经理失职,被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七)(代码D0317)因项目经理失职,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停止施工通知书的;

(十八)(代码D0318)因项目经理失职,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代码D0201)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应当签字盖章的文件上签字盖章,或不及时签字盖章的;

(二)(代码D0202)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天数少于规定时间的;

(三)(代码D0203)项目经理因故需离开施工现场未按照

规定报告,或虽报告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的;

(四)(代码D0204)项目经理考勤(签到)由他人代替的;

(五)(代码D020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未进行现场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

(六)(代码D0206)未履行建造师义务,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代码D0207)因项目经理失职,违反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施工造成后果的;

(八)(代码D0208)项目经理因违法违规被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代码D0209)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改正的;

(十)(代码D0210)因项目经理失职,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代码G010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代码G010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代码G010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代码GD010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代码G010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代码G010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代码D0107)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仍从事相

关工作的;

(八)(代码D0108)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而项目经理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的;

(九)(代码D0109)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十)(代码D0110)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偏重有正当理由,经建设单位批准未能参加);

(十一)(代码D0111)未建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未制订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目标、计划、措施等,或未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台帐的;

(十二)(代码D0112)未制定定期安全检查计划,或未按制定的计划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无检查记录的;

(十三)(代码D0113)因项目经理失职,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偏重实际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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