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流程实用详解分享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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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和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说明
近年来,由于申请人填写商标申请书式内容不规范,每年有近2万件商标申请文件被不予受理,不仅申请人商标申请日期无法保留,在先申请权利得不到保证,同时也使商标局申请受理和后续审查工作受到影响。
为了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和规范商标申请工作程序,增强商标申请受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质量和效率,我局在保留原有申请书格式的基础上,对商标申请书的注释部分(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补充。
请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在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时,参照各种商标申请书式背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特别注意申请书式的注释(填写说明)中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的项目。
例如: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地址应当详细填写省、市、县、街区至门牌号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各类商标业务申请书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盖章、签字等。
本次修订后的各种商标申请书式的注释(填写说明)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自2010年7月1日起,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在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时,应当按照本次公布的商标申请书式背面的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事项,不得空项,不得擅自改动申请书式。
对于未按照要求使用申请书,或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式具体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商标申请书式(注释)修订说明表
序号
修订项目
修订说明
备注
1
在申请书正面左下角增加“请按背面说明填写”一栏,以示提醒告知。
2
申请书式
所有书式
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申请业务,必须使用商标局公布的申请书式。
所有申请书式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应打字或印刷,不得手写。
3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名称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含有其他国家的文字。
必填项目
4
(英文)
有英文名称的申请书式
外国申请人必须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
外国申请人必填
5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除异议申请人外,申请人非为自然人的,填写地址必须与主体资格证明一致。
如填写不一致的,将不予受理。
6
有英文地址的申请书式
外国申请人必须填写详细的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
7
申请人国籍/地区
书式二、十七
非国内申请人必须填写国籍/地区。
8
共有商标
书式一、二、四、八
共有商标或共同申请的,应当在共同申请或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
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均应选择“是”。
其他共有人名义应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在附页上盖章(签字)。
9
代理组织名称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必须填写代理组织名称。
此处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非为普通代办人或经办人。
商标代理组织必填
10
申请人章戳
(签字)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申请人也必须在此栏盖章或签字。
申请人未在本栏盖章或签字的,将不予受理。
11
代理组织章戳
此栏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12
商标种类
书式一、二
申请人应当选择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13
类别
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申请事项。
14
商标说明
应当填写:
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15
商品/服务项目
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
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16
优先权要求
书式二
初次申请未填写优先权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项目,或填写不全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17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除书式一、二
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商标申请事项。
商标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
18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书式三
异议人除填写“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栏之外,可另提交签字盖章的异议理由书,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19
异议须知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应按须知的要求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件。
21
商标代理人变更
书式六
只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和注册中商标的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变更。
22
更正事项
书式七
“更正事项”一栏中应注明更正的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商标续展
书式九
未到续展期或宽展期已满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受理。
24
撤回/注销商标
书式十一、九
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原件,未交回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
注:
1、商标申请书式应当使用70g以上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
除附页以外申请书式应当正反面打印
2、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有两条途径:
一是“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商标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
二、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的途径和步骤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有两条途径:
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查询;
二是来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查询。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来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
三、填写《商标查询单》的具体要求
1、填写《商标查询单》时,文字须正确、规范、清晰,字母应使用大写。
2、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10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品或服务项目”栏必须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填写,并不得填写商品分类的组名。
四、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数据库的在先商标权利信息;
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2、《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
需要进一步了解查询结果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报告查阅《商标公告》。
3、《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
如遇不可抗拒的突发客观事件(如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故障、计算机病毒日、停电等),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4、特别需要注意: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提供有偿的查询服务,仅提供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状态的查询,是否构成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还需要申请人自行判断。
此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背《商标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禁用条款等驳回事由,也需申请人自行判断。
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具有自愿性,是否申请查询完全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决定;
具有有偿性,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查询费;
具有参考性,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4.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相关信息: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
中国商标网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商标网上申请网址:
目前仅开放对代理机构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不能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
申请书下载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查询:
“中国商标网”免费提供商标注册信息查询,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5.商标分类: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通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使用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品分类号:
导航选择
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全剂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尤其包括
: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品(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
(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本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染衣用料;
食品或饮料着色剂.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本类主要包括洗涤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
个人用除臭剂;
化妆用卫生制剂.尤其不包括:
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
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
磨石或手磨砂轮
(第八类);
第四类工业用油汲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本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种工业用油及油脂(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本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尤其包括:
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非人用除臭剂;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尤其不包括:
化妆用卫生制剂(第三类);
个人用除臭剂(香料)(第三类);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本类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制成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制品.尤其不包括:
铝土(第一类);
汞,锑,碱金属的碱土金属(第一类);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本类主要包括机器、机床、马达和发动机。
尤其包括:
各类马达、发动机零件;
电动清洁机器和设备。
尤其不包括:
某些专用机器和机床(查阅按字排列的分类表);
手动操作的手持工具和器械(第八类);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发动机(第十二类)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本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手工用具和器械.尤其包括:
贵重金属制刀、叉和勺餐具;
电动剃刀、理发推子(手工器具)尤其不包括:
某些专用工具(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马达带动的器械和工具(第七类);
外科手术刀(第十类);
切纸刀(第十六类);
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尤其包括:
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
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
下列电气仪器及器械:
(1)某些电热工具和器具,即电烙铁、电熨头,如果不是电动产品,就属于第八类;
(2)一些器材和设备,电暖衣服,汽车上的点烟器,如果不是电动的,就属于其他类别;
量角器;
穿孔卡式办公机械;
与电视机联用的娱乐装置;
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论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
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
(2)电动剃刀、理发推子(第八类);
(3)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4)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器备(第十一类);
钟表和其他计时器(第十四类);
时间控制钟(第十四类)。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本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尤其包括:
医用专门器具;
某些橡胶卫生用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矫形用绷带。
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热烹调用具.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
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
陆地车辆联轴传动元件;
气垫车。
尤其不包括:
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发运机、联轴和传动元件,各种马达和发动机零件(第七类)
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本类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商品。
尤其不包括:
火柴(第三十四类)。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宝石、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首饰品(仿首饰品和贵重金属首饰及宝石);
衬衫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贵重金属的某些制品(按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如: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粉(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开关(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
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第十五类乐器
机械钢琴及其附件;
八音盒;
电动和电子乐器。
尤其不包括:
录音、播音、扩音和放音设备(第九类)。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本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
切纸刀;
油印机;
包装用塑料纸、塑料提兜和塑料袋。
某些纸制品或纸板制品(查阅按字母排队列的分类表);
颜料(第二类);
艺术家用手工用具(如修平刀、雕塑剪)(第八类).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本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半成品塑料纸、板或杆。
尤其包括:
修复轮胎胎面用橡胶;
橡胶或塑料衬垫及填充料;
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本类主要:
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旅行用品和马具.尤其不包括:
衣服、鞋、帽(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
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本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尤其包括:
半成品木材(如横梁、板、护板);
胶合板;
建筑用玻璃(平板、玻璃瓦片);
路标用的玻璃颗粒;
混凝土信箱。
水泥贮藏或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防火制剂(第一类)。
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节、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尤其包括:
金属家具和野营用具;
床上用品(如床垫、弹簧垫、枕头);
镜子及陈设或梳妆镜;
非金属牌照;
非金属又非混凝土制信箱.尤其不包括: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特种镜子(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实验室中的专用器具(第九类);
医用专用器具(第十类);
床上用布制品(第二十四类);
鸭绒被、褥(第二十四类).
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
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小件手工操作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尤其包括:
家庭及厨房用具及容器,如:
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大盆,以及小型手工操作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
非贵重金属所制的熄烛器;
电梳;
电牙刷;
菜盘托和长颈大肚玻璃瓶托(餐具)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清扫用品、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切碎机、电研磨机、电压榨机等(第七类);
电烹调器具(第十一类);
剃刀及剪毛器、理发推子、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第八类);
化妆镜(第二十类)
第二十二类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