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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作合同

合同编号:

劳务协作合同

甲方:

中铁十八局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为确保工程工期目标顺利实现,甲方需临时补充部分劳力,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劳务,并同意纳入甲方劳务队伍序列接受甲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形式和范围

1.1乙方组织劳务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生产。

1.2乙方对合同的报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工程合同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范围:

根据工程实际概述

2.3工作内容:

(1)

(2)(3)(4),上述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临时施工,施工中采取的措施费、赶工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未明确但为达到规范要求的、完成该工程所有明示或暗示的辅助工作内容等。

(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减工作内容)

第三条劳务作业期限

3.1作业期限:

年月日到年月日(具体根据现场情况以甲方书面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共计日历天,完工日期依据甲方通知的开工时间进行顺延。

3.2甲方根据现场工作面的提供时间,可对作业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在施工过程当中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则以最终调整后的作业期限为准,乙方承诺无条件执行。

3.3进度计划:

乙方按建设单位和甲方要求的计划组织施工,确保作业期限。

若乙方劳动力不足、作业能力差,已经或预计会影响劳务作业项目的合同工期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另选劳务队伍进场,乙方承诺日内无条件退场完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出现消极怠工,阻挠施工,中途停工等非正常方式延误工期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令其立即退出施工场地,并按每阻碍施工一天,扣除总合同价款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施工补偿金。

3.4作业期限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作业期限方可相应顺延,其他任何损失、补偿、事故等,乙方承诺自行承担。

3.4.1重大设计变更;

3.4.2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3.4.3甲方原因。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劳务作业量签认约定

4.1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价款方式。

4.1.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

)。

以上价款为一次性总价包定,除合同条款约定调整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建设单位综合调价等。

4.1.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为:

(或见附表1),单价一次性包定,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不做任何调整。

(本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调遣费、税金等所有明示或暗示的费用)。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大写:

)。

最终结算以建设单位、监理验收合格,甲方签认的符合计量规则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劳务作业量乘以单价予以确定。

如因施工需要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承诺予以执行,并不因此调整单价,增加费用。

如因甲方需要,调用乙方机械和人员,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4.2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规费等)、乙方企业的所得税及乙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进出场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其他税、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施工发票。

(项目部可以根据实际纳税情况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4.3合同外劳务作业项目和内容的签认:

对于新增加的劳务作业项目,应遵循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未签合同的劳务作业项目,其新增加项目劳务单价的确定,首先选用本合同劳务单价中合适或相近作业内容单价;若无合适或相近的劳务单价时,由甲方参照同行业同类劳务予以确定。

4.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认和支付:

①劳务作业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甲方质检人员检查签认的;

②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甲方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劳务作业量及无甲方变更设计通知单、乙方自行变更设计而增加的劳务作业量;

③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确认的劳务作业量;

④由于乙方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而增加的劳务作业量。

第五条劳务报酬的计量及支付程序

5.1劳务作业量的计量。

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甲方技术交底为依据,遵照4.1.2、4.3、4.4款的约定,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建设单位、监理验收合格,甲方签认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其他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施工工作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2每月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所完成的劳务作业项目进行验工,并对符合计量支付要求的劳务作业项目编制验工计价表。

5.3验工计价表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首先由甲方计划部门根据现场有权签认人确认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劳务作业量签证单编制验工计价表;

②工程、安质、物资设备、计划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修订)

③技术、质量总负责人签认;

④项目经理批准。

未经以上程序及人员全部签认的涉及费用、价款的单据、临时用工单、机械台班单据等一律无效,不作为对外付款、结算的依据。

5.4劳务报酬拨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项,进度款拨付根据甲方项目经理签认后的验工计价表,且在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进度款后个工作日内拨付,进度款的拨付额度不超过当月计价额的%(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水、电、风、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每次进度款中预留15%作为保证金,其中5%为质量保证金、5%为安全保证金、5%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有保证金均不计息)。

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验收后,工程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财务要求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所有款项。

5.5完工结算:

工程完工并由甲方、监理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视建设单位与甲方结算情况办理结算。

5.6保证金的退还与动用:

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且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进度款后30日内经甲方确认,未发生安全事故、民工索要工费、干扰办公场所等非正常情况后无息支付。

如发生安全事故、民工索要工费、干扰办公场所等情况的,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本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遵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待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保金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若乙方施工工序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应在接到甲方修复通知后3日内派人进行修复,乙方到期未派人进行修复、拒绝修复或自身没有能力修复时,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他人进行修复,并有权从乙方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7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其工人工资。

如出现拖欠情况,甲方有权代为发放乙方雇佣工人工资。

(项目部可以根据情况约定由甲方代发工资,代发的工人工资应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中优先扣除。

5.8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5.9除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外(如有),其余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除甲方供应材料(见合同附件2:

《甲方供应材料及损耗系数表》)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由乙方采购,并满足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由乙方负责,并满足建设单位及甲方要求,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临时设施甲方仅提供,乙方承担及维护保养的费用,乙方生活设施(床、被褥及食堂设施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第六条材料采购供应及材料用量的控制

6.1工程所需的由甲方统一供应,材料由乙方按照提交甲方的使用计划在甲方仓库领取,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指定专职材料员负责领取、办理甲供材料的交验和保管等工作;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甲方有权在验工计价时直接扣回乙方的赔偿款,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辅助及零星材料,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可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

需现场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供材以外如需甲方供应的材料,甲方有权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另加收5%的采购保管费。

6.2乙方应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杜绝浪费,否则超出合理使用量的部分,乙方应以甲供材料价格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耗系数和甲供材料价格见附件2),甲方有权在验工计价时直接扣除本项违约金。

结余部分按照元奖励乙方,在验工计价时列入计量。

6.3施工用电:

甲方提供电源至临时电力干线配电箱,乙方自备从临时电力干线配电箱到施工作业面的动力线,如甲方提供临时电力干线电力不能满足乙方施工用电要求,乙方需自备发电设备,以确保施工连续性,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源,以甲方电力计量表为准,甲方按元/度电收取电费,从乙方劳务报酬中扣除。

6.4施工用水:

施工和生活用水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6.5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外(如有),乙方需要使用甲方其他机械设备时,甲方有权按甲方机械租赁费标准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费用。

在乙方使用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情况的,乙方应按设备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的损失。

6.6单价表中未标明“不含材料费”的项目均含材料费,施工过程对于通过优化设计节余、施工不当造成的超耗均由甲方进行认定,并予以奖励或按超耗材料金额支付违约金。

6.7乙方所采购或租赁的材料设备其场外运输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同时,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违章处罚,均属于乙方责任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8乙方所采购或租赁的材料设备其场内运输和装卸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同时,因非甲方原因在场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违章处罚,均属于乙方责任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可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增加)

7.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或优良),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现行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乙方在甲方的指导、监督下,要确保分项、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并满足全线创优规划。

因违章施工、偷工减料、违反施工工序和方法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重新施工,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3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和建设单位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甲方制定的各种质量、安全、环保控制措施,为甲方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

7.4隐蔽工程在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安全、质量部门会同监理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重新验收。

无论甲方是否已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当甲方应建设单位或监理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7.5混凝土试验费用、试件养护费用、钢筋检验费用等工程方面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担。

(如为乙方承担,此处应写明该部分费用是否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共同责任

8.1.1甲乙双方应共同抓好质量、安全、环保工作,乙方应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甲方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和财产、人身安全。

8.1.2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全施工。

8.1.3甲乙双方在施工中,要有环保意识,严禁违规弃碴、排污,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擅自违规弃碴、排污,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1.4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工程现场干扰费、延期赔偿费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8.1.5甲乙双方承诺,不转移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8.2甲方责任

8.2.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工计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2.2负责工程技术交底、测量定位、劳务作业检查验收,统一安排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

8.2.3检查监督乙方劳务人员进行文明施工。

8.2.4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3乙方责任

8.3.1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劳务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书,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机具。

向甲方提供所有劳务人员的花名册及真实身份证明资料和无犯罪记录承诺,确保所使用劳务人员符合劳动法规要求。

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3.2乙方应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8.3.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日前提交下月劳务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劳务作业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周劳务作业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劳务作业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3.4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甲方指令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劳务作业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劳务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劳务作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各种行政类罚款。

8.3.5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检查其自备工具、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8.3.6乙方应自行管理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所属施工作业区域及生活区必须达到级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符合甲方及建设单位要求;文明施工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如有需要,劳务人员工作着装按统一标准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级文明工地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自费整改至达到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

8.3.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8.3.8做好劳务作业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非甲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及各种行政类罚款。

8.3.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主要材料、周转材料、设备机具及其他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毁,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乙方出现盗卖甲供材料的情况,应向甲方支付盗卖材料价值30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盗卖、变卖材料、设备、机械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及其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

8.3.10服从甲方及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

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年。

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属的甲方中标整个标段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3.1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履行保修责任,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过质量保证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因乙方延迟抢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8.3.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3.13乙方及其劳务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使用甲方企业名称、项目部名称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否则,一经发现,即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价款的%扣除乙方违约金。

乙方对外形成的任何与本劳务作业相关的劳动、租赁、买卖等法律关系或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和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14每月按时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费发放表,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发票。

乙方负责提供小型机具(配电箱等)、小型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15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8.3.16乙方负责人(合同签订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驻守工地,离开工地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违约金壹万元,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天,每少一天,扣除违约金贰仟元,其他被授权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按此执行。

8.3.17甲方、建设单位、监理、质检站等单位进行的检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9.1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大写:

)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此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不计算利息。

9.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履约不能情形(如非正常停工、阻工、不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未能按本工程情况合理加快工期、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义务等),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未发生违约情形,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并办理完劳务作业结算手续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安全劳务作业与检查

1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劳务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2安全工作目标。

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事故;不发生垮(坍)塌事故;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不发生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1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劳务作业时,劳务作业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在建设单位批准的相关费用内由甲方承担,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劳务作业时,乙方应在劳务作业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3乙方在劳务作业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与环境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由甲方统一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在铁路既有营业线施工时,乙方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公路既有线施工安全防护可执行公路有关规定,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

如因非甲方原因出现既有线事故,乙方应承担赔偿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的结果。

11.5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等遗址文物和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和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于2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上报有关部门以确定文物归属和保护方案。

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

1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由于事故造成与工程相关或不相关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妥善处理,并承担赔偿损失、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

12.2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因乙方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劳务人员在非工程作业区发生的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计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2.4乙方非正式作业人员(家属和小孩等)不允许进入施工区域,否则,如发生事故,责任及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所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劳务报酬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

13.1乙方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劳务作业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劳务作业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员工保险额度不得少于万元。

若建设单位要求甲方统一代为办理工伤保险,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3.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1.1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但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拨付进度款时,乙方应对甲方予以充分理解,并自行调剂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同时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利息损失等赔偿责任。

14.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14.2.2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14.2.3乙方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无法完成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完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3人以上围堵,阻挠甲方施工人员进场,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14.2.5乙方未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如为我方代发工资,则应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4.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应赔偿因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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