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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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的未经登记建筑,其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等情况,由房屋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
对被征收人自行封闭阳台的房改房,若符合2008年1月1日前封闭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城市规划等条件的,按封闭阳台的全面积予以合法认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1、对个人住宅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为被征收人代筹市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并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价格。
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的结算或支付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人代筹的房源信息(楼盘地点、楼栋、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的,征收人在还建点(保利五月花后面)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中建设安置,被征收人可在该还建点选定集中建设安置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根据价值对等的原则,征收双方分别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集中建设安置房屋价格的差价。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腾空房屋交钥匙并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签字;
先交房屋钥匙的先选房(同时交钥匙的,先签征收协议者先选房)。
2、对企业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的征收补偿
征收产权属于企业所有的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所属地块权益评估价给予补偿。
3、对学校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人根据高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可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抢装衣柜等影响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按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程项目征迁过程中抢装衣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市政府第122期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五、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费
(一)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每户按500元计发)。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搬迁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并自行租房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征收人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发)。
因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的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因残疾、生活自理困难等原因,无能力自找过渡房的,征收人可协助寻找过渡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合法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奖励办法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包括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内奖励、提前搬迁奖励、争先签约奖励、装饰装修奖励和物业服务费奖励等五部分。
(一)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内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具体为: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前20天时间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给予15%的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后10天时间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给予10%的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及时搬迁的,征收人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2000元。
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争先签约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规定签约期限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争先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6-1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3、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1-1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5个工作日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争先签约奖励。
(四)装饰装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规定签约期限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对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的同时,再给予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
(五)物业服务费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按照每户100㎡(不足100㎡的按100㎡计算)、市区一类物业费收费标准(1.4元/㎡),一次性奖励给被征收人3年的物业服务费。
七、住房保障措施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市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人依据市区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提请市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件,办证所需税费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卸已经给予补偿的房屋构件、设施。
如有上述行为,征收部门应责成被征收人按评估价格赔偿,赔偿费从其房屋补偿费中扣除。
(七)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予以解释说明。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后实施。
附件1: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单价)
备注
通讯
有线电视
120元/户
移装费
若征收,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
初装费标准确定
单位光纤
2000元/条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50元/门
空调
分体式
300元/台
窗式
200元/台
家用中央空调
及柜机
100元/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水器
太阳能
400元/个
电能
150元/个
燃、煤气
室外地面
砖石
20元/㎡
混凝土
30元/㎡
混凝土<10cm
60元/㎡
10cm≤混凝土厚<20cm
110元/㎡
混凝土厚≥20cm
围墙、防盗门
挡土墙
150元/m3
铁艺围墙
120元/㎡
双砖实心围墙
75元/㎡
空斗围墙
石头、单砖围墙
40元/㎡
含透空围墙
简易铁大门
100元/㎡
铁艺绣花大门
250元/㎡
卷帘门
钢筋防盗网
70元/㎡
不锈钢防盗网
95元/㎡
简易防盗门
250元/扇
品牌防盗门
8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180元/㎡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木门窗
炉灶
懒汉炉、茶水炉
300元/个
抽油烟机
100元/个
单灶台
200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灶台
双层贴砖案台
单层贴砖案台
120元/个
其它
化粪池
80元/m3
室外厕所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压水井
700元/口
岗地增加300元/口,
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水泥吊厨
铝合金吊厨
棚子
50元/㎡
屋面隔热层(自建)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以下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以上2.2米以下
盖红瓦,檐口高1.5米以下
200元/㎡
盖红瓦,檐口高1.5米以上2.2米以下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400元/㎡
层高2.2米以下1.8米以上
300元/㎡
层高1.8米以下1.5米以上
层高1.5米以下
水电气
水表
300元/块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收补偿费,
或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初装费标准确定
二相电表
480元/块
三相电表
2000元/块
天燃气
2290元/户
果
树
未挂果
20元/株
已挂果
100元/株
杂树
胸径3-9cm
5-10元/株
胸径10-19cm
20-30元/株
胸径20cm以上
40-50元/株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
“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