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当代中国发展的实践性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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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

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

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

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二、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过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

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

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

就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

他说:

“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

”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

也就是说,理解。

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

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

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

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

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

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

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

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

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

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

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

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

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

”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

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

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

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

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

首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

“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

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

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

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

“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一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

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

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社会哲学为基础。

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对社会具有先在性,个人是先于社会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或集体仅是“个人的聚集”。

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

致“方法论个人主义”,即认为只有从个人行为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于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集”,而是“自成一类”的,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个人意识与个人行为。

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的先在。

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整体主义”,即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角度,以群体、制度和社会为5J-"

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然而,无论是“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还是“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它们都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片面认识,因而都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哲学。

“社会独特论”只看到了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独特性,即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

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人文科学方法论而忽视自然科学方法论。

与之相反,“社会类似论”则看到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而忽视了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

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自然科学方法论而忽视人文科学方法论。

“社会唯名论”只看到了社会中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及其客观性、物质性、整体性。

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忽视“方法论整体主义”。

“社会唯实论”则看到了社会及其客观性、整体性、物质性,而忽视了社会由以构成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

以这种片面的社会

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整体主义”而忽视“方法论个人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不同于片面的“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社会唯名论”以及“社会唯实论”等社会哲学,它认为:

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既对立又统一,构成了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而社会同自然界对立统一的基础及其相互作用的根本途径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劳动;

人类社会是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关系的统一,实践是这种双重关系统一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

历史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关系,人的活动既改造着自然、社会和人本身,又要受到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制约,人是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

因而现实的社会既类似于自然又不完全相同于自然,既超越个人的特性又基于个人及其活动,它是自然和精神、客观与主观、客体和主体、整体与个人相统一的完整而全面的过程,这一过程基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

因此,以这种全面而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建构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不仅能消除以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在对立(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之间的对立),而且能使得这些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融合起来。

总之,我们所要建构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发展史上一种真正独立、科学而完备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以它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必将推动社会科学研究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大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科学在总过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在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挥和发展。

那么,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涵义是什么,检验“发展”的标准是什么?

我以为,给马克思主义增添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新论点是一种发展;

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应用于本国实践,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理论观点,解决了本国革命和建设中实际问题,也是一种发展,而且是更重要的发展。

因为它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应用范围,使理论的普遍性在新的实践中变成可以确证的经验。

还有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应用于本国实践中,形成一些新的理论观点,且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意义,又是一种发展。

马克思主义诞生一百多年以来,真正新增添的,可以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所固有的普遍原理并驾齐驱的东西并不多,而大量的是第二、第三种情况即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应用于本国实践中,提出许多新的理论观点,解决了本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因而,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加丰富多彩,发挥更大的威力,显示了马克思主义强大的生命力。

那么,是不是所有提出的新观点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呢?

究竟判断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我认为,衡量是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必须以实践为标准,而不能以任何别的东西为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所谓实

践标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归根到底就是以生产力为标准来看一个人或一个政党是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就看他们提出的新的理论观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就是真的有所发展;

反之,则不是。

今天,我们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真有新的发展,也不是别的,而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科学理论观点,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初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任务、动力、条件、布局和国际环境等基本问题,规划了我们前进的科学轨道,从而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了并且继续促进着我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做了初步总结。

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对十三大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作了进一步概括。

应该说,这十二条较十三大的十二条,认识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刻。

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挥和发展。

首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本身就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多样性的理论。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身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它是社会主义;

另一方面,这个社会主义不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主义,而是活生生的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这也就是小平同志提出的“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理论的实际应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

但在他们的时代,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毕竟还是没有变成现实。

列宁

曾指出:

“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都不完全一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们中国在内,基本上都是照搬苏联模式,照抄苏联的经验。

有的国家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自己的建设道路,则被视为异端,遭到不公正的批判和否定。

事实上,各国历史条件不同,只要真正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本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或迟或早地必然会出现社会主义的多样性,也就是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

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提出,本身就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多样性理论,而且必将鼓舞和推动各国人民走适合本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关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点,更鲜明地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学说的伟大贡献。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社会发展阶段曾明确提出过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学说,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曾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明确为“社会主义阶段”并指出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必须经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三个阶段。

尽管列宁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曾提出过“不发达社会主义”、“发达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完备的社会主义”等等概念,来说明落后的俄国不可能立即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而必须经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但他仍然未提出和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列宁逝世后,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领导者

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和实践,尽管不尽相同,但共同特点都把社会主义阶段看成是一个短暂的阶段,对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普遍是脱离实际、估计偏高,都犯了一种“左”的错误。

因而,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在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这是我们党对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认识由盲目转入自觉的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针对再次出现的冒进倾向,小平同志指出:

底子薄、人口多,80%多是农民,这个现实情况应该是我们制定建设蓝图的出发点。

1981年6月,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间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

1982年9月,我们党再一次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论断写进了党的十二大报告里。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含义、历史前提、基本特征、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基本路线等等,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科学论述。

它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阶段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党社会主义建设理论趋向成熟的标志。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我们党针对我国国情而提出来的,但它对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仍有普遍意义。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实现现代化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史上的一个创造。

首先,它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而且在恢复中有所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发展规律、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

主义的规律、从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要求出发,提出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列宁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论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战胜资本主义的决定意义,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

中国共产党把这个理论凝练成一个简要的理论命题,使这个理论观点表达得更加集中、更加鲜明,从而也就能够更加深入人心。

这本身就是一种发展。

其次,这个理论观点不仅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推导出的科学结论,而且是用社会主义社会70多年的历史发展的全部经验教训,尤其是我国建国后30多年的经验教训,加以论证了的深刻真理。

如果说,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这个理论观点还是一个科学预见,在列宁那里还是一个以有限的实践经验刚刚加以阐明的科学结论,那么,现在则已经成为由丰富的实践经验从正反两方面作了充分论证和验证的颠扑不破的伟大真理。

再次,这个理论观点不仅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而且指出实现这个任务的途径和目标,这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当代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革命将首先在文明国家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虽然也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但不发生现代化问题,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就当时情况而言已经“现代化”了,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可以在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生产条件下实现。

后来,他们也曾设想过,在先进国家率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情况下,落后国家有可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但是,他们除了说到先进国家应当帮助落后国家而外,并没有谈到这些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将如何建设社会主

义。

列宁只把现代化作为俄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问题提出来,而没有作为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普遍任务加以强调,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具有普遍性形式的理论命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继承了毛泽东、周恩来在世的方针,一开始就把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联系在一起。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起,经过十二大、十三大,都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实现现代化”这个科学命题。

毫无疑问,这个命题完全根据我国国情,为的是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但是,这个科学命题本身却是以普遍性形式来表达的,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其中显然包含有国际经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个科学观点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它对中国,乃至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将产生深远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观点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一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在多数文明国家取得胜利后,全国一切生产资料直接归全社会占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将不复存在了。

列宁并未固守马恩原来的论述,而从苏联实际出发,第一次提出“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初期,立即消灭货币是不可能的”。

在一个小农国家不能立即消灭商品生产,只有通过商业这条更加迂回的道路,才能过渡到社会主义。

列宁提出要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生产力,巩固工农联盟,立即实行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新经济政策。

但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是否还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否还起作用,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这

个问题作了回答。

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生产资料两种公有制,必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它和“货币经济”一起为共同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事业服务,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里起调节作用,在生产领域内只起影响作用。

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等等斯大林的这一理论是很不彻底的。

他不承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不承认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也起调节作用,尤其是没有把商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所固有的东西,而仍然把商品经济看作是和社会主义经济不相容的东西,把社会主义看成带有商品经济外壳的产品经济,仍然没有摆脱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传统观念。

建国以后,我们在对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上,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在总的框架上基本沿袭着斯大林的观点。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我国建国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吸收我国经济学界有关科研成果,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做出了重大突破。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做出的科学概括,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这一重大发展包括: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从而摒弃了以往的把社会主义经济同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与价值规律相对立的传统观念。

第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

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活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

第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是有区别的。

但这种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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