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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对所属施工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安全大检查,进行评比,并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工地处以必要罚款,对好和较好的工地按公司管理标准给予奖励。

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责任制并加以落实,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

第三条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施工班组应实测实量,不留死角,严格按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四条分公司、项目部质量员会同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做好质量预控、检查与验收评定,解决处理工程质量有关问题,参与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严格科学管理,提倡实事求是。

做好图纸会审中的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质量等级验评工作。

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竣工工程质量等级必须报公司核定。

第六条结合施工现场实际,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技术措施计划,切实贯彻实施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措施。

第七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砼、砂浆的原材料计量过磅。

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在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出示范样板,验收后再全面铺开。

对分包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对技术素质差、工程(产品)质量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条建立好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做好同一工序交叉、交接工序的交接检,层层把关,把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砼、砂浆应按规定留试块,并做到不缺组、不多留,钢筋复试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十分注意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逐级上报,公司质安处应先进行质量内部预控检,对预检中提出的质量弊病,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质量员应及时提供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评依据,工地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

工地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各级质检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单位工程竣工,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合格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QC、T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公司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检查验收,挤水分、上等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多创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奖励标准、质量事故处罚、未达标的处罚参照公司奖罚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汽研发中心项目部

2008年9月18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制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为了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特制订“津河大厦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一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劳务或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并获得发包方认可。

单位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总、分包施工单位均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条总、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分包单位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和资料报告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分包单位应予配合。

第六条分包单位应了解总承包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分包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分包单位对应按时参加总包单位召开的质量管理会议和其他质量管理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为确保工程质量,总包单位统筹安排交叉施工的配合问题。

第八条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并不许损毁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

需在结构上打洞、开槽、补埋铁件等必须报告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重要部位报告设计单位核准。

(三)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为了使施工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掌握施工技术标准和正确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方案,项目部制订“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第一条设计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作出书面纪要交由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执行。

分包单位应积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执行其分包工程有关的书面纪要和要求。

第二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并进行整体工程和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专业施工员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其分包工程有关的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三条专业施工员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特殊工序或重点部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专业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认真学习、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明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第五条未经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施工,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内容明确、有针对性,做到交底人、被交底人及交底时间清楚。

(四)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为了加强施工质量检验,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总包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第二条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凡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按公司“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执行。

第三条严格工序管理,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坚持质量“三检”制度,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检验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自检应有文字记录。

第四条坚持执行公司规定的“样板制度”,样板开路,带动整体,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条材料采购、检验、保管是搞质量的关键,因此应严格执行公司“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第六条质量等级的评定、核定是一个关系到建筑产品优劣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规定的检验程序。

(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验收程序见下图

第二条主要隐蔽验收项目(部位)见下表

分部工程

隐蔽验收内容

地基基础

定位抄平放线记录

土方工程(基槽开挖、管沟开挖、土质情况)

地基处理

桩基施工

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

主体结构

砌体组砌方法、配筋砌体

变形缝构造

梁、板柱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接头、锚固、保护层等)

预埋件数量和位置、牢固情况

焊接检查(强度、焊缝长度、厚度、外观及内部超声、射线检查)

墙体拉结筋(数量、长度、位置)

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防水层、隔离层

装饰装修

各类装饰工程的基层、吊顶埋设件及骨架、防水层及蓄水试验

给排水及采暖

给排水管道地下部分

暗装干支立管、保温管道

采暖地沟干管

电梯

梯井埋设件、承重梁埋设、钢丝绳头灌注

电气

暗配线(线路走向、位置、配管规格等)、暗装接地装置

防雷系统(结构主筋连接、接地装置、均压环)

通风与空调

绝热、吊顶内(或管井内)风管及管道

智能建筑

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设备监控

安全防范、火灾与消防等系统

第三条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班组应立即整改,自检复查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四条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

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

第六条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质量“三检”制度

为严格工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质量“三检”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对已完成工序必须坚持质量自检。

保证工序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班组兼职检查员(班组长)对已完成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保证为下道工序或工程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认真坚持互检工作。

班组内必须做好操作人工序之间的质量互检,班组之间进行互相质量检查。

第三条认真坚持班组交接检查工作,由施工员组织进行,与技术复核同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质量“自检”、“互检”及“交接检”应覆盖施工的全过程和所有部位(项目),体现全面质量管理。

自检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条项目部通过奖罚制度,确保“三检”制度的贯彻实施。

(七)示范样板制度

为了提高工艺水平,确保操作质量,通过样板示范施工,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确定质量验收标准(主要是观感),制订“质量样板”制度。

第一条主要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

示范样板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突出工程的难点及特色。

第二条示范样板施工前,应制订样板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

施工完毕应会同监理及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签署确认文件。

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第三条示范样板应进行“封样”,注意保护,做为施工和验收标准。

第四条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示范样板进行施工,按照示范样板标准确定施工工艺,提高操作水平,进行质量控制。

(八)工程质量挂牌制度

为落实操作和管理责任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确定对钢筋帮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装饰抹灰、油漆涂饰、防水工程、水电预埋等分项工程实行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二条挂牌制度由班组长负责实施,在施工部位标明施工日期、管理者人员和操作人员姓名、质量验收结论。

其中砌体和抹灰施工时,操作人员应在施工部位用毛笔注明操作者和施工日期。

第三条班组长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挂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挂牌记录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班组长交给资料员,做为施工资料保存,便于实施追溯。

第四条现场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时,根据挂牌记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质量合格,予以确认。

第五条原材料入库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分类堆放,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也应挂牌,做好标识。

现场材料员负责实施,标识应清晰、明确。

(九)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管理人员对材料供应商按照公司采购程序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报告施工经理批准。

第二条材料采购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内进行,在生产急需时,应经项目施工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允许在名录外采购。

第三条当采购的材料检验不合格时,除材料退回外,项目部可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警告,如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四条钢材、水泥、砖、防水卷材等材料,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送检。

第五条按规定仅凭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件而不必经试验室复验的材料,当未能及时取到有关材料合格证件或证件存在数据不合格、有效期已过、外观较差等问题,为防止差错需进行检验或验证,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或提出释疑。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负责材料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现场堆放材料应按照平面管理要求,做到堆放整齐,标识完整。

第七条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设立专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十)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管理,特制订“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设专人负责。

必须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坚决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条根据建设部(2000)211文件规定,确定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取样和送检范围。

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计划。

第四条砼、砂浆试块必须在搅拌或浇筑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过程由监理单位见证。

试件上应注明施工部位、制作日期、强度等级、编号等内容。

试块应采用合格试模制作。

第五条试块拆模后应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

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或者送到检测单位试验室养护。

试块应注意保管,不得丢失。

第六条试块达到规定的养护时间,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应正确填写“试验委托单”,监理见证人员按规定签字。

第七条及时取回、保管好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单,并向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试验结果。

(十一)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制订“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

第一条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首先应进行班组自检,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复验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验收前,应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二条分部工程应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检验收。

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五条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第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部必须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分。

并与监理达成一致。

第八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权限签署意见,并对所暑意见负责。

(十二)不合格/不符合控制制度

为确保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制定“不合格/不符合控制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负责材料、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操作程序及施工质量和工程产品的不合格品处置的实施,以及工地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二条材料设备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2.1进货验收由材料采购员会同质量员按公司“进货检验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并向监理报验。

2.2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材料员参照相关标准验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

2.3对无原始数据(如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样试验不合格、设备部件欠缺影响使用功能等,均视为不合格材料或设备。

2.4对有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经抽样试验释放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量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均视为不合格品。

2.5对视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采取隔离、标识措施,并保存记录。

2.6稍作处理便可正常使用的一般不合格材料,由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材料员负责组织人员实施;

存在严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及材料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或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7劳保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材质存在不合格,由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8建筑装饰材料存在辐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超限量不合格的,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施工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3.1在施工单位检查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在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均视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3.2在工程产品交付或使用后,在工程质量回访时或其他时间(保修期内),业主/使用单位提出的,对工程产品质量的抱怨/投诉均应先视为不合格。

3.3对不合格的事实应作记录并保存。

必要时在实物上作标识。

3.4在项目部自检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轻微的不合格,由项目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督促相关施工班组长组织人员实施。

3.5在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一般的不合格,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项目部质量员负责督促,施工员组织实施。

3.6在项目部自检或监理单位验收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由下属公司/分公司(或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果涉及基础工程,还应邀请勘察单位)及下属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并由设计单位作出处置决定,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和监理单位监督,项目部组织实施。

3.7在工程交付或投入使用后,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和投诉或不合格时,应评价所产生的结果及潜在后果,采取相适应的措施。

当确认工程产品质量存在轻微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与业主/用户共同协商,分清责任,提出处置意见,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监督原项目部或另请施工单位实施。

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8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或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一般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上报公司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协商,分清责任,共同作出处置决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9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主持会议,邀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共同探讨原因和责任,必要时通过法定检测单位作质量鉴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负责组织项目部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识别和处置

4.1在施工过程中,凡违反施工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操作均视为操作程序不符合要求。

4.2凡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搭设不牢固或者搭设程序末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的,均视为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

4.3对于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操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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