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工伤索赔专题文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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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工伤索赔专题文章Word格式.docx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工作时间前后”:

应该指上下班前后一段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应该理解为准备开始工作或结束工作应付出的时间。

根据具体案例来把握,而不能绝对为上下班前半个小时或者多长时间。

2、“工作场所内”:

不仅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在的区域,也包括本职工作之外的生产区域。

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指在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替换衣物等等。

【上班前打开照明灯摔伤案例、下班后维护保养机器设备案例、皮毛加工工人下班后在单位洗澡烫伤案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且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时,应认定为工伤。

【负责单位裁员回家路上受到打击报复案例VS车间主任管理下属被打伤】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

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长期慢性接触或者一次性大量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给肌体健康造成损害,发生了某种疾病的。

参见《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公外出与工作原因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为领导接送其小孩受伤不算工伤,因为不是工作原因】、【外出出差,因个人欠债,被人打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上下班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途中时工作场所的延续,应在合理范围内,途中应为单位到家的合理路线。

乘坐同一辆公车绕圈回家案例、因修路合理绕行】、【单位组织聚餐唱歌回家路上被卡车撞】、【下班后去逛商场,回家被撞】

“机动车”:

区分电动车,电动车不一定就不是机动车,要对比其设计速度和空车重量,来确认其是否可算做机动车。

只要是在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骑自行车回家路上为躲避老人而摔倒,不能认定为工伤】

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被撞不能算工伤。

关于征求意见稿,因为还没定稿,所以暂时还不能把上下班途中一项删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规定。

社会生活复杂多样,使那些没有被列举的事项在适当条件下能够被纳入工伤认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1、“突发疾病”:

突发并非一定是首次发作,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作,就是本项规定的“突发疾病”。

2、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而非发病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要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或者见义勇为的证明。

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项要注意:

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但未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然后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或者不是因战、因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则不属于本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此项即使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因实施犯罪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处犯罪应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

区别于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保险法》的规定。

(该法规定故意犯罪的,不予支付保险金。

2、醉酒要区别于喝酒。

只有达到醉酒程度,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索赔的基本流程

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每一步都有程序的要求,需要对整个程序有所了解,才能较好地应对此类事件。

第一步: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

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把工伤的认定进行了分解和讨论。

第二步:

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依法确认工伤。

提出申请者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者本人、受伤者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第三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依赖程度。

经过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与北礼士路路口西侧路南,华审宾馆南侧】。

鉴定结果如果为构成伤残的,则根据伤残等级依法享有伤残待遇;

同时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的,确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享受生活护理待遇。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其中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

一至四级根据伤残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有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有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各个省市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受理(包含: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公负伤、患职业病、精神病)→现场鉴定→鉴定结论→结果告知→再次鉴定。

第四步:

计算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参照标准和计算方法。

如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

第五步:

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时证据的收集

申请工伤认定在证据方面与打官司近似。

事故发生后,一是积极治疗,二要注意收集证据。

提出工伤认定时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受伤了,在谁那儿受的伤,受的什么伤】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分为:

正式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重点是后者。

后者的证据有:

工资发放记录、保险缴纳情况、工作证或服务证、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

证明事故伤害的证据:

抢救医院或者初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

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

如果见义勇为被伤害,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或材料;

如果是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如地震、空难)由公安机关出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如果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个人申请工伤鉴定,一定要在事故30日以后1年以内,否则过期之后,难以认定。

其中30日以内时单位申请的法定期间。

2、向谁申请?

如果单位是在海淀区工商局注册,则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过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来证明。

这一点与劳动仲裁相同。

工伤认定结果需要在60日内做出,且为自然日,否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如果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同时,还应当核发《工伤证》,该证由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有,用人单位不得扣留。

5、如果超过一年或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可能会被不予受理。

此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注意事项:

劳动功能障碍分级:

1-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级:

分为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与生活自理障碍对应的,护理依赖程度也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为24个月。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什么伤对应多长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的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

3、劳动关系的解除:

当职工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除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外,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举例:

北京某职工月薪3000元,因工致残鉴定为二级伤残,此时职工能够得到的伤残待遇为:

一次你高兴伤残补助金:

3000元*22个月=66000元,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

3000*85%(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2550元;

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4、以上均为一般用工情形,还存在非法用工情形,如主体不合法,使用童工等,实行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

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5、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工伤索赔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此项目和对应标准,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普通民事侵权)。

6、关于赔偿主体的确定:

工程发包存在的情况:

承包人具有合法用人资格和承包资质的,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伤损害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方没有合法用人资格和相应施工资质的,其聘用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借调或借聘单位:

借调,是指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离开原单位到另一家单位工作。

此时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人事档案资料还在原单位,所以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原单位负责,但是,原单位可以喝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进行补偿。

劳务派遣情形下,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

一些工伤认定的案例

●“上下班途中”被撞认定工伤问题

郑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导致精神失常,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竟然以其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7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登封市新建煤矿诉称,第三人郑某家住石道乡,而原告煤矿在石道乡西部的君召乡,2008年5月8日早上8点,郑某下班后,应从煤矿向东回家。

但郑某乘车回家时,却并无在居住地下车,而是继续乘车前行,在大金店镇东北部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2008年5月23日第081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8年5月8日13时20分,第三人乘坐的车辆是从登封市区由东向西行驶到大金店镇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发上相撞,因此可以认定第三人郑某发生事故的路段不是其下班由西向东回家的方向,更不在第三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段内,由此可以认定第三人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64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为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64号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三人郑某下班后乘坐原告提供的班车回家,但经过居住地后没有下车,而是乘坐班车一起向东而去,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始终没有离开班车,应当视为第三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其次,由于第三人从事的是特殊行业,下班后扫尾工作时间较长,虽然是8点钟下班,除去正常的洗澡换衣服及吃饭时间,到当日13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段内,因此被告作出的64号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登封法院审理认为,作出工伤认定是被告的一项法定职责,在本案当中,原告对第三人是其单位的职工予以认可,对被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的程序及适用法律也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第三人所受的伤害是否在下班途中。

本案中,第三人当天8点钟下班,进行必要的整理后乘车回家,约10点钟到达居住地邵爻村时, 

其他工人即自行下车,第三人却继续乘座至登封,后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可以看出第三人的目的地仍是回家。

由于第三人是乘座同一人驾驶的同一辆汽车,且原告对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去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能举证加以证实,因此第三人的出事地点应视为下班途中的延续,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上下班条件。

故被告作出的64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案例一

宿州中院行政庭协调一起跨省工伤认定纠纷

近日,宿州中院行政庭协调处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受害人丁兵领到了25万元的赔偿款,用工单位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也撤回了上诉。

  2007年5月16日,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南京分公司)与安徽信诚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化肥公司)签订了办公楼和仓库工程建设施工协议书。

2007年11月,19岁的蒙城县人丁兵到该工程仓库工地工作,但未与宝冶南京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月8日晚,丁兵受指派到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左小腿截肢。

经丁兵申请,2008年4月28日,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丁兵为工伤。

宝冶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兵是在其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与其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判决驳回宝冶南京分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宝冶南京分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其已将工程分包给江苏苏南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苏南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应当由苏南公司承担责任。

受害人丁兵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认为自己是在南京分公司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并导致残疾,认定工伤是正确的,且为受伤治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带着假肢往来于宿州和蒙城,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要求宝冶南京分公司赔偿40万元。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认真分析案情,寻找协调处理的可能。

经过分析认为,即使维持原判,认定丁兵为工伤,丁兵还要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南京公司不能自觉履行,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丁兵如能拿到赔偿款,还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这对已经伤残的丁兵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做到案结事息,使丁兵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决定尽力协调,争取在法定审限内化解行政争议。

  承办法官一方面做丁兵的工作,向他分析案情,引导他放弃不适当的赔偿请求,并向省、市相关部门咨询了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经过计算丁兵实际应得赔偿金数额不到20万元。

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引导,丁兵同意接受本院的协调。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数十次电话联系宝冶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其公司存在擅自违法分包的问题,且丁兵是在其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剖析,宝冶南京分公司最终表态,愿意接受法院的协调意见,除按照法律规定全额赔偿外,还出于人道主义多赔偿丁兵5万元。

  丁兵领到25万元赔偿款后,热泪盈眶,非常感谢宿州中院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对宿州中院协调结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做法表示赞赏。

●案例二企业不为员工保险雇员受损企业承担工伤赔偿。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盐津红兴电石厂支付原告林早树工伤待遇136863.4元。

  2007年8月,农民工林早树到盐津县红兴电石厂务工,被该厂安排到煅烧车间从事电石煅烧工作。

同年10月4日下午,1号炉2号电极糊在煅烧过程中突然断裂落入电炉溶池中,电极糊溶液涌入溶池,产生强烈火焰外喷,将正在炉台上加料的林早树烧伤。

林受伤后,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

特重度烧伤65%。

2008年11月18日,经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未达到护理等级。

同年12月30日,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早树属工伤。

鉴定后,林早树申请仲裁,裁定由被告支付工伤待遇146738.4元。

仲裁后,林早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早树在红兴电石厂务工期间与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劳动中受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红兴电石厂作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人作业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其负有承担工伤赔偿的义务。

类似案例:

20岁的涂先生系一名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3月起至上海某服饰公司液压冲床岗位工作。

2007年10月23日,涂先生在工作时被冲床冲伤,导致右手伤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8年11月,涂先生的伤势被劳动能力鉴定委评定为因工致残程度6级。

而涂先生在此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

工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了涂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元及医疗费。

2009年1月,涂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

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决,涂先生诉至法院。

  涂先生诉称,自己在公司发生工伤后,评定为 

“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公司未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之标准给付相关待遇。

现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6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21.9万元。

上海某服饰公司辩称,公司方虽对涂先生的工伤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涂先生被评定为6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服,故不同意涂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涂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海某服饰公司未为涂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故涂先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涂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涂先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6级,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按规定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

案件要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认定劳动关系产生分歧,尤其是工程类用人单位,往往存在工程分包,用人单位推脱责任;

2、工伤的认定和索赔程序。

先申请工伤认定,还要再申请劳动仲裁。

3、企业不为员工保险雇员受损企业承担工伤赔偿。

●案例北京的哥突遇老外殴打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诉求未获支持

  2008年8月13日早8时许,于某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宅楼前时,一名外国人用拳头砸于某的车尾,于某遂下车询问该外国人怎么回事。

因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于某回车欲取电话报警,被对方猛击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

经诊断,于某为右眼眶内壁骨折,舌头挫伤,多发头面部皮肤裂伤,脑外伤后综合症等。

此后,于某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于2009年1月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不服,认为于某受伤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但该外国人不是于某的乘客,与于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某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以及执法程序,各方都无异议。

通过对区劳动局提交的于某受伤经过简述、在场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来看,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发起因是于某在驾驶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突遇一外国人拳砸出租车。

出租公司强调于某与该外国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所以于某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综合来看,于某的行为不管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不受损害,还是下车意图了解该外国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车的需求,都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其所受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出租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

●类似案例:

合理途中,认定为工伤

2008年3月21日下午,在某公司打工的杨某等人按照要求加班下载货物至晚上近9时,后在该公司未提供晚餐的情况下,杨某与一同加班的四位同事在公司附近的餐馆就餐。

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杨某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2008年9月,杨某之妻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杨某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杨某死亡为工亡。

原告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

而杨某在加班后与同事一同吃饭的行为,应当视为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视为在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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