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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劳动部门没有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⑴劳动者有以下10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⑵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死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探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索赔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⑴、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

(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九)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

(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和司法机关委托的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鉴定或确认。

二、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查材料齐全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检鉴定;

申领人按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⑵、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郑州市工伤职工(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二)、《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个人申请)一份;

(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五)、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例(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六)、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⑶、个人申请如何书写?

个人申请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叫XX,男(女),现年X岁,身份证号为:

XXXXXX,系XX单位职工,于X年X月X日X时,在XXX(哪里),由于XXX原因,不慎造成了XXX部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XXXX。

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文号为:

XX,现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申请人:

XXX

X年X月X日

⑸、鉴定结论应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做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⑹、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索赔第四步—确定赔偿数额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住宿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

1>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3>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5%

2、b、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6个月

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六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4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56个月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46个月

2、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7个月

七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2个月

八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0个月

九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8个月

十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36个月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26个月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特别提示:

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2、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待遇。

(五)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第1项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定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

4、工伤鉴定费

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支付的鉴定费在工伤索赔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一并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支出的鉴定费用。

5、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伤索赔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数额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欠缴的数额确定。

6、加班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加班情形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确定。

五、索赔第五步——起诉到法院

(一)工伤索赔的基本程序

劳动者的工伤索赔,需要首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下一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起诉到法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又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要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再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或者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受伤害职工是工伤的判决。

2、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确定工伤赔偿的所有项目和数额了,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内做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仲裁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机构超过期限没有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4、到法院起诉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机构超过期限没有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应该在6个月之内作出判决,案情复杂的,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起诉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中止的,中止事由结束以后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5、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判决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对用人单位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以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履行对工伤职工的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依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用人单位,法院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根据具体情形,对工伤职工的赔偿义务,由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或者实际经营人承担的,以上强制执行措施对该个人同样适用。

1、发生工伤了,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怎么办?

邹律师答:

需要举证证明是工伤,对此,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比工伤职工更多的举证责任,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意思即是,职工或职工的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不是工伤的,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

在此证据规则下,劳动者依然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证据材料,如工友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医院接诊证明、录音录像资料等。

劳动部门作为负责工伤认定的国家机关,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形成的调查结论,也可与作为是否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2、刚进厂里才几天就发生工伤了,能不能让厂里赔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了,劳动者因工受伤自然就是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

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否则构成非法用工。

童工作为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受害者,在工作中身体遭受事故伤害的,参照工伤赔偿法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

4、工伤事故发生超过一年了,一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限是一年,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近亲属必须在劳动者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所受伤害也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也就丧失了工伤赔偿的前提。

所以工伤认定申请一定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工伤索赔的朋友注意的。

如果确实超过一年申请时限,无法按照工伤索赔的,还是可以按照雇佣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进行索赔。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不需要国家机关进行认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

根据经验来看,在同一损害中,雇佣关系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并不比工伤赔偿低。

5、在建筑工地干活,活是包工头承包的,跟着包工头干,发生工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和包工头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身体损害的,由包工头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公司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包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包工头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个人,劳动者与包工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个人之见的雇佣关系,所以包工头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给包工头发包工程的建筑公司是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劳动者与建筑公司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所以由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会判决包工头和发包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工伤劳动者的损失。

6、哪些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期满,经鉴定构成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评残后生活护理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工伤死亡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

工伤职工伤残评定以后,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7、停工工资按啥标准赔,最多能陪多长时间?

工资不固定,是计件还是拿提成,停工工资按照啥标准赔偿?

停工工资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实际工资赔偿,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工伤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停工工资。

停工留鑫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有争议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期限计算。

工伤职工工资是计件的伙食拿提成的,停工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加上计件工资伙食提成工资赔偿。

需要工伤职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计件或是提成工资的数额,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由法院裁定,一般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赔偿。

8、护理费按什么标准赔偿?

按照几个人赔偿?

出院以后护理费赔不赔?

职工家属护理的,护理费按照职工家属的实际工资赔偿;

职工家属没有工资或是找护工护理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赔偿。

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伤情严重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可以按照多人赔偿,但是最多不超过三人。

护理期限按照工伤职工住院时间赔偿,出院以后,生活不便需要继续护理的,根据医院或是鉴定机构证明确定的时间继续支付护理费。

9、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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