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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入还是转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应信息的报送,并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的整体情况;

  

(二)具体的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借款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信贷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2010.1.18

不良资产批量向资产管理公司定向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

2008.07.09

资产公司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规定: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2016.04.28

银行不得投资本行收益权,也不得回购

不良资产收益权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五)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七)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拟转让收益权的信贷资产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信贷资产及收益权转让相关的监管制度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2015.06.25

信贷资产登记制

信贷资产登记中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

鉴于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流转规模较大、交易结构复杂多样,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集中登记工作。

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登记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

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应本着为市场服务的宗旨,制定相关登记规则,明确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安全、高效运行的技术系统,完善软、硬件设施,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健全风险管控,确保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4.11.20

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

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

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7.《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005.12.01

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4.19

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条【产品定义】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不良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或通过执行担保获得收入。

 

新闻报道与案例:

1、银监会堵信贷资产收益权出表通道杜绝监管套利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对于上述不审慎行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指出,首先,部分银行此前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由于存在记账不规范等问题,实现了两边银行贷款的出表,不记录在信贷科目下。

接受收益权的一方将收益权按照应收款项目记账而不是信贷资产,这就起到了削减信贷资产规模的作用。

另一方面,利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的漏洞来掩盖银行不良。

由于上述转让中不规范操作可以不体现为银行贷款资产,所以在计算不良时也有可能不出现。

因此一部分不良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被掩盖。

招商证券金融研究团队指出,82号文基本将银行过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各种空子堵上。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了,但资本金还是得继续计提。

第二,不良资产转让了,拨备还得继续提,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中也要纳入这部分收益权转让了的不良贷款。

第三,银行不能用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本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或提供回购承诺,这对现在银行的贷款收益权转让出表消额度,尤其是不良出表再用理财资金承接有直接影响。

招商证券研报认为,此前银行不良通过多种通道方式假出表,不透明、监管难以跟踪。

造成了风险的持续累积,银行体系仍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最终投资者,没有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

而此次,在会计核算方面,82号文要求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停留在表内核算,也必须要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杜绝了监管套利。

在报备登记制度方面,82号文要求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必须到银登中心进行登记交易,并且资产选定之后要逐笔报送,对于装入什么资产可能会有所限制。

“综合来看,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条路,在82号文的框架下,基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了,不能节约资本金,不能藏不良,不能用自己的理财去对接,另外还附带把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路径堵了。

”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许荣聪说。

利好资产证券化与AMC?

对于82号文可能对银行现有业务产生的影响,曾刚指出,原本银行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规模就不是很大,规则明确后,正常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以按照规定进行。

商业银行逃避贷款额度限制的需求目前比较少。

此前由于存贷比与合意贷款规模的控制,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以起到削减贷款规模的作用。

但2015年6月,商业银行执行20余年的存贷比被正式从《商业银行法》中删除;

2015年12月,央行实施MPA管理,商业银行可以自行测算合意贷款规模。

但是降低资本补充压力与隐蔽不良贷款的需求依然存在。

会计上不让出表,资本上也不让出表。

许荣聪认为,在82号文的监管框架下,银监会在把银行最方便、但监管难度更高、打擦边球更容易的信贷资产出表通道堵住,然后把这项业务往更公开透明更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ABS)上面引导。

对于82号文对资产证券化的引导及利好作用,曾刚认为并不明显。

就资产证券化而言,目前银行处于资产荒。

这也是信贷资产收益权交易规模不大的原因。

好的信贷资产现在难找,有的话银行都愿意拿在手上。

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案,短期内很难成为重要方式。

面临着市场培育、成本较高、市场不成熟、双方难估价难确定等多重问题。

所以在不成熟的情况下,短期不太可能成为主流模式。

招商证券研报指出,银行不能监管套利,一方面引导使用透明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手段,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真实出表需求增加,利好AMC行业。

此前,银监会已经出台《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禁止银行通过AMC通道不良假出表。

二、银行业:

82号文加身,不良资产收益权试点启动

1.资产处置方式的探索。

银监会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是监管层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探索的一次推动。

2.需符合82号文要求。

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包括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对会计出表、资本出表和不良出表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

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可出表。

资本出表: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需全额计提资本,即资本不可出表。

不良贷款:

对于继续涉入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在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时,应将继续涉入部分计算在内,即不良不可出表。

3.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比。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不良资产证券化,二者均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型方式,在会计核算上都可以做到出表。

相较传统的清收、重组、核销等方式而言,有利于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

但二者在资本消耗与不良计提上又有显著的不同。

我们中行首单不良ABS“中誉一期”资产为例:

资本计提:

不良ABS采取优先、劣后各自持5%的安排,资本占用优先级(AAA)20%,劣后级(未定级)1250%,加权计算得出资本占用约14.5%。

而根据82号文不良资产收益权需计提100%资本。

不良贷款计提:

不良ABS由于资产真实转让给SPV,可避免计提相应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均需要将继续涉入部分考虑在内。

发行成本:

从流程与费用方面,不良ABS较不良资产收益权繁琐与昂贵,涉及信息披露可能更加详尽。

回收率与超额收益:

从不良ABS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名义回收率目前不高,对不良收益权转让难有优势,但其超额收益回流有操作空间。

不良收益权转让须在银登中心登记交易,对资产逐笔报送,对于监管的穿透原则落地也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在82号文的明确规定下,不得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银行难以保留超额收益,实际回收率或低于不良ABS。

4.业务模式有待具体项目落地。

从与不良ABS模式对比可以看到,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优势在于流程与成本,而在资本占用、不良计提与超额收益回流方面均处于下风。

近日建设银行表示,该行计划9月将300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证券化,发行金额可能为75亿元人民币。

不良ABS试点进一步提速,进度明显快于不良资产收益权。

综合来看,不良资产收益权在不良处置方式中,从周转率到收益率上均受82号文直接限制,业务模式能否开辟一条新路有待试点具体项目落地后观察。

三、多家银行发行不良资产ABS

已获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的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信息时报讯(记者陈周琴)昨日,信息时报记者从招商银行获悉,其国内首单小微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已于6月2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落地发行。

至此,招行上半年共完成3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简称“不良资产ABS”)发行。

据悉,自今年5月底、时隔8年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之后,已在试点名单的中行、招行,已经分别抢先试水发行不同规模的不良资产ABS。

目前,还有多家获得试点的银行正在筹备不良资产ABS的发行。

多家银行推出不良资产ABS

5月9日,在获得试点的银行中,中国银行首先发布公告称,已经积极筹备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相关工作,并披露了以往年度不良贷款的情况。

根据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度,中行期初不良贷款余额为971亿元。

而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行不良贷款总额为1358.2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43%,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149.07%。

5月19日,作为试点之一的中国银行,发起首支不良资产ABS——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该产品的《发行说明书》显示,该期产品规模为3.01亿元。

就在同一天,招商银行的不良资产ABS试点产品——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也正式发行,规模为2.33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这正式标志着暂停8年的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

6月28日,招行发行了第二期不良资产ABS——“和萃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据悉,该款产品发行规模为4.7亿元,法定期限5年。

其中,优先档3.6亿元,占比76.6%,评级AAA,加权平均期限1.83年,发行利率3.98%,获1.86倍认购;

次级档1.1亿元,占比23.4%,无评级,加权平均期限2.22年,溢价2%发行,足额认购。

6月28日晚,农业银行也发布公告称,正积极筹备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相关工作。

公告表示,该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将在相关发行文件中公开披露以往年度不良贷款及处置情况的相关数据。

据悉,目前已经有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内的6家商业银行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资格。

这6家试点银行多期项目正在加紧准备和陆续推进当中,其中招商银行透露,“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和萃三期’预计最快将于今年三季度面市”。

四、中国银行完成发行3.01亿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为贯彻“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宏观政策,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首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5月26日在银行间市场成功薄记发行,发行规模3.01亿元人民币,5月27日信托正式成立。

这是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试点以来首单公司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也是中国银行积极响应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方面的有益尝试。

“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发行金额2.35亿元,占比78%,评级AAA,发行价格为3.42%,全场认购倍率3.07,边际倍率2.5。

发行得到投资人的广泛认可,参与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多家机构,投资者结构丰富,认购积极。

次级档最终定价水平为101,实现溢价发行。

该项目在严格信息披露、创新结构设计、审慎选择入池资产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尝试,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首先,项目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每笔基础资产进行了逐户尽调、逐笔估值、逐笔披露,信息披露充分,高标准满足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其次,创新结构设计。

在充分保证投资人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平衡,产品考虑到不良资产回收时点相对不确定的特点,设置储备金账户,在流动性支持事件触发后,次级档投资者对优先档利息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作为资产服务顾问,充分缓解了不良资产回收时点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第三,审慎选择入池资产。

项目内基础资产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其中含抵质押物资产笔数占比超过90%,多为住宅及商业用地资产。

封包期回收提供充分可分配现金,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本期产品基准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2.54亿元,预计未来5年可回收4.2亿元。

在本期产品封包期内,实际已回收金额约1.8亿元,降低了未来基础资产回收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的影响。

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

五、招行发行全球首单信用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5月26日,招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证券总额2.33亿元,受到投资者全场热捧。

招行“和萃一期”不仅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重启后的首单发行,也是全球首单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中国零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本期项目在多个领域取得标志性突破,开创了零售不良资产证券化估值评级方法,实现了零售不良资产批量处置的制度创新实践,采取市场化发行,激发民间投资热情,释放制度红利,助力供给侧改革。

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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