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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区全部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了综合应急救援队,同时加强人员配备和装备建设,有效整合了公安、医疗、电力、燃气、气象、市政等部门应急救援资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拉动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极大的提高了救援能力,并随时做好了应急救援准备。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发展。

全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共配备消防车652辆,专职消防队员5019人,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共有1851人,消防文员共827人;

全区企业专职消防队有126个,配备消防车530辆,专职消防队员3168人。

全区登记在册的志愿消防队218支,消防队员人数达4699人,消防车辆37辆,消防摩托车2辆,手抬消防泵142台。

现役消防力量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辅的消防力量体系不断完善。

(六)消防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十二五”时期,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内蒙古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等多部法规和规章。

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电气检测技术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等10部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类地方标准。

二、面临形势和存在问题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全区工业化、城市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

我区消防事业既面临着许多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着诸多可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突出表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日趋繁重的消防任务与消防资源严重不足的“两大基本矛盾”,直接影响着火灾形势的稳定和消防事业的发展。

(一)消防法制体系不健全。

消防法治建设还有较大差距,目前真正意义上的消防法规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还与当前消防工作发展和形势任务不相适应,难以满足消防执法工作的需要。

对城镇、农村的规划、消防安全布局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大型物流、超大空间和超大面积建筑等工程项目,仍然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少数地方政府仍然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基层消防工作存在盲区。

部门行业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力度不大,部门之间联动互通机制不健全,主观能动性不强。

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制度不落实,违法、违规、带“病”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单位场所火灾隐患难以彻底清除。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欠账。

全区495个建制镇,还有238个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

城市公共消防水源建设未能与市政建设同步,市政消火栓建设滞后,全区应建市政消火栓34476座,实有16344个,建设率仅为47%。

“十二五”规划应新建86个消防站,目前尚有28个未开工建设,开工率仅为67.5%。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缓慢。

“十二五”期间全区应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99个,目前仅建成18个,建队率18%。

需发展2490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目前实有1851名,完成74.3%;

应有191个乡镇志愿消防队,目前实有69个,完成36%。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偏低,难招难留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2010年以来,全区累计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6540人,同期离队人数达到1611人,离队率达到24.6%。

政府专职消防队,特别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队伍建设标准不高。

(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推进缓慢。

全区还有112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25个区域性隐患未整改完毕。

全区各类工业园区有774家企业未办理消防手续擅自施工、投入使用,先天性火灾隐患严重。

包头北梁、满洲里连片木器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消防安全条件简陋。

各地老城区、老街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较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鄂尔多斯、包头、呼市等地区煤化工产业、炼油厂及油库扩容建设发展迅速,产业规模已与青岛、大连、上海总量相当,大型石化类高危单位火灾风险急剧增大。

(六)消防警力严重不足。

“十二五”时期,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均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挂牌组建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但消防警力严重不足,148个消防中队平均现役警力不足20人,虽然各地政府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但平均每个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力量仍然不足25人,低于国家规定的不得少于30人的标准。

全区有社会单位43多万个,重点单位近4万个,而一线防火监督人员总数仅为586人,5人或5人以下的大队有65个,3人或3人以下的大队有65个,消防文员409人,现役监督人员与消防文员比例未达到1:

2,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监督检查任务要求。

(七)公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低。

部分单位对消防宣传不够重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基础知识薄弱,“四个能力”水平不高,持证上岗率较低,部分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特别是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缺乏统筹安排,宣传不到位,全区公民消防安全知识知晓率仅4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以改革、发展、稳定、创新为主线,紧紧围绕内蒙古自治区“8337”战略发展大局,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全面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内蒙古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编制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城乡消防工作一体化;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坚持依法治火、科技兴消,着力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消防管理体制机制。

五、发展目标

通过5年努力,符合内蒙古区情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明显改善,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一)全区火灾形势更加平稳。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治理水平,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实现十万人口火灾发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

(二)消防法制体系建设更加完善。

加快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制定、修订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标准,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坚实。

编制、修订、实施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全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四)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

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和人员达到规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规范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和使用,政府、企业专兼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健全完善。

(五)消防经费保障更加有力。

要强化依法落实和有效管理经费,进一步完善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全区消防经费保障水平。

在经费使用上要坚持突出保障重点,搞好科学统筹,强化使用效益,优化资源投向投量的原则,促进财力资源向战斗力有效转化。

(六)国民消防安全素质稳步提升。

进一步落实国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纲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疏散逃生和自防自救知识纳入全民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六、主要任务

(一)强化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落实。

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各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消防法规和配套文件。

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出台《公共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一批政府规章,出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等一批地方标准。

提请自治区人大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消防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根据《立法法》赋予各市立法权的实际,指导各盟市根据实际做好消防立法工作。

自治区消防部门制定出台一批消防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全区消防法律体系。

(三)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推动教育、文化、民政、卫生、旅游等行业部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所属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逐步推动行业重点单位全面实行标准化管理。

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总结推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网格化”管理经验,推动纳入综治管理平台。

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每年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检查,一般单位开展“一懂三会”达标检查。

探索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区域协助组织,定期研究部署、交流探讨、互检互查,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2016年,20%的重点区域建立协助组织;

2017年,50%的重点区域全部建立协助组织。

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评估制度,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创新消防管理模式,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利用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探索建设政府主导下的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提前发现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四)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国家法律法规将消防审批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要加强登记审查。

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未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五)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行为。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查处。

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列管单位、苏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将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各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建立互联互通、运转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建成自治区级应急训练基地,加强各级综合救援队伍人员配备、器材装备配备和训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进一步发展特勤网络化力量体系,在加强消防特勤中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在确保常规火灾扑救任务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煤化工、大型火力发电厂和危险化学品、公路、地震、隧道、地铁等灾害事故灭火救援为主战力量的专业化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制定专项预案,开展针对性训练,适应各类事故处置的需要,提高灭火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构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四位一体”的城乡消防力量体系,健全“建、训、管、用、养”机制,完善经费、工资、医疗、保险、抚恤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其中,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

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

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大型煤化工企业、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口岸;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上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八)全面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及战勤保障体系建设。

新建、改建消防站器材装备全部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配备。

加强消防战勤保障车辆、特种装备器材、通信设施、军需被装以及灭火药剂、油料、食品等救援物资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形成“集中调度、平战结合、联勤保障、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全区消防战勤保障网络,实现灭火应急救援保障能力5小时覆盖全区的目标。

(九)加强消防规划编制修订并确保同步实施。

2016年,100%的城市、县城和70%建制镇完成城乡消防规划(消防专篇)编制修订。

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规划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紧密衔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要分解落实各类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逐年研究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稳步推进。

要提高消防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依法做好消防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确保实施有效性。

(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坚持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城市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

至“十三五”末,计划新建、迁建、改扩建消防站57个,其中培训基地9个、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及装备维护中心7个,战勤保障消防站7个、特勤消防站3个、普通一级消防站34个。

优化消防站建设结构,建成高层、地下、煤化工、电力、地震、公路、隧道等特殊功能需求的专业消防站。

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当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2016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有率要达到85%,力争2017年底达到100%,完好率达到98%以上。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

城镇应当按照当地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并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通行能力。

(十一)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建成灭火救援应急通信装备体系,各地配齐卫星移动站、海事卫星图传设备、北斗导航、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含中转台、固定台、车载台)、公网卫星电话、室内实时定位等模块化、集成化和轻型化的应急通信装备。

升级扩容消防基础通信网络,开通119报警专线和调度专线1:

1备用线路,建成至当地政府应急办和联勤联动单位的应急联动专网,扩容指挥调度网并延伸至非现役消防队,加入当地公安机关PDT数字集群系统并建设超短波数字常规通信网,升级3G通信网至4G通信网。

依托4G、物联网、三维定位、实景地图等新技术,实现移动终端应用辅助应急处突和消防监督。

开展消防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数据服务能力,开展决策分析平台二期建设,形成消防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的支撑框架。

建立信息资源联通共享、高效集成的系统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全面实现消防数据社会互联、共享与交换。

(十二)加强消防建设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着眼消防事业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消防工作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财政部门要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等业务经费给与保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内财预[2012]1849号文件,至2017年,消防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市级(含城区)要达到10万元/人/年;

县级8万元/人/年;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市级(含城区)达到7万元/人/年;

县级标准5万元/人/年。

(十三)积极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核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强化临时资质过渡管理和执业监督。

制定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内蒙古消防不良信息公告平台”,抓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工作。

配合公安部消防局,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注册消防工程师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注册审批和执业行为全过程监管。

(十四)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加快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规划建设进程,扩充鉴定工种及等级,积极推进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建设和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设立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地级市普遍建立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或培训点,推动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一站多点”建设,加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2016年至2020年,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分别达到60%、70%、80%、90%、100%,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60%、70%、80%、90%、100%。

(十五)提高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以现实斗争和实战需求为导向,争取国家和公安部科技计划立项,重点开展消防基础理论、建筑防火、工程消防、火灾调查等方面的研究。

充分发挥区内大专院校职能作用,加强火灾科学基础研究。

组织科技人员到国家消防研究所考察,研究落实联合研发和成果应用的工作措施,完善消防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机制,推动装备类成果采购配备和实战应用。

(十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不断完善自治区级消防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至“十三五”末,各盟市完成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形成省、市两级消防培训基地体系。

完善并推广“草原119”体系,在牧区、农村、社区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推广联防联治模式,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落实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络工作标准,强化面对面宣传教育和入户指导,推动消防进教材、进课表、进军训,探索消防教育纳入地方院校教育体系。

建设应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国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机制,以及媒体公益宣传常态机制。

七、重点推进项目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至2020年完成市、县(区)、重点镇、独立建制镇、自治区级以上和其它已编制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审批;

全区市政消火栓的建有率和完好率分别达到100%;

各危险品生产和储存比较集中的园区和地方政府分别按实际需要储存一定量的灭火药剂,2016年各地灭火剂储备泡沫不少于20吨、干粉不少于5吨,100%执勤中队装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基本防护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6-2017年加强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防坠落辅助部件、强攻灭火所需隔热防护服、避火服,以及化学防护服装等的配备,2018年推广应用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通信型呼救器,具备无线通信及降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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