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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

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二、供电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应急电源类型

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

   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

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3电压选择

3.3.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五、电能质量

1)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

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控制谐波引起的电压波形畸变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a.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b.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c.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六、供配电设计中无功补偿 

1、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2、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c、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

1、 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2、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3、 条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5、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6、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八、低压电网中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4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

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6.4.4高压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7.3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4.10.6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

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

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22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装有六氟化的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

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三)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

     6.1.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

       

(2)有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3)大、中型商业性大厦,当市电中断供电将会造成经济效益有较大损失时。

     6.1.1.3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坡屋、裙房的首层或附属建筑内,应避开主要出口通道,如确有困难也可布置在地下层。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处理好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

     6.1.1.4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燃油准备及处理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

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6.1.1.5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及测量仪表。

     6.1.1.6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低压配电回路,在系统电源发生故障停电后,应自动切除。

     6.1.1.7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

     6.1.1.8属于一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二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手提式灭火装置。

6.1.9.4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的通风。

在炎热地区,有条件时宜设天窗,有热带风暴地区天窗应加挡风防雨板或设专用双层百叶窗。

在北方及风沙较大的地区,应设有防风沙侵入的措施;

       

(2)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贮油间与机房相连布置时,应在隔墙上设防火门,并向发电机间开启;

       (4)发电机间、贮油间宜做水泥压光地面,并应有防止油、水渗入场面的措施,控制室宜做水磨石地面;

       (5)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通过计算做消音、隔音处理;

       (6)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

       (7)柴油机基础应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的沟槽;

       (8)机房内的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沟边缘应做挡油处理;

       (9)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6.1.9.4。

(四)电器导体的选择和配电设备的布置

一、电器的选择

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二、导体的选择

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0.75

2.5

3)敷设路径的冷却条件: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4)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1、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2、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5)中性线截面

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2、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3、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6)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截面

1、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PE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16<S≤35

16

S>35

S/2

2、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4、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三、配电设备布置的一般规定

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3)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5)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7)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配电屏前后的通道的最小宽度(m)

配电屏种类

单排布置

双排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多排同向布置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间

前、后排距墙

维护

维护

维护

前排

后排

固定式

不受限制时

1.5

1.0

1.2

2.0

1.0

1.2

1.5

1.5

2.0

2.0

1.5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2.0

1.3

0.8

抽屉式

不受限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0

0.8

1.2

1.6

0.8

2.0

2.0

1.6

0.8

四、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3)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1、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2、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4)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5)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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