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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民工工资管理办法.docx

郫县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建设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0-10-28 责任单位:

 郫县政府办

文  号:

郫府办〔2010〕152号

签发单位:

郫县

签发时间:

2010-10-08

生效时间:

2010-10-0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国有公司:

县建设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9月8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县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在我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的权益,为“一城、两带、三基地”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县外进驻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县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土地整理、管线工程等项目均纳入监管范围。

三、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目督办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目标督查考核。

(二)县清欠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突发情况或工作调整,经清欠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各镇、工业港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若发生农民工投诉和上访事件,各镇、工业港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农民工带回所辖区域进行调查处理。

(四)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负责对发生拖欠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单位限制办理产权,严格审查其新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七)县司法局负责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切实为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八)县法院负责受理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各国有投资公司和县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协调处置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在发生农民工投诉和上访事件时,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将农民工带回或者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

(十)县交通、水利、旅游、文物、通讯、电力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十一)县监察局负责对发生因欠薪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而处置不力的镇和部门以及责任人实施效能问责。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责任的监督管理

1、从2010年8月1日起,全县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分别到银行设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其中在建工程项目需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帐户设立。

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完成工程量产值的20%资金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列入工程款,确保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其中,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县建设局负责监管;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或所属职能部门监管。

2、《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应按月足额支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3、我县所有新开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要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资质、有诚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和分包工程。

4、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张贴在工地的《民工工资公示牌》上进行公示。

县建设局和建设单位要将施工企业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监、安监验收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5、在我县承建工程未满5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并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因拖欠民工工资被通报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其他企业可以使用工程保证担保函。

(二)“双卡”办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1、县建设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农民工权益工资卡情况;负责督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立证明》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交劳务分包企业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

2、银行应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并制定《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立证明》的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操作须知等,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要安排专柜办理农民工工资发放业务,同时配合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工作,对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及时向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五、建立民工工资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600万元,设立专帐,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法院、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实施应急垫付机制、财产保全、垫付资金等具体操作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张贴“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提供《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未按月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的,县建设局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二)对未提供《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立证明》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郫府办〔2010〕75号)要求,必须提供县清欠办核实认定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并出具的足额支付工资证明,否则县建设局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县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日常的监管中,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不与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责任主体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承担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问责。

主题词:

建设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

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级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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