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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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延长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
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
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延安市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
个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单
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政府、部门职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
负责原则,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
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各
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延长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
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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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诚信制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
业务经办工作。
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
资及工伤医疗费用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
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时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牵头处理或协调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
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
件。
县公安机关负责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对弄虚作假、欠薪逃匿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
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发生农民工安全事故争
议的事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
织,为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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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部门负责及时接谈、交办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上访和上访事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因
欠薪问题引起的上访事件。
作
县经发、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
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工
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
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
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
付工资期限低于 1 个月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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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表应保存 3 年以上备查;
(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六)招用农民工,自招用之日起 10 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
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下列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
付农民工工资;
(三)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
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造成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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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因工程款
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六)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使用该劳务承包人的劳务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及管理
第七条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
于用人单位所有,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县人社部门负责管
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缴纳,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用。
跨区域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其他所
有工程项目建设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建筑材料生产、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酒店、超市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
采项目)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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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领域按工程合同金额预存。
工程合同金额不足一
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3%预存;工程合同金额一千万元及
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2.5%预存;工程合同
金额五千万元及以上、不足一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2%预存;
工程合同金额一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5%预存;在
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预存金额不得低于项目合同金额
应预存保证金的 30%。
(二)非建设领域按照本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
月工资总额预存。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
单位代扣代缴。
(四)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可减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工程预算或合同价款人工费的 30%单列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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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相应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签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从其预存的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预存金额,支付后仍
有拖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用人单位
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后,经确认 30 日内未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还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
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对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
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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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新建项目和办理
用地手续。
将上年度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年检等进行限
制。
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者拒绝提供
工资表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农民工
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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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 25%的补偿金;逾期
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
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预存或补缴农民工工资支
付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用人
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
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
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工单
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
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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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人社、住建、规划、信访、公安等部门应针
对建筑工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简报、网络、函件等多种
形式及时互通信息,合力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涉及拖欠
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社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投诉、举报、信访转办等事项,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一)对于施工手续完备、且已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牵头处理。
对于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并报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二)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办
理施工手续,或者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并
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
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
(四)各乡镇管辖范围内的个人自建项目,未办理相关手
续的,由各乡镇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完善手续;乡镇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
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牵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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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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